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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包偶像選角中收回扣 一娛樂公司高管因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獲刑

來源:檢察日報

從外包偶像選角中收回扣

一娛樂公司高管因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獲刑

本報訊(通訊員胡佳瑤)某娛樂公司總經理利用其職務便利,将公司選角服務外包給自己認識的公司,并收取回扣。2022年1月13日,經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國家從業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近年來,偶像經濟盛行,許多流量偶像都是藝人練習生出身,練習生已成為主流造星模式,各類偶像練習生選秀節目層出不窮,熱度和關注度居高不下。練習生養成模式緻力于把素人培養成為萬千粉絲追捧的偶像,其中偶像養成過程會積累大量粉絲,是粉絲經濟的重要基礎。

段某曾在國内某知名娛樂公司擔任高管,該公司以培養偶像練習生出名,推出過多位頂級流量偶像。這段經曆讓段某在影視娛樂行業裡很受歡迎。2018年,段某被獵頭公司挖掘,介紹至A傳媒公司。經前期接洽,段某了解到,A傳媒公司主營影視制作,出品過多部爆款電視劇。A傳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産業這塊市場,同時影視制作也需要演員,便成立了一家娛樂子公司。段某由此被聘為娛樂子公司偶像養成事業部總經理。

段某全面負責娛樂子公司偶像養成事業部的日常工作,具體包括:與選角公司的業務合作;藝人的挑選、挖掘、培養、管理;藝人對外商務合作、影視劇拍攝、演藝活動洽談、簽約、企劃、推廣宣傳活動等相關事宜。

在選角服務的外包項目上,段某動起了小心思,選擇了之前因工作認識的陳某所在的B公司。

2018年6月,娛樂子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偶像養成選角服務外包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須每月為娛樂子公司選拔至少35名16歲至22歲、外形出衆、至少具備一項才藝、無違法犯罪記錄或不良言行、可供娛樂子公司簽約的優質備選練習生。娛樂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萬元費用,為期6個月。

事實上,早在合同簽署之前,段某和陳某已經達成了默契,如果業務成功了,陳某要按行業行情給予段某10%的好處費。當娛樂子公司每月支付的20萬元選角費到賬後,B公司負責人陳某就會将10%的好處費即2萬元通過支付寶打入段某賬戶。除最後一個月娛樂子公司因資金緊張未打完全部款項外,段某共收受了5個月的好處費10萬元。

2020年11月,娛樂子公司報警,該案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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