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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開源協定

    現今存在的開源協定很多,而經過Open Source Initiative組織通過準許的開源協定目前有58種。我們現在常見的開源協定如BSD, GPL, LGPL,MIT等都是OSI準許的協定。如果要開源自己的代碼,最好也是選擇這些被準許的開源協定。

  這裡我們來看四種最常用的開源協定及它們的适用範圍,供那些準備開源或者使用開源産品的開發人員/廠家參考。

  

     BSD開源協定(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定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定。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将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釋出。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定的代碼,或則以BSD協定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産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如果再釋出的隻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産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釋出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是以是對商業內建很友好的協定。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産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定,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1.1、Apache License, Version 1.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定。該協定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釋出(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定,商标,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産品釋出/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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