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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聯通2員工與代理商合謀偷賣1000多個靓号 獲利125萬聯通主犯被判4年

金融界1月30日消息 近期,中國聯通及代理商4人合謀,利用職務之便,未經上司準許私自将1092個靓号銷售獲利,涉案金額達125萬餘元,二審紛紛獲刑。

據悉,涉案人員就職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大連分公司”)。周某琴和劉某銘是該公司的業務員。一人負責調撥公司一級号庫内的移動手機号碼到下一級号庫中,另一人則負責将沙河口區二級庫中的号碼調撥到各個代理商号庫中。而被告人孫某寶、孟某儒則是該公司下級代理商。

按照聯通公司大連分公司規定,調撥靓号分兩種方式,第一種:各個申請的營銷部門或公司内部人員以紙質形式手寫呈請找到相關上司審批簽字,之後申請人将審批單以傳真的形式發給被告人周某琴,被告人周某琴根據審批單上的靓号數量和類型往下調拔;第二種:各個申請的營銷部門或公司内部人員以公司内部網上申請操作呈請相關上司審批簽字,之後在網上流轉給被告人周某琴,被告人周某琴查收後根據審批單上的靓号數量和類型往下調拔到二級号庫中,二級号庫管理者再根據申請單上面的要求,把靓号撥給相應的三級号庫中,之後各代理商就可以把自己号庫中的号碼辦理使用者入網。即被告人周某琴往下調撥靓号必須要有上司審批,不允許私自調撥。被告人劉某銘在繼續向下調拔時,需要核對上司審批單。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間,被告人周某琴分别與被告人孫某寶、被告人孟某儒互相勾結後,利用其調撥公司一級号庫的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私自将聯通公司大連分公司号碼庫中的1092個靓号更改月最低消費及首次預存款,下撥到被告人劉某銘管理的二級号庫中,再由被告人劉某銘利用其調撥公司二級号庫的職務之便,在明知沒有上司審批單的情況下,受被告人周某琴的指使通過其本人和李某的工号将案涉靓号下撥給被告人孫某寶和被告人孟某儒,并協助孫、孟某違規将靓号過戶進行銷售牟利。通過此手段,被告人孫某寶取得694個号碼,被告人孟某儒取得398個号碼。為感謝被告人周某琴,被告人孫某寶送給其好處費30萬元,被告人孟某儒送給其好處費42萬元。而被告人劉某銘分别收到被告人孫某寶、孟某憲的好處費為2649元、13620元。除去上述好處費外,孟某憲、孫某寶分别獲利17萬元、35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某琴、被告人劉某銘身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代理商被告人孫某寶和被告人孟某儒,将本機關财物非法占為已有。其中,被告人周某琴參與的1092個号碼犯罪數額約為125萬餘元,屬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銘參與的924個号碼,犯罪數額約為90餘萬元,屬數額較大,被告人孫某寶參與的694個号碼,犯罪數額約為65萬餘元,屬數額較大,被告人孟某儒參與的398個号碼,犯罪數額約為60餘萬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最終,被告人周某琴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此案的從犯劉某銘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萬元;而孫某寶、孟某儒各判處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天眼查顯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在原中國網通和原中國聯通的基礎上合并組建而成,在國内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境外多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其主要營運GSM、WCDMA和FDD-LTE制式移動網絡業務、固定通信業務等。為A股、港股上市公司。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