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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的小景(化名)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發現有人在賣冰墩墩,賣家表示自己有現貨,但由于二手平台挂不了冰墩墩,隻能在微信

作者:刑辯視角

近日,深圳的小景(化名)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發現有人在賣冰墩墩,賣家表示自己有現貨,但由于二手平台挂不了冰墩墩,隻能在微信上購買。由于求“墩”心切,就加了對方微信。最後講價到一個玩偶公仔加兩個鑰匙扣450元,是以便将450元轉了過去,“對方承諾2月8日發貨,可當小景詢問時,“賣家”一整天都沒回,朋友圈也清空了,後來發現他給小景發的實物圖也是網圖。”警方提醒,一定要去正規的官方管道購買。(來源:極目新聞)

冰墩墩的供不應求不僅僅是表現在大家的強烈需求,也反映出了其本身以及周邊的法律保護。盲目通過非正規管道購買,不僅不能保證是否為正品,還可能遭遇詐騙,我們通過上述案例,簡要分析裡面的法律的問題。

首先,“黃牛”的行為模式。

通過本案中可以發現,其詐騙的手段相對比較單一,先是在二手平台釋出相應的售賣消息,在被害人聯系後,以試圖通過微信建立聯系,避開平台監管,之後通過微信向被害人展示自己的虛假售賣資訊加深被害人對自己虛假身份的認可,擷取被害人信任,進而進一步讓被害人支付财産。

其次,該案件的法律分析。

該案件中的“黃牛”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假手段騙取他人财産的行為,涉嫌大陸《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但詐騙罪屬于财産性犯罪,其詐騙數額作為是否構成該罪名的立案标準。

根據《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财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也就是說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受财産損失450元,但看該筆是不構成的,如果在此期間詐騙了多個被害人,總數達到立案标準,也構成詐騙罪。

但即使不構成犯罪,也不代表可以逍遙法外,詐騙行為依舊屬于違法行為,根據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即“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财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後,可能有人會說,沒有見到詐騙的人員,隻有微信,無法抓獲詐騙的違法人員,其實并不,能夠接受轉賬的微信,是具有真實身份認證的,加上平台以及微信綁定的實名認證手機号碼,以及其他途徑還是可以找到的。

在這裡也建議各位,涉及到金錢交易時,一定要謹慎,尤其是陌生人,萬一遭受财産損失時,要及時報警,第一時間固定儲存好證據。同時更建議各位,試圖用自由換回來的金錢可不是容易那麼好花的。#深圳女孩求“墩”心切,網上找黃牛,450元被騙走# #深圳女孩非正規管道買冰墩墩被騙# #普法行動#

對此,你怎麼看,歡迎說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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