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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橫遭車禍,又在救護車裡出意外,醫院卻将女子丈夫告上法庭

作者:懂點曆史趙富貴

2016年12月10 日,在廣西省壯族自治區永福縣,發生了兩場離奇的交通事故。

而在第一場交通事故中就已經造成重傷的謝小姑在被救護車救治的過程中竟慘遭二次傷害,這讓本就複雜的交通責任劃分,變得更為混亂。

由于傷勢嚴重,謝小姑在醫院極力搶救21天後最終撒手人寰。對于謝小姑之死,在外人看來,造成第一場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以及醫院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可是最後醫院為何将謝小姑的家屬告上法庭呢?

難道謝小姑之死還另有隐情?責任究竟在誰?謝小姑家屬又能否讨回一個公道?

交通事故引發的事件

受害人謝小姑是廣西桂林市永福縣一位普通村民,時年48歲。2016年12月10日上午七點鐘,謝小姑如往日般前往距家三四公裡之外的一個木業制闆廠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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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姑

然而僅僅半個小時之後,死者丈夫就接到了妻子一個同僚的電話,說他妻子出事了。

謝小姑丈夫立刻騎着機車趕到妻子做工的工廠,在廠門口發現謝小姑躺在地上,救護車已經趕到,急救人員正在對妻子進行檢查救治。

謝小姑丈夫注意到,謝小姑的電瓶車倒在一邊的地上、頭盔也已經被撞破。醫生經過檢查後發現,謝小姑的傷勢主要集中在頭部和胸部,雖然說距離事故發生的時間并不久,但是謝小姑已經處于昏迷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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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源于網絡

随後,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王日波回憶說,當日清晨他騎機車送妻子去上班,經過工廠路口時,發生了這起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時,王日波正騎車前進,但他對面過來的謝小姑想要左拐進工廠大門,兩輛車就這樣撞在了一起。

随後王日波和坐在後座的妻子随機車一起摔倒在地上,所幸兩人并無大礙;但謝小姑摔倒後,卻不省人事,一直處于昏迷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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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波

見狀,王日波立即撥打了120以及謝小姑丈夫的電話。在王日波和謝小姑丈夫的幫助下,醫護人員将受傷的謝小姑擡上了救護車,随後王日波與謝小姑的丈夫也上了救護車,準備随車一起去醫院。

救護車上的二次傷害

救護車剛剛啟程不到10分鐘,前方路邊出現了一個推車前進的老人,救護車正準備加速超過,卻發生了意外。老人騎車突然偏向路中間,司機本能地踩了刹車,救護車停了下來。

伴随着急促的刹車聲,救護車内也發生了一件意料之外的事情,在刹車的那一瞬間,由于慣性作用,擔架上頭沖前方躺着的謝小姑被甩出了擔架,而擔架前方是一個固定死的鐵質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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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巧的是,謝小姑的頭部正好撞進了前方座椅的兩腿之間,由于這時謝小姑的大部分身體還躺在擔架上,隻有上半身傾斜懸空,頭部緊緊的被卡在固定座椅的支腿之中動彈不得。

醫護人員這時隻能選擇從救護車後面,先将擔架從患者身下撤出,等患者與車輛平行後再慢慢将頭部取出,将謝小姑重新放置在擔架上後,醫護人員才繼續前往縣醫院。

回到醫院後,醫生馬上給謝小姑做了頭顱、肺部的CT檢查,可檢查結果卻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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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果表明,謝小姑腦挫傷出血、顱骨骨折、左肺部挫傷、肋骨骨折,傷勢及其嚴重。

幾個科室的醫生會診後,當天就将她送進了重症監護病房進行搶救。經過21天的治療與搶救,謝小姑還是停止了呼吸和心跳,在入院的第22天早上離開了這個世界。

由于謝小姑的案情最初源自于交通事故,是以當謝小姑還在醫院搶救期間,當地交警部門就對這次事故進行了調查,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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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謝小姑被救護車拉走後,交警就趕到了現場,現場隻留下了一輛電動車和一輛兩輪機車,經過對周圍目擊者的走訪,交警大緻還原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

在交通事故發生10多天以後,當地交通部門下發了相應的責任認定書,其主要内容為:死者謝小姑在騎車轉彎時,沒有避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過,導緻事故發生,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而王日波駕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并沒有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是導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但是這個結果遭到了謝小姑家人及律師的反對,謝小姑家人的律師認為,王日波本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當天駕駛機車還可能存在超速行駛,是以可能存在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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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的次日,謝小姑的丈夫就向公安機關送出了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申請,要求對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重新調查期間,警方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事發當日的監控視訊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為王日波以每小時53公裡的車速确實存在超速行駛的行為。

2017年2月13日,永福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最後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這份認定書出來的時候,謝小姑已經離開人世兩個多月,謝小姑的離世讓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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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姑丈夫

