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了找失足女償還性服務,持刀強奸女子後實施搶劫,被判四年
湖北武漢,曾發生一起奇葩強奸、搶劫案。男子以失足女還欠他一性服務為由,來到失足女住處要求其補償所欠的一次性服務。事後,男子還從失足女手機中轉起2000元。報警後,法院最後這樣判...
張某,男,1998年出生,湖北黃石入,大學大學文化,銀行保安。小花(化名),女,失足女。張某與小花因賣淫嫖娼時認識。
去年7月22日晚,張某以小花還欠其一次性服務為由。到小花住處要求小花與其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後,張某持刀脅迫小花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事後,還從小花手機中轉起2000元。
後經鑒定,張樂某雙相障礙,目前為混合刑發作,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張某母親代其退還小花2000元,并賠償了小花2萬元精神損失費後獲得了諒解。(來源:武漢武昌法院)
真夠奇葩的!這種交易還能欠?不管是真是假,這種違法交易的“糾紛”,肯定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隻要強奸、搶劫是真的,就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是指男性為了達到與女方發生性關系的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意婦女意志的性行為,本罪意在保護婦女性自主權不受侵害,是以被害人必須是女性。
構成強奸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于持刀脅迫婦女發生性關系的,将酌情從重處罰。如有二人以上輪奸或因強奸而造成婦女重傷以上等犯罪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死刑。
當然,持刀搶劫他人财物的行為,隻要不構成入室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的等從重情節的,也将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的搶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小花家中,但因是張某合法入室發生“糾紛”後,臨時起意,而實施搶劫的,故不被認定為入室搶劫。
不過由于張某屬于限制刑事行為能力、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退贓且獲得諒解,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搶劫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張某母親,一把年紀了,為了兒子從輕處罰,四處奔波,是既代退贓賠償又要賠禮道歉,令人唏噓!
最後,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其所帶來的危害與風險,不言而喻,為了避免人身與财産安全,還是遠離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