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歐聖電氣子公司官網或“蒙眼自誇”實控人損害合資方權益吃官司

作者:烹饪界推薦家常菜單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 雲野/作者 沐靈 映蔚/風控

若把時間倒回到2019年,蘇州歐聖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聖電氣”)實控人劉衛東與其前妻楊英姿于2019年5月簽署離婚協定,并于2020年1月在美國完成離婚手續。而後,時隔不到3個月,歐聖電氣向證監局遞交了第一期上市輔導備案。

而略顯“緊湊”的過程或難掩“舊人舊事”,歐聖電氣實控人劉衛東曾因侵害合資方利益而“惹官司”,被判罰逾164萬元,涉及的低價關聯交易現其前妻楊英姿的“身影”。同時,歐聖電氣亦存在諸多違法違規情形,不僅投資境外企業未履行備案手續,而且勞務派遣比例“越線”,還多次受物價、消防等主管部門處罰,令人唏噓。另一面,歐聖電氣招股書風險因素部分出現風險對策及競争優勢類似表述,或不符信披格式。而且,歐聖電氣子公司成立以來連年虧損,該子公司官網卻宣傳其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保持良好,上演“蒙眼自誇”的異象。

一、招股書風險提示現競争優勢及對策,或不符信披格式準則

翻閱歐聖電氣的招股說明書,《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發現,歐聖電氣披露風險因素時,存在競争優勢等“自誇”性表述。

據歐聖電氣簽署日為2021年12月28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招股書”),在“經營風險”中的“原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部分,歐聖電氣披露稱,歐聖電氣産品定價采用成本加成原則,能夠一定程度轉移和消化原材料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同時,該部分還提到,歐聖電氣不斷通過技術創新、生産流程優化及擴大産能實作規模經濟降低非材料部分生産成本,同時推出新産品提高其産品附加值。

另外,據招股書“創新風險”部分,歐聖電氣披露稱,歐聖電氣注重産品和技術的持續創新,利用長期生産經營過程中積累的核心技術、設計能力和創新文化,加強了産品結構調整和新産品的開發創新力度。截至2021年6月30日,歐聖電氣擁有62項發明專利,106項實用新型專利,63項外觀設計專利,較強的研發能力為歐聖電氣産品的更新換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不止于此,招股書在“技術風險”中的“核心技術及人員流失風險”部分還披露稱,歐聖電氣關鍵核心競争力在于産品的研發設計能力、測試試驗能力和生産工藝技術。歐聖電氣十分重視對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并實施了員工持股以增強核心團隊的穩定性,保證各項研發工作的有效組織和成功實施。

據招股書,此次上市,歐聖電氣拟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和闆塊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

事實上,歐聖電氣在風險部分的相關表述,或違反創業闆相關信披規定。

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28号——創業闆公司招股說明書(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闆招股書信披格式準則》”)第三十六條,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險對策、發行人競争優勢及類似表述。

在此情況下,招股書在“風險因素”部分所述的“較強的研發能力”、“關鍵核心競争力”等表述,或屬于“發行人競争優勢”的類似表述,而“采用成本加成原則”、“技術創新、生産流程優化及擴大産能”、“推出新産品”或為應對原材料價格上漲風險的對策,“實施員工持股”則或為應對核心技術及人員流失風險的對策,是否違反《創業闆招股書信披格式準則》的規定?

另一方面,《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招股書中,歐聖電氣實際控制人在外持股、兼職公司不包括太倉北辰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辰化纖”)。

據招股書,歐聖電氣的實際控制人為WEIDONG LU(中文名:陸為東)、ESTHER YIFENG LU(中文名:陸逸楓),二人為父女關系。陸為東在歐聖電氣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兼核心技術人員。

據招股書,截至招股書簽署日2021年12月28日,歐聖電氣實際控制人陸為東、陸逸楓除持有歐聖電氣股份外,還控制蘇州歐聖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聖商貿”)、聖查爾斯(蘇州)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查爾斯置業”)、Alton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簡稱“歐聖企業”)、Innovation Partners LLC(以下簡稱“創新夥伴”)、蘇州力華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華機電”)、北京養怡福居家養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養怡福”)。

此外,陸為東還擔任Alton Industry Ltd. Group(以下簡稱“歐聖美國”)、Alton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 Limitd(以下簡稱“歐聖國際”)、Alton Japan Co., Ltd.(以下簡稱“歐聖日本”)、J&D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imitd(以下簡稱“吉德投資”)、Santa Barbara Investment LLC(以下簡稱“聖巴巴拉投資”)、歐聖企業、創新夥伴7家公司董事,同時擔任力華機電董事長,歐聖商貿、聖查爾斯置業2家公司執行董事。

