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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之下的“古董局中局”

法眼之下的“古董局中局”

院線熱映電影《古董局中局》。人民視覺/供圖

記者|李卓謙

責編|李 旭

正文共2734個字,預計閱讀需8分鐘▼

近期,電影《古董局中局》在各大影院熱映。該影片改編自馬伯庸的同名小說,講述了北京琉璃廠一家古董店的店主許願,在破解陰謀中與古董江湖裡造假做局的各種奇技淫巧一一遭遇的故事。電影上映後,引發了觀衆對于“古董”江湖的好奇和熱議。古董能不能交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售賣假古董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古董交易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冀洋。

記者:如何定義“古董”?古董交易有什麼特征?

冀洋:“(真)古董”是文物保護法中的“民間收藏文物(可移動文物)”,主要來源包括合法且允許買賣的曆史上各時代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手稿”以及具有曆史紀念意義、文化代表意義的其他“實物”。

古董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買賣,因為古董的價值不是客觀交換價值而是買賣雙方基于各自的經驗認識、鑒賞能力、收藏興趣、文物情懷等個體要素所賦予的主觀價值,即便文物鑒定專家之間也經常對同一古董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見;而且,基于真古董的稀缺性和經濟價值,古玩市場自古就充斥着海量的仿品、赝品,買到假古董的機率極高、買家承受的正常風險大。

古董交易存在自身的行業特性,賣家對所賣古董“貨真價實”的保證義務完全差別于普通商品銷售者,這也獲得了司法實踐的認可。“買者自慎”“不找後賬”是民間古董交易的最大特點,“賣家打眼”“買家撿漏”也成為古董收藏的最大樂趣,甚至在公開拍賣中“不保真”是一種常态。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标的的真僞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意味着,買家在進入古董交易場景時就應當憑借自己的鑒别能力自我承擔一定風險,賣家的誠實信用義務也不意味着披露所有資訊。

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古董交易一方基于有限的古董資訊以及認知水準問題而産生認識錯誤,對方的“不提醒”“不作為”不屬于民事欺詐,也不構成詐騙罪。但是,古董畢竟也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人仍然要受民法典限制,賣家通過僞造鑒定、虛假承諾、虛構材質或年份等積極行為誘導買家産生錯誤認識的,買家仍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第一百四十八條民事欺詐條款等請求撤銷買賣合同;賣家明知道是赝品(如玉器材質、花瓶年份、書畫作者為假),卻通過“積極虛構事實”的方式誘導買家陷入認識錯誤而購買該假古董,則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财的目的,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當然,由于古董交易行業慣例的存在,買家請求撤銷合同或者認定賣家構成詐騙罪,證據是關鍵,需要充足的證據證明賣家具有欺詐行為、非法占有目的等。

記者:大陸法律中對買賣古董的行為是如何進行規範的?

冀洋:古董交易屬于特殊的商品交易,大陸目前并未出台專門針對該種買賣的法律,但相關買賣行為受文物保護法、拍賣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規範的規制。

例如,文物保護法對國有機關、公民等主體買賣古董的行為進行了明确規範:第四十四條“禁止國有文物收藏機關将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機關、個人”;第五十條規定公民隻能收藏通過下列五類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從文物商店購買”“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互相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第五十一條特别明示公民不得買賣“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來源不符合第50條規定的文物”等。

如果古董買賣違反文物保護法的上述強制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買賣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國有機關将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機關或者個人,還可能構成“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如果公民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則構成倒賣文物罪。

記者:制造并販賣假古董是否違法?如何定罪?

冀洋:“古董造假”在收藏領域十分常見,有些買家基于古董本身的藝術魅力而自願購買該古董的仿品、赝品,尤其現代高仿技術的發展,很多仿品赝品也是具有觀賞價值的藝術品,并非一律一文不值,因而制造并出賣假古董在一些地區甚至呈現出較為完整的産業性特征。

文物的複制、拓印行為受文物保護法、文物複制拓印管理辦法的限制,但“假古董”并非違禁品,制造假古董的行為本身也是制作現代工藝品的行為,仿制、臨摹等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勞動創作,因而單純制造假古董并不違法,制造并将假古董當作現代藝術品售賣的行為也為法律所容許,買家“知假買假”屬于意思自治的範疇。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了倒賣文物罪,這裡的“文物”隻能是真古董、真文物,否則不會妨害文物管理秩序,單純販賣假文物不構成本罪。但是,制造假古董并将其明示為真古董進行售賣或者設定保值回購等交易套路,誘騙他人誤以為真古董而購買的,構成詐騙罪;雖然賣家尚未就仿造的古董實施詐騙行為,但有證據證明該批古董與詐騙罪存在直接關聯的,按照刑法第二十二條,制造行為屬于詐騙罪的犯罪預備。

記者:如果假古董被人為損壞,賣家卻主張以真文物的價值要求賠償,這種情形賣家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冀洋:如果賣家明知被損壞的是假古董而以真文物的價值主張索賠,該索賠顯然沒有合法的權利基礎,即使取得索賠利益也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不當得利,被索賠者可以請求返還。

如果賣家采用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事實提起民事索賠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需要指出的是,不當得利、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并不是互斥關系,賣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導緻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以真文物價值賠償的,還構成詐騙罪;如果使用威脅手段索取賠償,還構成敲詐勒索罪。

記者:老百姓在古董交易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冀洋:古玩行業是高風險領域,“仿品”“赝品”充斥其間,“套路”“話術”司空見慣,如果缺乏一定的古董知識,不僅可能會觸犯法律,還有可能導緻血本無歸又難以獲得法律救濟。在古董交易過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入行需謹慎。要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規範,正确了解行規,合理看待風險。第二,主動減少風險。對古董交易的重要事項要明确詢問或進行事先約定,保留締約過程中的交易證據。購買古董應充分了解店鋪、拍賣公司以及特定古董資訊。第三,科學認識古董鑒定。不少古董鑒定憑借的仍是專家的“眼界”和經驗,因而鑒定結論一方面難以避免主觀性,另一方面也給虛假鑒定提供了機會,包括古董在内的藝術品收藏愛好者都可能遭遇假專家、假機構、假鑒定。第四,注意防範新型古董類電信網絡詐騙。網絡智能化時代個人資訊容易外洩,古董造假、鑒定造假、收藏套路等詐騙伎倆能夠精确瞄準特定古董愛好者,因而古董交易者尤其老年愛好者應特别提高反詐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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