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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家機構發起籌建中國漁業互助合作社

作者:财經雜志
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是漁業互助保險重大體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漁業保險是農業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業互助保險是漁業保險承保的重要組織形态
111家機構發起籌建中國漁業互助合作社

文|《财經》記者 丁豔 宋文娟

編輯|袁滿

新春伊始,2022年首張保險牌照開啟了中國漁業互助保險體制改革。

2月15日,銀保監會釋出《關于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批複》的通知,同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與浙江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甯波市、江蘇省、河北省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遼甯省漁業互保協會、宏東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則波等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作為一般發起會員,聯合發起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負責人朱俊生對《财經》記者表示,“近年來,随着社會組織管理改革的逐漸深入和國家對金融保險監管的日趨嚴格,漁業互助保險此前的‘協會’體制不适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社團管理改革對漁業互保發展提出重大挑戰。‘協會’此前管理體制和架構與國家推進社團管理改革的總體要求相沖突,制約了漁業互保發展。”

朱俊生認為,“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是漁業互助保險重大體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标志。漁業保險是農業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業互助保險是漁業保險承保的重要組織形态。”

據了解,漁業互助保險社拟任董事長為楊斌、拟任總經理為張競。初始營運資金5億元,注冊地為北京。同時,銀保監會同意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遼甯、大連、廣西、海南等4家省級分支機構同步籌建。

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主要發起組織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其前身為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曾為華農保險的發起股東。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拟任總經理張競也曾擔任華農保險總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顧問等職。

體制改革:漁業互助保險社獲批籌建

2022年首張保險牌照花落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自2020年監管明确風向後,其籌建工作迎來新進展。

2月15日,銀保監會釋出《關于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批複》的通知,其指出同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與浙江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甯波市、江蘇省、河北省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遼甯省漁業互保協會、宏東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則波等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作為一般發起會員,聯合發起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

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拟任董事長楊斌為何許人也?據《财經》記者查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官網發現,在第五屆協會上司一欄中顯示,楊斌于2016年10月到2020年7月擔任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秘書長。

銀保監會方面強調,漁業互助保險社籌備組應當自收到準許籌建檔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未經準許不得變更主要發起會員、拟任董事長和拟任總經理。

同時,銀保監會指出,漁業互助保險社籌備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籌建事宜,并将籌建有關情況及時報告銀保監會。籌建工作完成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上報開業申請。在銀保監會驗收合格并下達開業批複後,再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漁業互助保險社的籌建曆史得追溯到2020年,彼時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上司同志準許了《關于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報告》。

同年5月25日,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推進漁業互助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将牽頭聯合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确定了“剝離協會保險業務,設立專業保險機構承接”的改革總體思路,形成了漁業互助保險系統整體改革方案。

從原先制定的具體實施步驟上來看,首先先期将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人,牽頭完成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申報、籌建等工作,經銀保監會準許籌建并組織驗收後開業。其次,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成立後,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聯合地方協會完成有關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申報、籌建等工作。

主發起人:曾為華農保險發起股東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原名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成立于1984年。是由農業部主管、民政部準許的,全國範圍内廣大漁民以及其他從事漁業生産經營或為漁業生産經營服務的機關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互助保險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總部設在北京。2007年7月,經民政部準許改用中國漁業互保協會。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曾為華農保險的發起股東,華農保險籌建期間,一份上市公司回答投資者的内容披露,華農保險在籌建期已經和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就全面戰略合作一事達成共識,商讨全面合作的細節問題,以便整合船東互保協會的隊伍和網絡,開辦漁業保險業務。

華農保險首任董事長劉身利曾是中國漁船船東互助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的副理事長。而此次批籌的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拟任總經理張競也曾擔任華農保險總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顧問等職。

據華農保險2015年一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中國漁船船東互助協會、廣東漁船船東互助協會分别持股1.7%、1.1%。此後在2015年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中國漁船船東互助協會、廣東漁船船東互助協會分别持股1.1%、1.1%。至今,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仍持有0.55%華農保險股份。

一位華農保險的前高管告訴《财經》記者,“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是當時農業部牽頭成立,在各地都有一些漁業互保組織。因為它是華農保險發起股東,它們的一些業務我們會做一些共保,做漁船、漁工相關的财産險、意外險這些業務。不過漁業互保協會不隻是與華農有合作,它與保險業很多市場主體都有合作。”

而另一家互相保險組織衆惠互相保險董事長李靜與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也有一段非常的淵源,李靜的第一份工作即在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由此開啟了她對互相保險的啟蒙。彼時1992年,北大法學專業畢業後,李靜被配置設定到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主要做海運相關的承保、理賠等工作。

營運機制:與網絡互助性質完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28日,曾經參保人數過億的“互相保”關停。在此之前,2021年1月15日,“美團互助”釋出關停公告稱,因業務調整,于2021年1月31日24點正式關停。

一方面監管對一系列網絡互助平台進行規範,另一方面2月15日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卻迎來批複,這其中的邏輯是否存在沖突的地方?

