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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驗證≠證據排除】我國《刑訴法》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

作者:刑辯律師景明月

【違法驗證≠證據排除】

大陸《刑訴法》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可見,對采取非法手段擷取的言詞證據,大陸采用的是絕對排除原則,即對以上述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嚴格地予以排除。而對于其他書證、物證采用的則是相對排除原則,非法方法取得的書證、物證,雖然違法取得禁止,但隻有在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了解釋的,才禁止使用。 

簡言之,違法驗證≠證據排除。是以,不能一看到驗證程式違法,就直接主張非法證據排除,還要區分是何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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