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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主播直播網易漫畫遭起訴 法院判鬥魚侵權賠8千元

北京12月3日電(記者徐自立馬顯珍)日前,中國司法檔案公布民事判決顯示,網易認定該嘟嘟網站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命名為"唐一光"主播,向非特定會員公開提供網易漫畫直播服務,并将直播内容錄制成視訊上傳到被告平台。網易于2018年7月25日緻函,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網易漫畫權利。2018年9月26日,網易發現"唐一光"主播仍在直播網易漫畫書《學校有把戲》,并在頑固平台上上傳了漫畫的直播視訊,被告未按照通知函的要求向原告提供"唐一光"的身份和收入資訊。

是以,網易已向法庭對The Fish提起訴訟。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原告網易公司享有本案中涉權作品的資訊網絡傳播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犯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考慮到多種因素,法院自行決定,被告Doo-Fish應賠償原告網易8000元的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

最後,廣州市網際網路法院裁定如下:被告武漢鬥魚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在10日内,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含合理費用);

鬥魚主播直播網易漫畫遭起訴 法院判鬥魚侵權賠8千元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2019)廣東省民初0192号民事判決書841)認定,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與被告武漢鬥魚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侵犯了資訊網絡傳播權糾紛, 法院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式,公開審理。該案現已結案。

案件當事人圍繞訴求送出了證據,法院組織雙方依法交換證據、質證,查明事實如下:

一、當事人當事人

網易成立于1997年6月24日,業務範圍包括網絡遊戲服務資訊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被告鬥魚成立于2015年5月8日,經營範圍包括經營網際網路文化服務、動畫設計、制作、網站建設、遊戲軟體設計、制作、網絡遊戲開發、網絡平台營運管理等。被告是同名網站的贊助商(網站域名:douyu.com)。

二、與涉案權利有關的作品的所有權

(1)原告聲稱《學校有把戲》漫畫書的作者是一家有鹿的公司,實際創作者是鹿公司張、李的員工,涉權作品屬于法人作品。為此,原告送出了以下證據材料:

1.2017年5月1日,李(筆名:京西)和王(筆名:洪紹)釋出《版權聲明》,兩人表示,他們是按照與鹿公司的約定,分别負責漫畫作品的"學派把戲"的描寫和着色工作,漫畫由鹿公司組織,我不享有漫畫作品的版權。同日,張某希望(筆名:小z)、李某某(筆名:貓老闆)作為授權人向鹿公司發出"委托書",鹿公司向網易杭州公司發出"委托書",兩份授權書表示,張某将有權改編《學校的間諜之術》漫畫的音頻版本(包括黑白和彩色)。版本),傳播漫畫及其資訊網絡的音頻版本,向公衆傳播,廣播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網絡廣播,現場直播,延遲傳輸的權利等),以及第10條規定的"版權所有者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均授予鹿公司專用,鹿公司随後将上述權利轉讓給網易杭州公司,網易杭州公司有權将上述權利轉讓給授權, 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捍衛權利或單獨授權他人。

2.網易杭州公司作為授權方于2017年5月10日釋出,授權方将擁有漫畫作品《學校有把戲》的獨家許可給被許可人網易公司在其營運網易産品(包括但不限于網易網站××、網易漫畫移動用戶端)授權期限為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7月30日。

3、2018年4月12日,公司釋出"聲明"通知網易杭州公司,協定中授權作品"學校有鬼"的名稱變更為"學校有把戲",雙方變更作品名稱的權利義務等同于雙方協定中"授權作品"的權利和義務。

4.網易漫畫上刊登的"學校有把戲"的網頁截圖和時間戳認證證書,截圖頁顯示"學校有竅門"漫畫簽名"産品:帶鹿動畫"、"畫:小貓老闆"、"顔色:邵宏";網易漫畫恐怖榜火爆的截圖顯示,《學校有把戲》漫畫排名第六。

(2)原告表示,《學校有把戲》漫畫書于2017年5月10日首次出版,在網易漫畫平台上獨家首播,原告為此送出了網易漫畫平台的相關視訊和截圖,聯合信托時間戳服務中心對上述檔案進行了認證,并頒發了"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三、涉嫌侵權的事實及比較

2018年9月26日,聯合信托時間戳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網易的申請頒發了"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根據認證資訊記錄顯示,在嘟魚網搜尋"唐某光",并進入"湯一燈"現場回放,釋出了多段直播視訊記錄,點選進入"聲音漫畫"唐一光卡通2018-0 7-2821點場,"聲霸卡通"唐一輕卡通2018-07-2919點彩"現場重播, 直播視訊包括"學校有一個把戲"漫畫螢幕顯示和畫外音,其中一個重播視訊,日期為2018年7月29日,顯示了原告對"<學校的棘手>運作(上下)"内容的主張,該内容占據了直播螢幕中間的很大一部分,持續約9分5秒。

被告承認時間戳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并表示已于2018年7月初與原告就共30部漫畫達成初步合作協定,其中包括作品《學校有把戲》,且在協定簽署前,原告确認被告平台可以允許主播先使用相關作品;涉案涉案的涉案作品未列入原告的起訴書,而被告作為平台,原告未對投訴事項進行不能事先審查和處理,但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後,已及時處理涉嫌侵權的視訊。

