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中國越野滑雪運動員王強是否應被認定為“阻擋犯規”及取消比賽成績?

作者:井陉縣普法

釋出時間:2022-02-11 14:34 星期五

來源:法治網微信公衆号

2月8日,北京冬奧會越野滑雪男子個人短距離(自由技術)四分之一決賽中,中國國家越野滑雪隊運動員王強以2分49秒64的成績取得本組第二,但因被判“阻擋犯規”被取消比賽成績而遺憾地失去參加半決賽的資格。中國國家越野滑雪隊(以下簡稱“中國隊”)當場就裁判委員會認定王強犯規及取消其晉級半決賽資格的決定進行了申訴,但是半決賽依然進行,決賽也已于2月8日晚上結束。目前,中國滑雪協會已針對王強被認定為“阻擋犯規”的争議,向國際滑雪聯合會提起了上訴。

本文将從法律角度對王強是否應被認定為“阻擋犯規”及被取消比賽成績進行評析。

一、王強是否應被認定為“阻擋犯規”?

在北京冬奧會越野滑雪男子個人短距離(自由技術)四分之一決賽中,王強被裁判委員會認定為對後方的挪威運動員造成阻擋導緻該挪威運動員摔倒,因而構成“阻擋犯規”(妨礙、阻擋、沖撞或推搡任何參賽選手),即違反了《國際滑雪競賽規則》(International Ski Competition Rules,以下簡稱“競賽規則”)第343.9條“作為适用于所有比賽的一般規則,參賽選手不得阻擋其他參賽選手”的規定。

根據《競賽規則》第223.1.3條規定“在确定行為是否構成違規時,應考慮到:該行為是故意的還是非故意的,該行為是否是因緊急情況而導緻的”。是以,構成阻擋犯規應滿足如下條件:1)存在妨礙、阻擋、沖撞或推搡參賽選手的行為;2)該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且并非因緊急情況而導緻。

根據《競賽規則》,王強是否構成“阻擋”犯規,取決于王強是否故意阻礙、阻擋、沖擊或推搡了後方的挪威運動員并導緻該運動員摔倒。裁判委員會是根據比賽視訊回放認定王強“阻擋”了後方的挪威運動員并導緻該運動員摔倒,但是,該視訊并非360度全角度拍攝,錄影機角度不在王強的正前方,且從比賽視訊上并不能清晰地看到王強有“妨礙、阻擋、沖撞或推搡”後方挪威運動員的行為。根據我們向技術專家咨詢的意見,王強的超越行為在後方的挪威運動員摔倒之前已完成,在該挪威運動員摔倒那一瞬間,王強是直線運作,身體向右傾斜,僅是重心由左腳轉換到右腳時的規範技術動作,且其幅度不大,并未對其後方的挪威運動員造成阻擋;且挪威運動員是在王強已完成超越的情況下向左換道,其雪闆插到王強雪闆底部,并且挪威運動員用上肢兩次推搡王強,導緻其失去平衡摔倒。是以,根據前述技術判斷,王強實際上并不存在故意阻礙、阻擋、沖擊或推搡了後方的挪威運動員并導緻該運動員摔倒的行為。據此,王強不應被認定為“阻擋犯規”。

二、王強是否應被取消比賽成績?

根據《競賽規則》第352.2.1條規定“隻有在出現重大違規行為以及違規行為對比賽最終成績有明顯影響時,方可取消比賽成績。”并且第352.1.1.1 條規定,在做出處罰決定時必須使用如下圖表:

中國越野滑雪運動員王強是否應被認定為“阻擋犯規”及取消比賽成績?

首先,根據技術專家意見,王強并未對後方挪威運動員構成阻擋,挪威運動員是在王強已完成超越的情況下向左換道,其雪闆插到王強雪闆底部導緻的摔倒,是以裁判委員會不應當認定王強構成阻擋犯規。

此外,即便裁判委員會認定王強“阻擋”了後方的挪威運動員,但從比賽視訊回放來看,王強在挪威運動員的前方正常滑行,而挪威運動員在滑行過程中将雪闆插到了王強雪闆的底部,由此導緻其失去平衡摔倒。可見,王強不存在阻擋挪威運動員的故意,即挪威運動員将雪闆插到王強雪闆底部是導緻其摔倒的直接原因,即不滿足構成阻擋犯規的第二個條件“故意”。

根據上述表格最右側綠色一欄,王強後方挪威運動員的摔倒應被認定為非違規行為導緻的“比賽事件”,同時根據《競賽規則》第352.2.1條規定,王強并未達到被取消比賽成績的違規标準,是以,王強的比賽成績不應被取消。

再者,挪威運動員的摔倒對于王強而言并未獲得任何的比賽優勢,反而是其在摔倒之前用上肢兩次推搡王強,對王強的比賽造成幹擾,是以,裁判委員會取消王強的比賽成績欠缺依據。

三、對“阻擋犯規”處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1. 提出抗議

根據《競賽規則》第325.6.2條規定“由于連續進行分組賽的時間壓力,是以在四分之一決賽和半決賽期間不可能允許抗議。隻有在決賽結束後才能進行抗議”,據此,對“阻擋犯規”處罰決定不服不能在四分之一決賽期間和半決賽期間提出抗議,而隻能在決賽結束後才能進行抗議。是以,盡管中國隊當場就針對裁判委員會認定王強犯規及取消其晉級半決賽資格的決定進行了申訴,但是半決賽和決賽依然照常進行。這對中國隊針對“阻擋犯規”處罰決定不服及時行使救濟權利造成了障礙,導緻中國隊失去了最佳救濟的時間點。