對此,朱俊生對《财經》記者解釋道,“這兩件事情不完全相關,因為網絡互助之前不是銀保監會的持牌機構,但是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原來是在民政部注冊,它一直遊離在監管之外,但是它跟此前的網絡互助險性質不同。”

“同時,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原先是歸農業部監管,後續跟銀保監會協調,最後通過部委之間的協調,最終由國務院李克強總理批複,是以漁業互助保險社是自上而下的産物,其跟網絡互助完全不同。”朱俊生坦言。

朱俊生指出,“傳統的‘協會’無法納入保險監管制約了漁業互保發展。2006年以來,特别是2012年《農業保險條例》出台後,中國漁業協會一直沒有被納入保險業務監管,漁業互助保險一直處于尴尬境地。一方面,法律地位不明确,經營農業和涉農保險的合法性存在争議。另一方面,由于沒有被納入中國銀保監會監管,協會不符合承辦中央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件。”

“一方面,政社脫鈎導緻此前的管理體制難以為續;另一方面,民政部取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審批并明确規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這給基層機構運轉帶來極大的挑戰。”朱俊生如是說。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郭振華教授對《财經》記者表示,“其實全世界都有漁業互保協會,它屬于一種國際傳統類型的事物,情況比較特殊。其中有一種情況是漁業風險可能屬于保險公司不願意承保的情形,因為風險較大,賠付較高。從事此類型工作的人或企業本身到保險公司買保險比較困難或者價格太高,是以他們就形成了一個互助體系。”郭振華如是說。

根據國際保險互相合作保險組織聯盟在官方資料顯示,2017年全球範圍内大約有5100多家互相保險組織共同創造了1.3萬億美元的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險市場的四分之一,總資産達到8.9萬億美元,從業者116萬人,服務了會員9.22億人。

2007—2017年的11年間,全球互相保險實作了29.8%的增長,遠遠高于全球保險市場的增幅。同期全球保險市場增長了19.8%。11年間互相保險在歐洲保險市場的份額由24.3%上升到32.7%,在北美市場的份額由29.8%上升到38.3%。

據銀華金商咨詢董事長沙銀華介紹,互相保險在國外是一種非常流行的組織形式,盡管互助合作社這種模式在中國三十年來走了一段彎路,但互相保險這種形式在國外是一直存在的。沙銀華指出,“互助合作社是非盈利機構,如果其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内在動力和精心設計好的組織架構,産品符合保險的基本要求,透明度高,這樣的組織,相信政府與市場會歡迎的。”

一家頭部财險分公司總經理對《财經》記者表示,“漁業業務風險很高,在部分地區是以共保體的形式存在,其既有船舶險保正常的風險,也有承保漁業雇主人身風險的保險。”

據另一位頭部财險公司航運險核保人士指出,“漁船的船舶險涉及船員雇主責任、意外險,因漁業風險較高,賠付很高,部分保險公司混在船舶險裡來保,這在舟山、山東一帶比較多,上海很少,其中有共保體也有獨家做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互助保險的發展或仍需相應頂層設計和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援。

中國人保集團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李祝用曾撰文指出,實踐中,傳統的互助保險如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等組織開展的互助保險活動,并不适用保險法。經原中國保監會審批設立的陽光農業互相保險公司和信美人壽互相保險社,屬于試點探索,并無立法上依據。

李祝用坦言,近年來大量出現的各類網絡互助計劃,大多定位于純公益性産品,也一直未納入中國銀保會的監管範圍。從境外情況看,互助保險一般由保險法調整,如按照日本保險法第二條,保險合同在範圍上包括互助合同。對于網絡互助計劃等“類保險”活動,應根據其法律要件認定是否屬于保險業務[9],如屬于保險業務,則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