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問題

作者:A股投資的那些事

2021年2月9日,證監會針對首發企業的股東核查問題發文,《監管規則适用指引——關于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資訊披露》要求拟IPO企業申報時出具專項承諾,說明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的情形,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股東穿透核查披露。2021年4月19日,借由引發熱議的涉及系統内離職人員入股的IPO申請受理問題,證監會再度發文,強調注重加強對突擊入股、利益輸送、“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行為的監管規範。

目前嚴監管态勢下,拟IPO企業股東适格問題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在此筆者拟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限制持股主體範圍,兼顧監管機構稽核意見及上市企業成功案例,結項目所遇執行個體,就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的合法合規性問題共作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基本情況:

北方公司拟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闆上市,其第一大股東張三直接持有北方公司33%的股份,系西部大學下屬東方學院院長。

法律分析:

就張三是否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股東資格之問,後文主要從其持股原因、所任職高校的性質、所任職務的行政級别認定以及對外投資持股的形成時間等四方面進行探讨。

一、關于張三對北方公司投資持股的形成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的通知》及《關于改進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上司人員兼職管理有關問題的問答》(中共中央組織部《組工通訊》2016年第33期總第2855 号)等相關規定,除“國務院部門、機關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機關(不含内設機構)正職上司,以及上述事業機關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關的正職上司”外,擔任其他上司職務的科技人員作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或報酬。

鑒于張三為高等院校内設機構的上司幹部,并非西部大學正職上司,且東方學院并非西部大學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機關,即張三并非法律明确規定“不得獲得股權激勵”的人員。如經進一步核查,張三取得北方公司股份(權)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情形,則其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股東資格。以中科星圖(688568)為例:

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問題

是以,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前提下,除校級及校屬獨立法人機關正職上司外的高校其他上司人員可以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股權激勵,即滿足科技成果轉化條件的高校非正職上司或下屬學院上司人員具備作為拟IPO企業股東的資格。

二、關于張三所任職高校的性質

根據《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直屬高校黨員上司幹部廉潔自律“十不準”>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直屬高校黨員上司幹部不準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對黨員上司幹部以外的普通教師對外投資持股并無其他限制。

鑒于“十不準”系中共教育部黨組為貫徹《中國共産黨黨員上司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釋出的行為準則,規範的是其部屬高校的黨員上司幹部不得在外經商辦企業,就非教育部直屬高校是否參照适用“十不準”,法律法規并未明确。

是以,如西部大學系教育部直屬高校,則張三對北方公司的投資持股行為毋庸置疑受“十不準”限制;如西部大學系其他中央部門直屬高校或地方高校,張三是否為“十不準”規範的對象并無定論,在此情形下,建議就人事管理所适用法律法規與其所任職高校進一步确認,以确認自身對外投資持股的合法合規性。

參照高校黨員上司幹部在外兼職問題,實踐中以不乏以兼職高校并非教育部直屬高校,以論證其兼職合法合規的案例,以五洲新春(603667)為例:

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問題

是以,如張三所任職高校系教育部直屬高校,其對北方公司投資持股的行為受到“十不準”限制;反之,就張三持股合規與否之問,建議核查高校主管部門對此有無限制性規定、是否參照适用教育部直屬高校規定等。

三、關于張三所任校内職務的行政級别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執行中組發[2013]18 号檔案有關問題的答複意見>》規定,黨政上司幹部經商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以及在經營性事業機關等兼職(任職),也應按《關于進一步規範黨政上司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規定進行規範和清理。

《中央紀委法規室“兩部黨内法規”權威答疑(二)》進一步明确,事業機關中的“黨員上司幹部”,包括事業機關(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上司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同時參照教育部相關規定,“黨政上司幹部包括部機關、直屬機關及其内設機構、直屬高校及其院系等副處級以上幹部”,直屬高校及其院系等副處級以上職務屬于黨政上司幹部。

是以,張三所任校内職務的行政級别認定對其投資持股合理性的論證至關重要,根據西部大學出具的書面确認,東方學院院長屬于現任黨政上司幹部,即張三對北方公司投資持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規範和清理。

由此可見,高校上司幹部的行政級别認定能夠用于論證股東持股合規性,以鉑力特(688333)為例:

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問題

但應當注意,高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對教職工所任校内上司職務的行政級别作出符合事實情況的客觀認定,實踐中不乏高校自身所作确認未被監管機構認可的案例,以博世科(300422)為例:

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問題

是以,如經核查,所涉高等院校教職工股東所任校内職務确不屬于黨政上司幹部範圍的,則其對發行人持股不違反規定;否則,需要按要求進行規範和清理,鑒于18号文及其答複意見對此僅提出總體要求,并授權各地區各部門各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具體實施,如何規範與清理需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

四、關于張三投資持股的形成時間

囿于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并未明确對高校除黨員上司幹部以外的其他上司人員或普通教師的對外投資持股行為作出限制,如張三所持北方公司股份系形成于其擔任西部大學黨政上司幹部職務前,投資當時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及法律規定,系個人财産的合法積累,可否借此論證其持股合法合規?

如前所述,18号文及其答複意見僅對黨員上司幹部對外投資及在外兼職的行為提出規範和清理要求,具體按照其幹部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執行,對于相關規定制定前形成的投資權益,不排除需要參照政策精神進行規範和清理的可能,以國盾量子(688027)為例:

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在拟IPO企業持股問題

綜上所述,就高校及下屬學院上司幹部對拟IPO企業投資持股的問題,可以綜合考慮其持股原因、所任職高校的性質、所任職務的行政級别以及對外投資持股的形成時間等多方因素綜合認定,張三作為高等院校的現任黨政上司幹部,在不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定情形的前提下,其作為拟IPO企業股東可能存在障礙,需要按照該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求規範和清理所持北方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