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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版的離職證明書

簡單版的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是用人機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機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範本

  員工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 身份證号: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__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經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确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緻,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争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擴充閱讀: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機關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确的規定,隻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機關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機關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機關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機關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機關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确了用人機關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隻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确定的交閱機關,是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位址,隻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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