同時,在招股書披露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及其他核心人員的其他對外投資情況”中,截至招股書簽署日2021年12月28日,陸為東對外投資機關分别為聖巴巴拉投資、創新夥伴、歐聖企業、歐聖商貿、聖查爾斯置業、北京養怡福、力華機電。其中,力華機電正在登出中。

據招股書,歐聖電氣實際控制人陸為東、陸逸楓曾經控制的企業包括上海陸楊機電裝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陸楊機電”)、甯波歐聖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聖機電”)等。其中,陸為東持有上海陸楊機電100%股權并擔任執行董事,間接持有歐聖機電100%股權并擔任副董事長。同時,上海陸楊機電、歐聖機電均已登出。

然而,北辰化纖的股東中,存在一人與歐聖電氣實際控制人之一陸為東“同名”。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資料,太倉北辰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辰化纖”)成立于2014年3月6日,截至查詢日2022年1月19日,該公司仍處于存續狀态,法定代表人為“陸為東”。

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資料,2014年4月25日,北辰化纖的負責人由朱振良變更為“陸為東”。同期,北辰化纖的投資人由朱振良、浦國平、“陸為東”,變更為朱小燕、“陸為東”。截至查詢日2022年1月19日,北辰化纖無其他曆史變更資訊,“陸為東”擔任其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且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的2020年度報告顯示,“陸為東”持有北辰化纖50%的股權。

據天眼查資料,截至查詢日2022年1月19日,北辰化纖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陸為東”持有上海陸楊機電100%股權并擔任執行董事,也系力華機電董事長、歐聖機電副董事長。且上海陸楊機電的經營狀态為吊銷,已登出;力華機電的經營狀态為吊銷,未登出;歐聖機電的經營狀态為登出。

即是說,北辰化纖投資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陸為東”,與歐聖電氣實控人之一陸為東“同名”,且兩者關聯公司存在“重疊”,是否為同一人?該打上問号。

從上述情形來看,歐聖電氣在招股書中披露風險因素時,存在風險對策、自身競争優勢及類似表述,或“踩線”信披格式準則。同時,北辰化纖“陸為東”與歐聖電氣實控人之一陸為東是否同一個人?若為同一人招股書又為何不提及?令人不解。

除了上述信披“瑕疵”,歐聖電氣子公司或還存在“蒙眼”自誇的情形。

二、子公司深圳潔德自成立連年虧損,官網披露良好盈利能力或“蒙眼自誇”

2019年,為拓展與亞馬遜電商平台的B2B業務,歐聖電氣新設了一家全資子公司。

據招股書,為拓展與亞馬遜電商平台的B2B業務,歐聖電氣于2019年7月17日新設深圳市潔德創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潔德”),深圳潔德由歐聖電氣持股100%,即深圳潔德為歐聖電氣全資子公司。

令人唏噓的是,深圳潔德自成立以來連年虧損,官網卻宣稱公司“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

據招股書及歐聖電氣簽署日為2021年9月10日的招股說明書,深圳潔德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2019-2020年及2021年1-6月,深圳潔德的淨利潤分别為-55.98萬元、-90.29萬元、-13.14萬元。

而截至查詢日2022年1月21日,深圳潔德官網的公司簡介顯示,“深圳潔德帶領一批年輕化、專業化、快速革新的營運團隊在跨境電子商務業務和國際貿易業務領域乘風破浪不斷開拓新的市場和客戶,保持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

可見,成立以來,深圳潔德并未實作盈利,其官網卻“蒙眼”自誇,其是否存在誇大宣傳之嫌?

另一方面,曆史上歐聖電氣屢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内部控制或存隐憂。

三、勞務派遣曾連續三年超10%坦言“踩線”,“攜”子公司屢遭處罰被問詢

事實上,歐聖電氣投資境外企業未事前備案,存在被責令中止或停止實施項目并整改的風險。

據招股書,自2015年起,歐聖電氣在境外先後設立/收購5家子公司,但境外投資/收購歐聖美國、歐聖國際及香港潔德創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潔德”)的過程中存在未履行發改部門備案手續的情形,境外投資手續存在瑕疵且至今無法補辦。

據招股書,歐聖電氣分别于2015年8月設立歐聖國際及2015年11月收購歐聖美國時,未向蘇州市發改委履行備案手續。根據當時适用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應向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未備案的項目将被面臨停止項目實施并被追究相關責任的法律風險。

