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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為網絡安全做“加法”(附辦法全文)

作者:網信四川

來源:綜合人民網-強國論壇、中國網信網

2月15日,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釋出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訂以維護資料安全為中心,要求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網絡平台營運者赴國外上市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以做‘加法’的方式,新增了不少亮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業和資訊化法治研究院研究員雷震文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在紮根實踐中不斷完善

網際網路産品與服務在為日常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安全漏洞、資料洩露等網絡安全威脅。

《2020年中國網際網路網絡安全報告》指出,近年來網絡産品和服務供應鍊安全形勢愈加嚴峻,針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資訊竊取、攻擊破壞等惡意活動持續增加,針對資料的網絡攻擊以及資料濫用問題日趨嚴重,資料安全風險在未來将更加突出。

“網絡安全審查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在介紹《辦法》修訂背景時表示,2021年9月1日,《資料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規定國家建立資料安全審查制度,據此對《辦法》進行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資料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在雷震文看來,再次修訂《辦法》可以從兩個方面了解:一是應對網絡安全新形勢、新挑戰的需要,多國網絡空間博弈不斷激烈,網絡對抗與商業競争和金融競争逐漸融合,這給大陸的網絡安全維護帶來了很多新問題;二是修訂原《辦法》能夠為《資料安全法》相關規範的落實提供進一步的依據。

為維護資料安全做“加法”

“此次修訂以維護資料安全為中心,以做‘加法’的方式,新增了不少亮點。”雷震文認為,擴大網絡安全審查适用的範圍是本次修訂的首要亮點。

《辦法》将網絡平台營運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範圍,并明确要求掌握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網絡平台營運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作為社會數字基礎設施的網絡平台往往聚集着海量資料,其資料處理行為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産生直接的影響。”雷震文解釋稱,《辦法》對網絡平台營運者的安全審查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平台營運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的審查,二是就特定網絡平台營運者赴國外上市進行安全審查。

“此外,《辦法》對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審查重點評估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也進行了擴充。”雷震文介紹,《辦法》增加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新增了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中的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辦法》對審查程式相關的部分規範也作出了必要調整,一是延長了特别審查程式的期限,即由原來的45個工作日延長至90個工作日;二是新增關于當事人在審查期間的義務的規定。”雷震文強調,這對于進一步發揮網絡安全審查制度的實際功能,切實防範和控制網絡安全風險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化解風險需要關口前移

“推行網絡安全審查,加強風險識别和控制,是目前世界各主要國家防範網絡安全風險的通行做法。”雷震文表示,此次《辦法》的修訂對于進一步紮實“籬笆”,有效應對數字社會、平台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類新型網絡安全風險,對切實維護大陸國家網絡主權和安全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第48次《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21年上半年,工業和資訊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資訊共享平台接報網絡安全事件49605件。

“網絡安全審查的主旨在于網絡風險的識别與防範,是國家安全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平台營運者是維護網絡安全、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主體。”雷震文表示,保障資料安全與網絡安全,要防患于未然。

對此,雷震文建議,網絡平台營運者化解網絡安全風險、國家安全風險,應該注意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應提高安全意識、法治意識,尤其應正确了解和處理維護網絡安全與促進自身發展之間的關系,堅持安全發展理念,築牢網絡安全的基石;其次,應不斷增強對自身營運安全的管理和評估,積極對照《網絡安全法》和《資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以及《辦法》第10條列出的安全風險因素,做好安全風險的預判和評估、管理工作;最後,積極主動申報和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凡符合《辦法》規定的審查條件的當事人都應負有主動申報并配合審查辦公室做好安全審查工作的義務。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全文如下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為網絡安全做“加法”(附辦法全文)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保密局

國家密碼管理局

第8号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已經2021年11月16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何立峰

工業和資訊化部部長 肖亞慶

公安部部長 趙克志

國家安全部部長 陳文清

财政部部長 劉 昆

商務部部長 王文濤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易 綱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張 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 聶辰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易會滿

國家保密局局長 李兆宗

國家密碼管理局局長 劉東方

2021年12月28日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定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供應鍊安全,保障網絡安全和資料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采購網絡産品和服務,網絡平台營運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前款規定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網絡平台營運者統稱為當事人。

第三條 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産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産品和服務以及資料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 在中央網絡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上司下,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範,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第五條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采購網絡産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産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應當通過采購檔案、協定等要求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産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擷取使用者資料、非法控制和操縱使用者裝置,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産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援服務等。

第七條 掌握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網絡平台營運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八條 當事人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送出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檔案、協定、拟簽訂的合同或者拟送出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檔案;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一)産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幹擾或者破壞的風險;

(二)産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産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管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緻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資料、重要資料或者大量個人資訊被竊取、洩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核心資料、重要資料或者大量個人資訊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絡資訊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資料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将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機關、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書面回複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機關、相關部門意見一緻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将審查結論通知當事人;意見不一緻的,按照特别審查程式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按照特别審查程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機關和部門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并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機關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準許後,形成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特别審查程式一般應當在90個工作日内完成,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當事人、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送出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機關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産品和服務以及資料處理活動,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準許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為了防範風險,當事人應當在審查期間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要求采取預防和消減風險的措施。

第十七條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保護知識産權,對在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資訊,當事人、産品和服務提供者送出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其他未公開資訊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資訊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者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網絡産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者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知悉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督促産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産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裝置、重要通信産品、高性能計算機和伺服器、大容量儲存設備、大型資料庫和應用軟體、網絡安全裝置、雲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資料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産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資訊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國家對資料安全審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6号)同時廢止。

編輯:陳睿

校對:張骥

稽核: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