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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

作者:徐波律師
離婚冷靜期,讓“可離可不離”的人再思考一下

婚姻就像圍城,城裡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進來。對每個人來說,婚姻都是人生大事,兒戲不得。

當我們在婚姻中,感覺厭了、倦了、煩了,想要結束這段婚姻的時候,不妨回頭想想,當初是為什麼會和他(她)一起步入了這座圍城,戀愛時為什麼心甘情願的包容而現在卻不願去原諒呢?

而現實卻是,很少有人願意像這樣主動、冷靜的思考,更多的人一拍腦門兒就領了離婚證。目前,大陸協定離婚的程式太過簡單,雙方隻需持離婚協定書、結婚證、身份證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離婚證當場便可下發。根據民政部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聞釋出會通報,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離結率高達43.9%。大陸的離婚率長年居高不下,已然成為影響家庭幸福、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就像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該條規定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雙方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後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是以,離婚冷靜期其實最長可達六十日之久。

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由于涉衆範圍廣,從民法典征求意見初期就備受關注,引發全社會熱議,無論是法律專業人士,還是普通群眾,對此褒貶不一。反對者認為情感破裂協定離婚是權利自由,設立離婚冷靜期不僅不能起到預想中挽救婚姻的作用,反而會增加離婚雙方的時間成本,更甚者會令婚姻中弱勢一方遭受到更大的傷害,比如導緻轉移财産、打擊報複甚至滋生家庭暴力等。贊成者則認為以法律形式規定給了夫妻雙方足夠的“冷靜時間”,冷靜期随時撤銷離婚,可以減少基于沖動而離婚的現象,有利于維護家庭穩定。

從立法意圖和制度可行性而言,設定離婚冷靜期旨在為自願協定離婚的夫妻雙方提供法定的緩沖時間,促使雙方冷靜思考進行妥善抉擇,減少因沖動或過度自由進而引發的輕率離婚。但對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離婚态度堅決的夫妻雙方來講,離婚冷靜期的設定,增加了協定離婚的不确定性。離婚冷靜期到底能否取得立法者預想的效果,還需要在未來一段時期的實踐中進行檢驗。

除化解部分沖動離婚以外,離婚冷靜期的設定還有可能産生以下效果:

一是對于是否作出結婚的決定,男女雙方可能會更加慎重;

二是夫妻簽署婚前協定或婚内财産約定的情況可能會有所增加,即使一方反悔撤回離婚申請,另一方在财産方面仍然有婚前協定或婚内約定做保障;

三是有部分離婚夫妻因拒絕離婚冷靜期,可能更加傾向于選擇訴訟離婚,尤其是起訴後申請法院調解離婚的可能會增加。

婚姻是墳墓還是天堂,在于夫妻雙方如何經營。不能隻用愛情做支柱,還要承擔責任,互相寬容,互相尊重,不苛求自己,更不苛求他人,凡事多為對方考慮,于抵觸時自我調整心态。希望“離婚冷靜期”能讓沖突爆發的夫妻們正确審視自己的婚姻,到底是氣不過,還是無法相處,冷靜之後,做出正确的、無悔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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