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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定程式,如何才能撤銷仲裁裁決?[雲亭仲裁實務14]

作者:天津二中院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袁惠

轉自: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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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一裁終局,但仲裁勝訴後,并不意味着勝訴成果就此定局,仍存在被司法審查程式推翻的可能。我們注意到,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及确認仲裁協定效力的案件持續增多,争議問題也愈加紛繁複雜。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商事仲裁團隊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和研究積累,尤其在總結大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梳理了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審理的數千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裁判觀點,針對實務中高發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類型化的梳理分析形成書稿(即将出版),并通過“法客帝國”公衆号陸續推送百餘篇書稿文章,以飨讀者。

閱讀提示

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的組成應由雙方當事人標明或委托仲裁委指定,各仲裁規則中對仲裁員的資格、仲裁員的標明、仲裁員的更換均有嚴格的要求。如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式,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作出的仲裁裁決。那麼,哪些情形屬于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式?本文共分享了7則案例(包括主文案例和延伸閱讀案例),對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進行彙總,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

首席仲裁員退出仲裁活動後,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新的仲裁員,仲裁委員會無權直接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員,否則構成程式違法,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案情簡介

一、林森房地産因與李從海之間的糾紛,向十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仲裁期間,2013年7月12日,原首席仲裁員邱明宇因健康原因申請退出仲裁活動。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標明(指定)審批表“本案承辦秘書意見欄”載明“原指定的首席仲裁員邱明宇申請退出案件審理,經主任同意邱明宇退出案件審理,請上司指定一名新的首席仲裁員審理本案”。“仲裁事務部部長審批意見欄”載明“建議許曉東擔任首席仲裁員與姜華、張廣興組成仲裁庭繼續審理此案,請審批”。

三、2014年1月23日,十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決。

四、後林森房地産不服十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十堰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理由是:1.仲裁裁決書明顯超出了仲裁申請事項,且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2.原仲裁庭的組成程式不符合《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首席仲裁員的更換不符合仲裁規則所規定的的程式;3.仲裁庭對申請人司法鑒定的申請不予受理違反了法定程式。

五、十堰中院經審理支援了林森房地産的申請,裁定撤銷十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決。

裁判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而《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對仲裁庭的組成程式有明确規定。

本案中,仲裁過程中,原首席仲裁員邱明宇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主動申請退出後,十堰仲裁委未根據《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關于仲裁員更換的規定,先通知雙方當事人十日内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員,而是直接指定了新的首席仲裁員,該程式明顯違反了《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關于仲裁員更換的規定,屬于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故十堰中院支援了林森房地産的申請,裁定撤銷十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決。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仲裁規則中對于仲裁員的標明和更換規定了嚴格的程式,其原則是由當事人自行標明,實際展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仲裁委跳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自行決定或更換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構成程式違法,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作出的仲裁裁決。

2. 通常而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三名仲裁員中由當事人各自標明一名仲裁員,并共同委托一名首席仲裁員。如當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標明仲裁員或共同委托一名首席仲裁員的,可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而對于仲裁員的更換同樣要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應先通知當事人標明,仲裁委員會無權直接指定新的仲裁員。

(大陸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限制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援,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定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确裁決的情形。

《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更換

(一)仲裁員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從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動退出案件審理,或者主任決定其回避,或者雙方當事人一緻要求其退出案件審理的,應當更換。

(二)本會認為仲裁員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或者沒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履行職責時,也可以主動更換。

(三)本會根據第(二)款作出決定前應當給予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庭全體成員提出書面意見的機會。

(四)被更換的仲裁員由當事人標明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標明;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員的通知在5日内發送當事人;重新標明或者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式重新進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式是否重新進行。仲裁庭決定仲裁程式重新進行的,本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期限自重新組成仲裁庭之日起計算。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十堰中院審理時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确裁決的情形”。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選擇在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十堰仲裁委員會也送達了《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等文書,而該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将争議送出本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也并未約定适用其他仲裁規則,故表明本案應按照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式和《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來進行仲裁。

