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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排占路散步被撞需自擔其責嗎?法院:未按規定靠路邊行走發生事故應承擔部分責任

作者:九派觀察

原标題:并排占路散步被撞需自擔其責嗎?法院:未按規定靠路邊行走發生事故應承擔部分責任

本報訊 栗某及其鄰居等四人并排在鄉村道路上散步時,被楊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撞傷,就醫治療後經鑒定栗某構成十級傷殘。栗某找楊某協商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96341.61元。近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酌定原告栗某承擔事故30%的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栗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8506.07元。

原告栗某訴稱,其在睢縣尤吉屯至帝丘的道路上散步時,被告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從後方将其撞傷,自己随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後經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其因被撞造成各項損失共計96341.61元,應當由被告楊某賠償。被告楊某辯稱,栗某與其他三人一起并排散步,原告所站位置基本位于大路中央,被告駕車經過時多次鳴笛無效,在避讓對向來車時,所駕駛車輛的右側扶手剮倒了原告,原告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前方人員觀察不清,沒有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将原告撞傷,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原告與案外人王某等三人并排在道路上散步,栗某位于道路最内側,違反了行人應當靠路邊行走的規定,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被告楊某的責任。

宣判後,原、被告對事故責任劃分提出異議。針對當事人對責任劃分提出的異議,主審法官向栗某和楊某進行了判後答疑。經過耐心說理釋法,雙方均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并當場達成和解協定,楊某一次性給付完畢栗某賠償金,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

(袁玉潔)

■法官說法■

本案系發生在鄉間道路上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雙方對事故的責任劃分存在較大的争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内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沒有設定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輛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行人應當靠路邊行走。

本案中,被告楊某駕駛非機動車輛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從後方行駛時對道路狀況未作出準确的判斷,沒有采取合理的避讓措施,剮蹭到原告緻使原告受傷,被告楊某對原告的損害存在過錯,被告的駕駛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楊某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栗某在散步的過程中,與他人成排并行,未按照規定靠路邊行走,不僅影響了交通秩序,而且将自身置于了危險的境地,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讀者 法官說法)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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