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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來首次大修!中标候選人不再排序!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作者:昊源小劉

已實施22年的《招标投标法》(1999年頒布)大修,又有新進展!新法規出台或為期不遠!

這次修訂主要針對最低價中标、評标方法、中标候選人、評定分離等熱點内容,相比之前都有較大改動,也是整個行業最關心的部分。

中标候選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标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标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标檔案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标候選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按照招标檔案規定的定标方法,結合對中标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複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

最低價中标

《修訂草案》提到: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标。

發現投标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緻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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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應當按照招投标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确定評标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确投标檔案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标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即投标檔案能夠滿足招标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的投标人為中标人候選人的評标辦法;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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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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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總承包

此次修改為:

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标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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