《十堰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項規定“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内未能……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仲裁員因死亡或者健康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應當按照原標明或者指定該仲裁員的程式和期限重新標明或者指定仲裁員。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首席仲裁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主動退出的,應該通知雙方當事人十日内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如果十日内未能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的,由十堰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而本案仲裁卷宗反映在原首席仲裁員邱明宇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主動退出申請後,十堰仲裁委員會直接指定新的首席仲裁員,而沒有通知雙方當事人十日内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十堰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違法了法定程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應予撤銷的情形。且仲裁委直接裁決當事人沒有請求的事項及對鑒定申請不予回複也存在瑕疵。

綜上,十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式,予以撤銷。

案件來源

十堰市林森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李從海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03号】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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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文主文案例外,本書作者在寫作時還檢索了以下6個案例,分别對應6種因仲裁庭組成違反法定程式,導緻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情形,供讀者參考。

案例1:王紹琴、十堰市交通運輸局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06号】

十堰中院審理時認為,關于王紹琴申請撤銷的第三條理由,即本案直接由該會秘書長指定該會從業人員劉漢平擔任獨任仲裁員審理此案是否違反法定程式的問題。仲裁法第十二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即該法規定的主任不包含副主任。仲裁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内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標明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故本案十堰仲裁委員會由副主任指定仲裁員違反法定程式,應予撤銷。

案例2:江甲與江乙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杭某撤字第51号】

杭州中院審理時認為,從杭州仲裁委員會在(2008)杭某裁字第99号仲裁裁決書中關于對筆迹鑒定事項的表述、以及本院通知杭州仲裁委員會是否進行重新仲裁的内容來看,本案當屬因仲裁程式違法而重新仲裁的情形。根據雙方當事人送出的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的規定,在重新仲裁時應組成新的仲裁庭進行審理。而本案重新仲裁過程中,并未組成新的仲裁庭,仍由原仲裁庭繼續審理,違反了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屬于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該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

案例3:陝西昌炎置業有限公司與張國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寶仲撤字第00018号】

寶雞中院審理時認為,寶雞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3月15日向當事人發送了組成獨任庭通知書,但《寶雞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組成人員呈批表》中審批同意意見,是在其後的2013年3月18日。該仲裁庭組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以及《寶雞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案例4:申請人(原被申請人)承德縣新合作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原申請人)張延會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民事裁定書【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特49号】

承德中院審理時認為,承德仲裁委員會在審理張延會與承德縣新合作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仲裁庭開庭審理時,承德縣新合作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標明的仲裁員姜文韬沒有參加庭審,仲裁庭的組成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申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5:山東博實科技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濰坊恒生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濰仲撤字第2号】

濰坊中院審理時認為,……首先,關于首席仲裁員的指定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式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標明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標明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首席仲裁員除由當事人共同標明外需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本案仲裁程式中,當事人并未共同標明首席仲裁員,是以首席仲裁員應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本院通過調閱濰坊仲裁委員會(2014)濰仲裁字第8号案卷,該案首席仲裁員梅芳系由“孫中貞”指定,而現有證據顯示“孫中貞”并非濰坊仲裁委員會主任,該案因首席仲裁員的指定違反了法定程式導緻仲裁庭的組成程式違法,進而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确裁決,是以,申請人的該項申請撤銷事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案例6:臨澧縣安福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撤字第1号】

常德中院審理時認為,關于争議焦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是以可以認定律師執業應在其實習滿一年後。呂志強律師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時間為2006年5月,其執業應從2006年5月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進階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進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準的。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呂志強律師在常德仲裁委員會聘任其為仲裁員和擔任本案仲裁員時,從事律師工作即律師執業均未滿八年;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進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準;即呂志強被常德仲裁委員會聘選為該委仲裁員,從事本案的仲裁工作,其不符合仲裁員聘任條件,違反了仲裁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應認定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式。故對該仲裁庭作出的(2013)常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決書應當裁定予以撤銷。對羅永慧主張仲裁員的選任不屬于人民法院審查範疇,仲裁庭組成沒有違反法定程式,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撤銷理由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