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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案中,收買者的處罰是否過輕孫海洋尋子成功後很多人說應該對買家判刑,畢竟沒有買家就沒有交易,但實踐中收買被拐賣

作者:每日學法多一點

拐賣婦女兒童案中,收買者的處罰是否過輕

孫海洋尋子成功後很多人說應該對買家判刑,畢竟沒有買家就沒有交易,但實踐中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刑期往往令人咂舌。

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曾釋出典型案例,蔡順光2008年購買被害人王某某做老婆,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蔡順光将被害人轉移導緻兩年後被害人才被解救,而被害人被解救後生下一名男嬰交由蔡順光母親撫養。判決書中寫到因蔡順光收買被害人後沒有摧殘、虐待行為并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蔡順光有期徒刑八個月。蔡順光的目的是形成婚姻家庭關系,但未考慮被害人的意願,判決以此為依據從輕處罰有失偏頗。收買婦女并阻礙解救,順利完成傳宗接代,僅判刑八個月,刑期與盜竊一部蘋果手機、購買一隻輻紋陸龜相當,犯罪成本太低,根本沒有威懾作用。

司法實踐中,很多收買婦女、兒童的買方甚至根本不會被處罰。一方面,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隻有五年,很多案子十幾年後案發已經經過時效期限。且收買後拘禁、虐待、強奸行為因為發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證人證言等證據,案發後很難查實。另一方面,被拐賣的兒童多已将買家視為親生父母,不願追究買家責任,司法機關報案中也要考慮社會效果,避免引發新的社會沖突,是以一些買家被不予起訴或者判處緩刑。

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造成無數家庭破裂,而很多被拐賣的兒童被找回後親生父母反而遭受二次傷害。在此類案件頻發的今天,希望能夠更加重視源頭防範,從法律和制度上給予支撐,重拳出擊,依法嚴懲。

拐賣婦女兒童案中,收買者的處罰是否過輕孫海洋尋子成功後很多人說應該對買家判刑,畢竟沒有買家就沒有交易,但實踐中收買被拐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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