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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時突然鳴笛,老人受驚後倒地身亡!家屬索賠34萬,法院咋判?

在靜谧的小區内,一聲汽車鳴笛,頃刻間就可以将沉睡的人們喚醒。正在晨練的老人們聽聞這聲尖銳的“怒吼”,感到一陣心悸,吮吸母乳的嬰兒吓得哇哇大哭,将家裡鬧得雞飛狗跳。鳴笛事小,造成的不良影響卻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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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大陸法律法規對汽車鳴笛作出嚴厲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駕駛機動車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一般來說,禁鳴區設定在城市裡的學校、小區、醫院、旅遊景點等地點,因為這些地方通常需要保持安靜的環境。

如果駕駛人員不遵守法律法規,很有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如湖北省利川市發生的這起因鳴笛導緻的慘案:2018年七月份,一對老夫妻張大爺和石老太從家鄉重慶抵達利川,打算在這兒觀光旅遊。然而就在他們入住酒店後,某天清晨卻突發意外。

7月21日早晨八點,張大爺與老伴兒按照以往的習慣出來晨練,順便去附近的小區看望老友。待他們步行至朋友所在的小區時,正好在大門口與好友邂逅。三個人攀談不到幾分鐘後,不遠處突然傳出一聲特殊的氣鳴聲,将幾人的談話打斷。石老太剛想抱怨兩句,卻見旁邊老伴捂着頭緩緩倒下。石老太一聲尖叫,吓得直哆嗦,趕快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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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醫務人員将張大爺送上急救車并趕到醫院後,張大爺的生命還是終止在72歲。醫生的診斷結果稱,張大爺系腦出血、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他生前由于年事已高,常年血壓處于較高水準,出事時,正是由于氣鳴聲使張大爺受到驚吓,使得張大爺腦出血。

石老太晚年痛失丈夫,在醫院裡泣不成聲。她看到診療結果後,認定此事與當時鳴笛的司機脫不了關系。在好友的幫助下,她找到當事人了解詳情。原來,司機張某受雇于某機關,在7月21日早晨八點開着垃圾車去道路上收垃圾,他習慣性地在啟程前鳴笛,提醒道路上正在行駛的汽車,然而卻忽略了自己所處位置為安靜的小區。

石老太認為,丈夫之是以死亡,正是由于張某鳴笛聲音過大所緻。是以她一紙訴狀将張某、張某機關以及垃圾車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在内的34萬元。那麼,石老太的訴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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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應當了解的是張大爺的死因。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病情,間接原因是鳴笛聲緻使腦出血,繼而導緻死亡的結果。鳴笛與腦出血之間可以産生因果關系,是以張大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身體素質,次要原因是鳴笛。

其次,司機張某鳴笛的行為,是否為加害行為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範圍内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内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根據案情,司機張某所處的位置,正好是禁鳴區。上文中提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禁鳴區不得鳴喇叭,是以張某鳴笛的行為是違法的,當然屬于加害行為。

除了張某需要為本次事故負責外,雇傭張某的機關以及垃圾車投保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次事件是在張某啟程時發生,且起因是他違法駕駛,在禁鳴區鳴笛,是以屬于交通事故,垃圾車投保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的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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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由于司機張某是在作業時侵害他人權益,是以他的機關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張某賠償3萬元,張某機關賠償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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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引起了很大的争議,有人認為,雖然張某鳴笛違反了法律,但是鳴笛與張大爺死亡之間因果關系似乎較弱,畢竟如果張大爺換成年輕小夥,并不會引起這樣的事故。若論及此案的根源,就不得不提禁鳴區的意義。其實禁鳴區正是為了維護生活環境的安甯安靜而設立的,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在禁鳴區鳴笛,很容易引起沖突和糾紛,破壞社會和諧。是以張大爺事件看似偶然,實則卻是對所有駕駛者的警醒。

(本文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檔為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