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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惡意商标訴訟就應依法還以顔色

作者:星星飛翔
對惡意商标訴訟就應依法還以顔色

張智全

從去年開始,一衆商标維權案鬧得沸沸揚揚。近日,江西數十家“金銀花花露水”生産企業也一度遭遇“金銀花”商标問題糾紛。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産品行業協會發表聲明稱,第603857号金銀花商标早在1994年已被撤銷,訴訟機關上海碧麗公司是惡意斂财。目前,碧麗公司已對多個案子提出撤訴申請,但被告企業對此并不接受,有的已經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訴申請書和反訴書,反訴原告存在惡意訴訟。

合法注冊的商标依法受保護,這是人皆盡知的商标專利保護法律常識。然而,因受利益的驅使,不少商标持有者卻挖空心思地通過提起惡意訴訟借機斂财,有的甚至利用已被依法撤銷的商标進行所謂的訴訟維權。這起鬧得沸沸揚揚的“金銀花”商标維權訴訟,即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如今,碧麗公司對所有起訴的案件申請撤訴,企圖借此全身而退。不過,此舉已不能忽悠被起訴侵權的衆多被告。這些被告“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或不準許其撤訴,或依法提起反訴,釋放了對惡意商标訴訟依法還以顔色的強烈警示信号,其效果值得期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8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此前被碧麗公司狀告商标侵權的被告不接受其撤訴,部分被告并提起反訴,是于法有據的正當維權行為。雖然目前法院還尚未對這些被告的訴求作出處理,但碧麗公司試圖通過撤訴處理方式息事甯人,恐怕很難如願。

判定碧麗公司的商标維權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訴訟,關鍵在于其持有的“金銀花”商标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其是否存在惡意斂财的主觀意圖和客觀上是否獲得了不當利益。公開資料顯示,“金銀花”商标早在1994年已被國家商标局公告撤銷,碧麗公司用無效的“金銀花”商标提起維權訴訟,顯然是惡意為之。同時,從司法統計資料來看,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麗公司共在全國各地法院提起維權訴訟上百起,其索賠金額估算已超千萬元。可見,不論是從主觀惡意還是從實際後果來看,碧麗公司所謂的商标訴訟維權行為,都已構成惡意訴訟。

類似利用商标碰瓷式維權的惡意訴訟之是以屢屢得逞,直接原因在于被狀告的侵權者沒有提供确鑿證據。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規則下,被告如果舉證不力,很有可能要承擔敗訴責任。這也給司法機關提了個醒,對于類似糾紛的處理,不能僅依靠訴訟雙方自行舉證來查清事實真相,而應依職權主動調查驗證。否則,嚴肅的訴訟就會演變成“證據的競技”,不利于實質正義的實作。

近年來,商标惡意訴訟維權案不斷出現,不僅有悖商标法保護創新的立法本意,也浪費了司法資源,其危害不容小觑。尤其是一些惡意訴訟者助長了劣币驅逐良币的歪風邪氣,更需要高度警惕。在強調正當使用商标者做足舉證功夫的同時,司法機關亦應主動作為,就商标的正當使用劃出邊界,并通過典型個案的裁判對惡意訴訟者當頭棒喝。

唯有對惡意訴訟者依法還以顔色,遏制商标惡意訴訟的願景才能真正照進現實。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