《競賽規則》出于“連續進行分組賽的時間壓力”的原因,不允許在四分之一決賽和半決賽期間抗議的規定值得商榷。我們注意到,很多國際單項協會都允許在比賽當場對裁判的決定進行申訴,例如:國際滑冰聯合會一般規則(ISU General Rules)第123條規定,可以當場立即向裁判提出抗議;國際體操聯合會2022年版技術規定(2022 Technical Regulations)第8.5條規定,可以當場對難度分打分提出申訴,申訴應當在分數公布後立即口頭作出,最晚在下一位選手或下一組選手的分數公布之前作出;世界田聯技術規則(WA Technical Rules)第8.2條規定,可以對比賽結果或過程提出抗議,抗議應當在該比賽結果正式宣布後的30分鐘内作出。

正是因為世界田聯(原國際田聯)的技術規則允許當場對賽場決定提出抗議,美國隊在下述兩場比賽中才得以抗訴成功并獲得重跑機會或恢複參賽資格:1)2016年裡約奧運會田徑女子4乘100米預賽中,因交接發生重大失誤,美國隊本無緣決賽,但美國隊當場及時提出抗議後,裁判委員會通過慢鏡頭回放,最終認定巴西隊在比賽中對美國隊員進行幹擾,是以美國隊獲得了一次重跑的機會,而巴西隊則被取消成績;2)在2021年7月30日舉行的東京奧運會田徑4✕400米混合接力預賽上,美國隊因為未在指定的區域完成交接棒而被取消成績,美國隊當場向世界田聯提起抗訴,經過觀看比賽錄像并與賽事官員讨論,世界田聯上訴委員會發現由于賽事官員的一個錯誤,美國隊選手沒有被安排在正确的交接區域,由此決定支援美國隊的抗訴,恢複其參加決賽的資格。

而國際雪聯的《競賽規則》卻不允許在四分之一決賽和半決賽期間對處罰決定提出抗議,而隻能等決賽結束後才能提出抗議,這導緻中國隊不能在“阻擋犯規”處罰決定作出後及時行使救濟權利,客觀導緻中國隊失去了獲得救濟的最佳機會。國際雪聯的《競賽規則》的該等規定,實際上使“抗議”制度形同虛設,并未起到賽場救濟的作用。

2.申訴

根據《競賽規則》第362.1.1條規定,“可以對以下内容提出申訴……裁判委員會的所有決定”;第362.1.2條規定“申訴必須由國家滑雪協會提請至國際雪聯;第362.1.3.1.條規定“針對裁判委員會決定的申訴,須在官方成績表公布後48小時内提出。”第362.1.4條規定“申訴決定由下列組織作出:申訴委員會、國際雪聯法庭”。

是以,中國滑雪協會有權在官方成績公布後48小時内,就裁判委員會對王強作出的“阻擋犯規”處罰決定,向國際雪聯的申訴委員會或國際雪聯法庭提出申訴。

3. 向CAS提起上訴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61條第2款規定,在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争端應完全送出給國際體育仲裁院。但國際體育仲裁院《奧林匹克運動會仲裁規則》第1條第規定,“如果對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國際單項聯合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宣布的決定提出仲裁請求,申請人在提出請求之前,必須已經根據相關體育機構的章程或規定用盡内部救濟措施,除非用盡内部救濟措施所需的時間會使向國際體育仲裁院臨時仲裁庭的上訴無效。”是以,中國滑雪協會如對國際雪聯做出的申訴決定不服,有權向CAS提起上訴。

但是根據我們所查到的CAS的涉及“賽場決定”的相關判例,針對此類案件,CAS通常采取“不幹涉作為技術專家的比賽官員的決定”的原則,CAS通常基于如下理由:(1)CAS 仲裁員未受過任何或所有體育運動規則的專門教育訓練,也未在現場觀看賽事;(2)每項運動都可能利用現代技術的機制來確定首先做出正确的決定,或立即對有争議的決定進行審查;(3)避免出現任何不滿意的參賽者都可以通過向CAS或CAS AHD尋求救濟以對賽場上的決定進行審查;(4)防止因向法官或仲裁員提起上訴而不斷中止比賽等原因,除非有直接證據證明規則的适用是任意的或者惡意的,否則,CAS不會推翻“賽場”決定。是以,盡管中國滑雪協會對國際雪聯做出的申訴決定不服,有權向CAS提起上訴,但是推翻裁判委員會決定的可能性極小,這更加凸顯了在賽場決定争議決定發生之後比賽結束之前,立即向裁判委員會或上訴委員會等提起抗議或申訴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王強不應被認定為“阻擋犯規”,不應當被取消比賽成績,希望國際雪聯能夠針對中國滑雪協會的申訴做出公正、合理的決定。另外,《競賽規則》不允許在四分之一決賽期間和半決賽期間提出抗議的制度存在缺陷,導緻參賽隊伍不能及時針對賽場決定行使救濟權利,希望國際雪聯能對其進行修改,以使參賽隊伍能針對賽場決定的不服及時行使救濟權利進而維護其合法的權益。

責任編輯:霍悅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