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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審查标準偏低是火災認定易受诟病的症結

作者:曹剛律師

原因認定是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當中最主要的任務之一,直接關系到生命健康權和财産權的侵害賠償以及事故的追責問責,法律意義重大。依法,火災原因認定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對于擷取的證據,隻有采用科學合理的标準全面客觀審查,才能提高火災原因認定結論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證據審查标準偏低是火災認定易受诟病的症結

目前,認定火災原因時将下列材料作為證據:詢(訊)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指認記錄;錄音、視訊資料、電子資料;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錄像,現場圖;物證鑒定意見;專家意見;屍檢文書;實物物證和調查實驗筆錄等。

按照相關部門規章,對于火災事實的證明标準是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與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相一緻,且高于民事訴訟。

嚴格證明标準之下,相關機構在實際執法中,證據審查方法和内容卻相對寬松,主要采取形式審查的方式進行證據審查。對于言辭類證據相關人員簽名是否符合要求,書證類證據内容是否齊全、結論是否明确,鑒定意見類證據鑒定機構和人員資格是否合法有效等等,通常作為主要審查内容,沒有展現出要對證據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全面客觀地審查。

有的人缺乏證據意識卻攀比福爾摩斯,在缺乏客觀證據時,采用經驗主義以主觀推測判定火災事實,既不說理也不論證,不論财産損失幾十萬抑或上千萬、上億元的火災,火災原因認定書都是寥寥數語的一頁紙。

證據審查标準偏低是火災認定易受诟病的症結

我辦理的衆多火災案件中,案件争議往往是由認定結論是否達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明顯分歧所引發。

消防法明确了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證據屬性,建議律師同行和司法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充分運用訴訟法相關規定和證據學原理,審查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定辦案品質和效能,推動相關機構提高執法品質都是有益處的。

據悉,相關部門正在修改完善部門規章和行業标準,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杜絕閉門造車, 公開立法陽光辦案,方能展現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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