此外,歐聖電氣分别于2020年1月及2020年3月向歐聖美國增資470萬美元,歐聖電氣此次追加投資未向蘇州市發改委履行備案手續;2020年4月深圳潔德設立香港潔德時未向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履行備案手續。根據當時适用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應向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未備案的項目将面臨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并被追究相關責任的法律風險。

2020年4月,歐聖電氣子公司深圳潔德設立香港潔德時未向商務部門履行備案手續。根據當時适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号)、《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進行非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的,應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境内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商務部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視情采取提醒、約談、通報等措施,必要時将其違規資訊錄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對企業的行政處罰通過國家企業資訊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

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歐聖電氣因未辦理發改部門相關手續,存在被主管發改部門責令中止或停止實施項目并限期改正的風險。就該事項,歐聖電氣已向蘇州市發改委及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說明瑕疵情況并申請補辦相關手續,但因蘇州市發改委及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僅進行事前備案,無相關事後補辦法定程式,歐聖電氣未能實作補辦。

對于上述境外投資公司備案手續瑕疵情形,歐聖電氣表示系因其經辦人員對相關規則不熟悉所緻,并非有意規避。

實際上,歐聖電氣違法違規事項并不止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歐聖電氣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曾連續三年超10%,坦言“踩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據歐聖電氣簽署日為2020年9月23日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簡稱“2020年招股書”)及招股書,2017-2020年各期末,歐聖電氣在冊員勞工數分别為674人、675人、602人、1,067人,勞務派遣人數分别為169人、127人、113人、106人,總用勞工數分别為843人、802人、715人、1,173人,勞務派遣人數占總用勞工數的比例分别為20.05%、15.84%、15.8%、9.04%。2021年1-6月,歐聖電氣在冊員勞工數、總用勞工數均為1,134人,勞務派遣人數為0人。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号檔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21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明确,用工機關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且第二十八條規定,用工機關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規定比例。

即是說,2014年已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過10%,而2017-2019年,歐聖電氣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仍超過“限制線”。

對此,歐聖電氣在招股書中表示,報告期内,其曾經存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的情形,就上述不規範用工情形,其已自行整改,且未受到有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勞動監察機關的行政處罰。

而且,自2017年起,歐聖電氣還存在多項稅務、物價、消防、安監等違法違規行為,且存在被物價、消防等主管部門處罰後,再次因相同或類似事由被主管部門處罰的情形。

據招股書,廈門傲仁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傲仁”)系歐聖電氣前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登出。

據2020年招股書,2017年7月20日,廈門市湖裡區地方稅務局作出廈湖地稅罰[2017]75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廈門傲仁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對廈門傲仁罰款6,000元。

據2020年招股書,上海姿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姿東”)系歐聖電氣的子公司。

2020年招股書顯示,2017年8月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家稅務局保稅區稅務分局第三稅務所作出滬國稅浦保三簡罰[2017]625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認定上海姿東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對上海姿東罰款1,000元。

2017年3月21日,蘇州市吳江區物價局作出[2016]吳價檢案56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在天貓網開設的網店存在利用虛假的及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促使交易方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蘇州市吳江區物價局對歐聖電氣進行了警告。

2018年1月2日,蘇州市吳江區物價局作出[2017]吳價檢案47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在天貓網開設的網店存在利用虛假的及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促使交易方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蘇州市吳江區物價局對歐聖電氣罰款5,000元。

2018年8月27日,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作出蘇江公(消)行罰決字[2018]079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廠區内消防車通道上違章搭建,對歐聖電氣罰款5,000元。

2018年8月27日,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作出蘇江公(消)行罰決字[2018]0791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1#成品倉庫、1#半成品倉庫由丁類倉庫變更為丙類倉庫使用,未按規定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歐聖電氣罰款5,000元。

2018年8月27日,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作出蘇江公(消)行罰決字[2018]0792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在4#廠房與1#成品倉庫之間搭建頂棚,對歐聖電氣罰款5,000元。

2018年11月1日,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吳江區大隊作出蘇江公(消)行罰決字[2018]097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在消防車通道上違章搭建,4#廠房與1#成品倉庫之間搭建頂棚,對歐聖電氣罰款1萬元。

2020年9月7日,蘇州市吳江區黎裡鎮政府作出黎府綜罰決字(2020)FA080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歐聖電氣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教育訓練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焊工無證作業),對歐聖電氣罰款4.25萬元。