在訴訟中,雙方确認,The Doo-Hoop Live平台上傳的視訊片段中顯示的漫畫顯示涉嫌侵權,與原告聲稱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性。

其他事實

2018年7月25日,網易杭州向被告公司發出通知函,要求立即制止侵權行為,嚴重侵犯其公司在被告經營的"鬥魚"網站和"鬥魚"手機終端上的版權。信中稱,穹頂網站、穹頂手機方的多個使用者未經原告許可,在平台内為原告提供獨家許可,可以使用漫畫作品提供線上直播、畫外音、部分直播視訊線上觀看服務,并在直播過程中牟利。原告要求被告在2018年7月27日15:00之前立即采取措施,禁止網際網路使用者在網易網站上轉播漫畫,并從被告的伺服器上删除所有侵權視訊;該信附有侵權使用者和連結、網易杭州公司出具給原告網易的"授權書",以及六部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檔案(其中不包含涉案權利)。

在訴訟中,雙方确認被告Doo-fish公司在接到原告網易公司的通知後,已經删除了涉嫌侵權的視訊,被控侵權視訊主播"唐一光"是被告網站的注冊使用者。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關于傳播資訊網絡作品的權利之争,有三點争議:一是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二是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第二,

原告是否有權主張相關作品的版權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如無相反證據,則以作品上簽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版權相關作品在網易漫畫網站上公開釋出,網站上作品頁面标有"産品:配合鹿動畫"、"繪畫:小Z-Cat老闆"、"着色:洪紹"等版權資訊,結合鹿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和參展創作者出具的《著作權聲明》, 而涉案作品網頁展示資訊中包含的版權内容構成完整的證據鍊,進而形成鹿公司相關作品著作權的完整證據鍊。原告已完成初步證據。至于與鹿公司就作品名稱變更發表的聲明,法院也合理接受漫畫《學校有鬼》原名改為《學校有把戲》。

根據原告提供的兩項"授權",公司将涉案作品的資訊網絡通信權及相關權轉讓給網易杭州公司,網易杭州公司作為授權人許可其自身版權相關權給原告網易公司在其經營網易産品時,授權網易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轉讓侵犯權利前後轉讓網際網路的權利。資訊網絡傳播的這些作品追究法律責任,并有權獲得賠償或補償。是以,法院認定,原告網易公司有權傳播涉案作品的資訊網絡,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犯作品資訊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被告是否構成對涉案權利作品的侵犯

關于侵權責任,被告鬥魚公司辯稱,涉嫌侵權視訊的主持人不是平台簽約的主持人,被控侵權視訊是主持人的個人行為,杜魚公司事先進行了合理審查,在平台首頁設定了"版權保護投訴指南", 第一次删除相關連結後,無過錯,故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案件情況,被告鬥魚公司對其平台上的直播視訊有寫入權利和利益,平台主播的行為由被告平台管理和限制。其次,根據雙方的陳述,原文中,被告曾就曾在網易漫畫作品上直播過被告在平台上的現場合作,被告也進行了平台推廣合作。根據魚平台的功能設定,視訊的制作和上傳是一個連續的系統過程,該過程将是整體調查,實質上,網絡主播為被告制作視訊内容并經其許可直接上傳到直播平台供公衆觀看,可以看出,魚公司作為侵權視訊的權利人和直播的營運商。魚平台,對于視訊上傳儲存在直播平台上供公衆觀看,是默許和鼓勵的。是以,法院認為,被告鬥魚公司對于被控侵權視訊不僅是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服務等網絡技術服務,還應當起訴侵權視訊傳播權相關作品的行為侵權責任。

被告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原告要求賠償損失和合理費用是有法律依據的,原告未能證明實際損失并不能證明被告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的利潤,法院根據以下因素确定被告的賠償金額:

(1)作品的原創性和創作成本。(二)作品的受歡迎程度和影響力。(三)被告人過錯的程度。(四)侵權的後果和效果。(5)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自行決定被告Doo-fish公司應賠償原告網易8000元的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

總結一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資訊網絡通信權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如下所示:

1、被告武漢鬥魚網科技有限公司應自本判決法律生效之日起10日内,賠償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含合理費用);

2、駁回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人未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内履行償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将延遲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加倍支付。本案受理費926元,由原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承擔381元,被告武漢鬥魚網科技有限公司承擔545元(受理費已由原告提前支付,法院不予退還,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間直接支付給原告)。如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訴,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号碼送出一份副本,并向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鹿和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5日,注冊位址為北京市密雲區太石屯鎮永安街143号鎮政府辦公樓415-452室(大士屯鎮集中辦公區),法定代表人為李夢軒。業務範圍包括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原創的、可以有形複制的智力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形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絡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編纂、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獨家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分發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或者通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表演,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音像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分發或者向公衆傳播音像制品制作的音像制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廣播、複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許可,故意回避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等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許可,故意删除或者變更作品、錄音帶等作品、錄音帶等的權利,應當管理電子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制作或銷售冒充他人簽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