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11種錯誤執行,法院要賠償根據2022年3月1日将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作者:周律師Lawyer

11種錯誤執行,法院要賠償

根據2022年3月1日将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院有下列11種錯誤執行的,法院要國家賠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錯誤執行行為造成損害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數額和範圍執行的;

  (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複執行而不恢複的;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财産,或者違法将案件執行款物傳遞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

  (四)對抵押、質押、留置、保留所有權等财産采取執行措施,未依法保護上述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的;

  (五)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财産違法執行的;

  (六)對執行中查封、扣押、當機的财産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對不宜長期儲存或者易貶值的财産采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

  (八)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或者依法應當評估而未評估,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的;

  (九)違法撤銷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違法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違法或者過錯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其他行為。

  關注周律師!多學法律少吃虧!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