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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交通事故私了後,還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法院判了!

作者:廣宗縣普法

交通事故發生後,

有些當事人會選擇将事故私了。

那麼,雙方私了後

還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于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濟南市曆城區某省道與趙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濟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支隊曆城區大隊認定,于某無責任,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以案普法】交通事故私了後,還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法院判了!

  事故發生後,于某與趙某簽訂《事故處理協定書》,載明“于某收到事故處理賠償金2000元,雙方無異議,今後兩清無責”。于某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後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于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先行賠付,于某向保險公司轉讓了索賠權。後保險公司因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将趙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于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之前,與趙某達成調解,于某收到趙某的賠償金2000元後,表示雙方“今後兩清無責”,應認定于某明确放棄對趙某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綜上,保險公司要求趙某支付代償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濟南市曆城區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一級法官張本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于某與趙某達成和解,放棄對趙某請求其他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相應的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于某進行了理賠,保險公司可以另案向于某主張返還理賠款的權利。

  部分被保險人缺乏相關法律意識,誤認為發生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并擷取了肇事者的車損賠償後,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部理賠。保險人代為求償權旨在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賠償,但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付而擷取過分收益。事故發生後,若已達成賠償協定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責任,則喪失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保險公司在不知和解協定的情況下作出的理賠,屬于不當得利,被保險人應予返還。

【以案普法】交通事故私了後,還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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