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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男子在酒店因嫖娼被警方查處後,被拘15日、罰款5千元。事後男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未果後,又告上法庭,要求撤銷

作者:娟姐看法

山東濟南,男子在酒店因嫖娼被警方查處後,被拘15日、罰款5千元。事後男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未果後,又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案例來源:山東濟南曆城區法院)

35歲男子白某與好友于某等人到KTV唱歌、喝酒後,白某與女子王某在酒店房間發生關系,被警方查處。

随後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對白某處以頂格處罰。即行拘15日、罰款5千元。

事後,白某以處罰程式嚴重違法,作出處罰的依據明顯不足為由,申請行政複議。未果後,白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對該處罰決定,予以撤銷。

開庭審理時,被告的代表稱,白某嫖娼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正确、程式合法、内容适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

白某則提出以下理由,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1、我沒有和王某協商過價格,也沒有支付過其錢财;

2、警方在我朋友于某手機支付記錄中,找到一條1212元的支付記錄。警方在沒有搞清楚收款方是誰、支付用途是什麼的情況下,就認定于某是代我支付“嫖資”的,明顯不合法,缺少事實依據。

3、該轉賬記錄顯示的收款方為,酒水批發超市,賬單分類為餐飲美食。

證人于某到庭證明:“當時付款的時候,店裡沒說是什麼錢,我付的就是酒水錢。”于某還證明,“當天消費六千多,沒有消費明細,餘款到現在還沒支付。”

4、經審查王某的詢問視訊,其未承認收取錢款、存在金錢交易。

白某的意思是:我沒有和王某協商過價格、也沒有支付過其錢财,王某也承認沒有收過我的錢财。而警方認定是由于某代我支付的1212元,其實是付酒水的錢。

根據最高法《關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複》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是以,賣淫嫖娼應當滿足金錢交易以及性服務兩個構成要件。

據此,白某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是以應當予以撤銷。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0條中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僅憑于某的手機轉賬記錄,不足以證明白某與于某存在金錢交易(支付嫖資),即該行政處罰決定,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充分的。

據此,法院認定警方處罰事實的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故作出撤銷對白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其實以社會公衆一般認知來判斷,白某大機率是酒後與王某交易了。隻是付款方式歸納在樓下KTV包廂的酒水費中一同支付而已。

如果換到民事訴訟上,白某或許就敗訴了,因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标準是高度蓋然性即可。意思就是,隻要大機率是這樣就足夠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行政訴訟,對證據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這是主客觀相結合的一種證明标準,比民事訴訟要高,“高度蓋然性”并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本案的判決,并不是說法院在袒護白某,其實這隻是對公民合法權益保護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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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男子在酒店因嫖娼被警方查處後,被拘15日、罰款5千元。事後男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未果後,又告上法庭,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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