據悉,謝小姑的丈夫平日裡隻是在工地上做點零工,收入非常有限,而謝小姑平時在工廠上班,每個月有3000多的收入是他們家主要的收入來源。

如今随着謝小姑的離世,家中的經濟來源也斷了,大女兒剛剛成年,二女兒才年僅12歲,雙胞胎小兒子和小女兒也僅有10歲,一家人的生活頓時陷入困境。

為了給妻子讨回公道,也為了拿到一些經濟補償,謝小姑的丈夫便拿着事故認定書将王日波告上了法庭。

與此同時,王日波卻提出抗訴申請,說醫院應該為謝小姑的死負主要責任。案件愈發棘手,警方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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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謝小姑的家屬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醫院以及謝小姑生前做工的工廠等多個人員和部門進行了2年多的交涉、訴訟,各種法律程式多達十五個。

死者家屬的庭審之路

2017年2月23日,謝小姑的家人将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王日波以及某保險公司桂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為王日波的機車在這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是以這家公司也要負一定責任。

謝小姑的丈夫在與王日波對簿公堂時,被告王日波卻申請追加永福縣人民醫院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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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波認為謝小姑在被送往醫院的路途中,因醫院的救護車急刹車,導緻謝小姑頭部撞在座椅上,造成了二次傷害。是以醫院也是有責任的,且負的責任應該更大。

法官經過調查認為,救護車在接診中因急刹車導緻傷者滑入座椅底部,對謝小姑的死亡确實存在一定影響。是以法官選擇支援王日波的申請,追加了永福縣人民醫院為被告。

而醫院則認為由于他們轉運患者時的失誤,導緻謝小姑被劃出擔架撞上座椅,醫院是有一定過錯和責任的,但謝小姑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後傷情已經很嚴重,上救護車之前就已經昏迷,第二次事故對謝小姑的傷害應該很小,也不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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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期間,法院委托了桂林市一家第三方檢測機構,請他對謝小姑死于何種傷害、各種傷害對謝小姑的死亡比例,以及兩次事故對謝小姑死亡的參與程度各為多少等問題進行鑒定。

但鑒定機構認為,就現有送檢材料難以區分各次事故造成何種損傷,不能滿足确切區分兩次事故與謝小姑死亡原因進行客觀評定,是以對于該鑒定申請未予受理。

法院開庭經過讨論,認為謝小姑死亡的原因主要還在于第一次交通事故,結合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死者謝小姑和王日波在事故中需各承擔40%的主要責任,院方需承擔20%的次要責任。法院也對訴訟各方的責任比例做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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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二審判決認為,謝小姑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萬餘元。其中,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其中12萬元的賠償責任;被告王日波需賠償115600元;被告永福縣人民醫院需賠償88000元。

二審判決後,本以為塵埃落定,卻萬萬沒想到永福縣人民醫院卻起訴了謝小姑的丈夫。

原來,在判決還沒有下來之前,謝小姑的丈夫就已經大鬧了醫院。最後,院方隻好将謝小姑在醫院所有的花費退回,雙方私下并達成了協定。是以謝小姑的丈夫就不能再起訴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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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原告是王日波,但謝小姑的丈夫卻在法院下達判決時并沒有表明這件事,甚至将醫院賠償的8萬餘元直接裝進了自己的口袋。對于謝小姑丈夫的這種做法,院方表示“非常生氣。”

是以,永福縣人民醫院決定起訴謝小姑丈夫,要求把之前謝小姑住院的所有治療以及醫藥費盡數歸還。

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謝小姑的丈夫與院方解除了協定并用院方賠償的錢支付了謝小姑之前的住院費用。

因為謝小姑是在工廠門口遭受的意外,是以應該屬于工傷。是以,謝小姑丈夫再次向桂林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起訴了謝小姑生前的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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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構在走訪與認定的過程中,發現謝小姑生前所工作的工廠并沒有與其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但是據謝小姑的丈夫所講,謝小姑已經在該工廠做工長達半年,其中發放的工資在銀行卡中也有記錄,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在這次工傷申請遇到阻止後,謝小姑的丈夫又向當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送出了仲裁申請書,請求确認謝小姑與工廠的事實勞動關系。

在此期間謝小姑的丈夫還送出了一份工作風險金收據,那是謝小姑進廠後工廠收取的100元押金,此外因為謝小姑的勞動報酬是按月發放,是以在其手機中有資金到賬的短信記錄。謝小姑的家屬及其訴訟律師都認為這些證據可以證明該工廠與死者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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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永福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根據謝小姑在工作期間工作内容以及報酬方式等證據可以認定謝小姑工作期間受到工廠的管理,從事的是有報酬的勞動。且謝小姑每天提供的勞動是工廠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謝小姑和工廠存在事實勞動。

此時工廠再次提出疑義,由于謝小姑發生交通事故的不遠處就是桂林市臨桂區的兩江鎮,附近的村民經常到那裡去趕集,是以不确定謝小姑當天是去上班還是趕集。

但是當地機關在調查的過程中,找到了兩名關鍵證人,他們證明說事故發生前遇到謝小姑騎着電動自行車,聲稱自己是去工廠上班。是以12月26日,永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發了認定工傷決定書。最終法院判決工廠應賠償謝小姑家屬9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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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必須要積極地使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權益,一定要懂得采取合法手段、正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理權益。同時也要看到,交通事故猛如虎,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要注意交通安全,法律可以維護我們的權益,但卻不能挽救我們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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