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很多形形色色的騙婚陷阱,很多人一不小心就會掉到詐騙分子的圈套裡。
最近一則新聞報道稱:
義烏42歲大媽以結婚為借口,半年内與6名男子交往相親,詐騙15萬餘元。
從去年7月起,42歲的毛某将自己包裝成一名打扮時尚、溫柔體貼的職業女性,在多個婚介所登記資訊,利用這個年齡段的中年男子想找一個合适的伴侶的機會,通過和這些男子交往相親實施詐騙。

經辦案民警查證,從2021年7月至12月,毛某以同樣的手法同時和6名男子交往相親,設下形形色色騙婚“陷阱”,待騙取對方信任後以各種名義騙取錢财,詐騙了總計15萬餘元,所得贓款均被毛某在生活中揮霍消費殆盡。
目前,毛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談戀愛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談戀愛借錢不還不屬于詐騙,這隻能算是普通的借貸行為,屬民事糾紛;除非對方為了騙取資金,隐瞞事實真相,而且騙取的金額較大(一般指高于3000元),屬于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
譬如,戀愛期間以投資、資金周轉等為借口,向對方索取大額資金,這種基本都屬于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戀愛期間戀人送的貴重财物可以要回去嗎?
1、如果贈送的物品是貴重财物,像金銀珠寶、房産、汽車這類,那麼是否可以要回去,就要看贈與方贈與财物是否以結婚為目的。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于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以結婚、訂婚為目的贈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最終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系,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贈送的财物應當返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彩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的規定,當條件未成立時,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解除,贈與财産恢複至初始狀态。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所贈送的小額禮物,很難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對象沒有談成,主張要求返還,通常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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