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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夥同他人連盜多座兩周時期古墓,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公訴

作者: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特約記者 費丹藝

山西臨汾一男子夥同他人連盜多座兩周時期古墓,近9年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認定,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毀壞和遺存物缺失,對兩周曆史文化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該男子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公訴。

2022年1月11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該案件的起訴書。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關某某,男,1985年出生,國小教育程度,務農,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于2021年4月6日被連雲港市警察局海州分局包莊派出所民警抓獲,4月10日被襄汾縣警察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經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檢察院準許逮捕,同日被襄汾縣警察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2年8、9月份,由齊某某(已死亡)出資一萬元,劉某甲聯系劉某乙、董某甲,董某甲又聯系被告人關某某、王某甲、孔某某、秦某某、董某乙、王某乙(以上八人已判)等人在山西省襄汾縣趙康鎮焦村西南董某甲家的耕地裡盜掘古墓一座,盜掘出青銅鼎、青銅編鐘等十餘件青銅器。所盜的青銅鼎及青銅編鐘,由劉某甲以140萬元價格賣給梁某某。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認定,所盜掘的墓葬為兩周時期墓葬,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兩周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追回的涉案文物經鑒定二級文物四件、三級文物兩件。

這次盜墓幾天以後,被告人關某某同劉某乙、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等人再次在董某甲家的耕地裡盜掘古墓一座,盜出青銅編鐘七個。劉某乙出價30萬元左右将被盜掘的編鐘拿走。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認定,所盜掘的墓葬為兩周時期墓葬,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兩周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關某某同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趙某甲等人在襄汾縣趙康鎮紹平村胡某某家田地盜掘古墓一座,盜出青銅鼎、青銅編鐘等文物。所盜文物由董某甲和王某甲等人通過劉某甲介紹賣給齊某某。經鑒定,該墓葬為東周時期墓葬,具有一定的曆史文化價值。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資訊的缺失,對古代曆史文化的保護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這次盜墓幾天以後,被告人關某某同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趙某甲等人再次在山西省襄汾縣趙康鎮焦村和紹平村交界處王某丙家耕地南側盜掘古墓一座,盜出五個青銅鼎、八個青銅編鐘等青銅器,後由王某乙等人倒賣。經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認定,所盜掘的墓葬為兩周時期墓葬,墓葬被盜造成原墓葬結構的毀壞和遺存物的缺失,對兩周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關某某夥同他人多次盜掘古墓葬,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關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責任編輯:湯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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