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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因“冰墩墩”獲刑一年!這份使用規範釋出

這些天,有關冬奧“頂流”——“冰墩墩”的消息頻頻刷屏。在衆多喜愛投來的同時,“野生冰墩墩”的侵權問題也備受關注。普法君之前也給大家發過不少的相關提醒。

【“冰墩墩”系列回顧】

1、“冰墩墩”火了!自己制作一個,侵權嗎?當心這種騙局……

2、速領!你的專屬“冰墩墩”微信頭像!同時也請警惕……

3、“谷愛淩”商标被注冊,連“冰墩墩”“雪容融”也被盯上了……專家有話說

4、重要提醒!這種表情包千萬别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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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火了,

哪些行為算侵權?

官方回應來了!

全國首例!因“冰墩墩”獲刑一年!這份使用規範釋出

2月14日,2022北京新聞中心召開專場新聞釋出會,重點介紹全面加強冬奧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總體情況。

會上,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湯兆志介紹,近期,北京快偵、快訴、快判一起制售盜版冬奧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萬元,成為全國首例侵犯北京冬奧吉祥物形象著作權刑事案件。

怎樣使用“冰墩墩”“雪容融”等吉祥物形象才是合法的,如果出現侵權行為将如何處罰?

湯兆志表示,除法律特别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經許可的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如商家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生産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裝等周邊衍生産品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損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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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墩墩”使用規範釋出

什麼情況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規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續,遵守哪些規則?北京冬奧組委幫大家進行了總結。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奧組委的重要财産,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權、注冊商标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對“冰墩墩”中英文名稱還依法享有注冊商标專用權。是以,任何人對“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稱的使用,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商标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為美術作品,北京冬奧組委的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該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進行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按照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除外。同理,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享有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對于違法違規使用,北京冬奧組委有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其次,北京冬奧組委對“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稱除了享有傳統的著作、商标、專利等知識産權以外,還特别享有奧林匹克标志專有權。對一些重要的奧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是大陸所特有的,其源于《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也展現了大陸對奧林匹克規則的尊重。目前,國家知識産權局已經公告總計63項奧林匹克标志。這裡既包括可愛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北京冬奧會會徽等标志。

“冰墩墩”使用規範明确奧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為商業和非商業兩種情況

商業使用

《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标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标志。

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屬于大陸法律法規确定的奧林匹克标志,未獲北京冬奧組委的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

目前,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夥伴和北京冬奧會官方合作夥伴和官方贊助商可以依法商業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

此外,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生産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據北京冬奧會特許經營計劃生産和銷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稱的特許商品。

非商業使用

機關法人、事業機關等非營利法人或者組織可以申請非商業使用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但須登入北京冬奧組委官方網站,按要求填報材料,進行申請。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輝解釋:“商業性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冰墩墩’‘雪容融’标志,比如将‘冰墩墩’印在衣服上,并進行銷售。非商業性使用,則不含營利目的,如在政府部門舉辦且沒有具體企業承辦的論壇上使用‘冰墩墩’‘雪容融’标志,則屬于該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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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冰墩墩”的更多問答

把“冰墩墩”形象設計成美甲圖案為顧客制作,可以嗎?

“冰墩墩”集結了創作者獨創性的智慧,具有藝術美感,應屬于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北京冬奧組委)享有複制權,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不能以影印、拓印等方式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美甲圖案造型雖然僅是一個平面的“冰墩墩”形象,但依然是對立體的“冰墩墩”造型、設計、布局、結構等進行的再次複制。是以,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用“冰墩墩”形象設計成美甲圖案、定制化的logo等均屬于侵犯權利人的著作權,屬于侵權行為。

我擁有一套“冰墩墩”,朋友羨慕不已,想租回去玩兒一陣。我出租給他,違法嗎?

雖然著作權法明确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發行權、出租權,但“冰墩墩”已經在市場進行銷售,發行權已經行使完畢;同時,“冰墩墩”作為一項美術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保護作品對象,出租“冰墩墩”的行為不屬于法律禁止的範圍。

是以,作為“冰墩墩”的合法持有者,在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下可以以多樣的形式自由出售、出租“冰墩墩”。是以,出租“冰墩墩”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将“冰墩墩”改編成漫畫形象、表情包,甚至醜化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呀?

利用“冰墩墩”的形象、設計元素進行漫畫、表情包等創作,并将創作的漫畫、表情包進行發表、利用,該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創作者進行大量的改動,僅用了部分“冰墩墩”的元素,但創作基于對“冰墩墩”原有形象、元素和内涵進行的再次創作,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改編權。

同時,如果進行漫畫等創作過程中采用滑稽、趣搞、惡搞的方式,表達的意境與原作品不同,導緻公衆對原作品的評價降低,那麼漫畫、表情包等的再創作已歪曲、篡改了原作品,還侵害了“冰墩墩”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冰墩墩”形象可愛,吸粉無數。可以把它的形象運用到自己公司制作的廣告視訊裡嗎?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廣播權、資訊網絡傳播權和攝制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傳播作品,或者使公衆可以在個人標明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以及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将“冰墩墩”形象攝制成視訊,并制作成廣告,不僅侵犯了“冰墩墩”著作權人的攝制權,同時将使用“冰墩墩”形象的廣告視訊放在電視、網絡平台上進行宣傳,還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廣播權和資訊網絡傳播權。

另外,2020年12月,“冰墩墩”已完成了商标注冊,是以用“冰墩墩”形象和标志進行營利性廣告宣傳,還侵犯商标權。

我家寶寶在美術課上臨摹了“冰墩墩”形象,并放到自己機關組織的繪畫作品比賽中,侵權嗎?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寶寶在美術課堂上對“冰墩墩”進行臨摹、繪畫,系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進行的臨摹行為,以合理的方式和限定的範圍進行再使用,不構成侵權。在機關範圍内的繪畫比賽中使用不會影響原作品的價值和潛在市場,不影響權利人的正常使用。是以,對室外廣場、公園的“冰墩墩”形象進行臨摹、繪畫,并在機關限定範圍内參加比賽不會影響“冰墩墩”價值和市場地位,不構成侵權。

買不到“冰墩墩”有點遺憾,于是和理發師約定,讓理發師給自己剪一個“冰墩墩”的發型,可以嗎?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供個人在限定範圍内使用,屬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征得權利人許可。

但如果用于商業目的,或者個人使用的範圍超出合理限制,在公衆場合使用,則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害。

理發師出于商業營利目的對“冰墩墩”形象進行複制,且将“冰墩墩”形象雕刻在人的頭頂上必然會出現在公衆場合,超出在家庭和特定範圍的使用。是以,理發師對顧客理“冰墩墩發型”的行為構成對“冰墩墩”著作權人的權利侵害。

法官提示

“冰墩墩”不僅是藝術品、商标,同時作為北京冬季奧運會的吉祥物,除了著作權法、商标法的保護外,還受《奧林匹克标志保護條例》《特殊标志管理條例》等特别法的保護。

是以,未經北京冬奧組委許可,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稱,傳播和銷售“冰墩墩”衍生品,同時也不得将“冰墩墩”形象作為圖案組成部分進行二次創作、使用。

但是,将“冰墩墩”形象進行編制或者雕刻在自己個人物品中供自己使用、欣賞,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廣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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