由于上述種種違法違規情形,歐聖電氣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受到深交所的問詢。

據《關于蘇州歐聖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申請檔案的稽核問詢函之回複》,深交所要求歐聖電氣在合規營運方面,補充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執行,内部控制和規範運作是否存在瑕疵,未來如何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經營的合法合規性。

對此,歐聖電氣回複稱,其一直以來高度重視合規營運以及内控管理,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但仍存在少數員工對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合規制度的了解不充分或未能準确了解其所在地主管機關的具體要求,未能完全杜絕操作失誤的情況,歐聖電氣内部控制和規範運作存在瑕疵。其未來将進一步通過提高管理水準和教育訓練力度,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經營的合法合規性。

由此可見,2015-2020年,歐聖電氣于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未履行相關部門備案手續,存在被責令中止或停止實施項目并限期改正的風險。而2017-2019年,歐聖電氣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超10%或“踩線”。與此同時,歐聖電氣在稅務、物價、消防、安監等方面均“踩雷”,屢遭行政處罰,被深交所問詢其經營合規性,令人唏噓。

四、實控人低價向關聯方出租其合資公司廠房,侵害合資方利益“吃官司”

《金證研》南方資本中心研究發現,“吃罰單”背後,歐聖電氣實控人之一陸為東曾被其控制公司的合資方控訴失職,導緻合資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且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合資方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2007年,歐聖電氣實控人之一陸為東控制的力華機電,被吊銷營業執照。

據招股書,Alren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編号61092048)(以下簡稱“美國傲仁(編号61092048)”)為陸為東曾經控制企業,陸為東對其持股比例為100%。此外,美國傲仁(編号61092048)于2020年6月9日解散。

據招股書,力華機電成立于2003年2月11日,由美國傲仁(編号61092048)持有其60%股權,甯波市鄞州新安印刷廠(以下簡稱“新安印刷廠”)持有其40%股權。

據招股書,力華機電系歐聖電氣實際控制人之一陸為東控制企業,陸為東通過美國傲仁(編号61092048)持有力華機電60%的股權。

同時招股書披露,力華機電因未按規定在2007年6月30日前接受2006年年檢,于2007年12月25日被吊銷營業執照,截至招股書簽署日2021年12月28日前正在辦理登出手續。力華機電自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未從事任何經營活動,也不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然而,力華機電被股東新安印刷廠以吊銷營業執照後卻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據(2014)蘇中法商清預字第00001号檔案,申請人新安印刷廠以被申請人力華機電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法院申請對力華機電進行強制清算。

問題并未結束,在力華機電股東新安印刷廠申請強制清算背後,還牽出了陸為東存在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合資公司及合資方權益的“黑曆史”。

據(2014)蘇商外終字第0023号檔案,一審原告新安印刷廠訴稱,陸為東怠于履行董事長職責,導緻2007年12月力華機電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合資公司應進行清算,但陸為東卻單方私自以低價将力華機電廠房出租給陸為東時任妻子楊英姿的個人獨資公司蘇州陸楊機電裝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楊機電”),陸為東同時在陸楊機電擔任監事。而陸為東作為力華機電法定代表人,與陸楊機電低價關聯交易,損害了力華機電的利益和股東新安印刷廠的權益。

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2月27日,力華機電(甲方)與陸楊機電(乙方)就廠房租賃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将其位于吳中區郭巷鎮的房産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約7,500平方米,毛坯房、無水、無電、無竣工報告。租期為200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租金按每月每平方5元計算。上述合同,陸為東代表力華機電加蓋公司公章确認,楊英姿代表陸楊機電簽名确認。而涉案廠房在2009年2月27日估價時間,市場平均租金12.21元/平方米/月。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董事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江蘇省進階法院判定陸為東利用關聯關系,将力華機電的廠房以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出租給陸楊機電,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确定陸為東應賠償的上述租金損失總計164.45萬元。

作為歐聖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陸為東曾被合資方告上法庭,主要緣由是陸為東時任力華機電董事長,卻怠于職責導緻力華機電被吊銷營業執照,而後又未及時成立清算組,反而将力華機電廠房低價出租予其時任妻子楊英姿控制的陸楊機電,令人咋舌。且不容忽視的是,歐聖電氣曆史上存在諸多違法違規事項,内部控制或存隐憂的背後,陸為東能否在歐聖電氣勤勉盡責?或該打上問号。

背着“黑曆史”的陸為東,将來如何“塑造”歐聖電氣?待時間給出答案。

本文源自金證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