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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作者:法妞問答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内容隻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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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杜高明因減刑被山東省魯南監獄釋放。6月1日晚,杜高明與沙某等人在曲阜市“雙龍浩德商務飯店”吸食冰毒,6月2日杜高明産生沙某找其還錢的幻覺,為躲避要錢的人,杜高明乘坐K1450号火車,從兖州來到德州。

6月3日上午,杜高明因身體不适暈倒在德州火車站,德州火車站從業人員撥打120聯系救治,并撥打杜高明家人的電話,應其家人要求将杜高明送往德州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6月3日16時許,杜高明在德州市人民醫院急診搶救室治療期間,産生其弟弟杜秦彪被害死的幻覺,欲吸煙時被制止,杜高明遂在急診搶救室治療桌上拿起一把醫用剪刀先是刺向身旁陪同的火車站從業人員劉某乙,劉某乙向外跑出,杜高明未刺中。接着杜高明傳回急診搶救室,用剪刀刺向德州市人民醫院的醫護人員辛某、王某戊,後杜高明跑出急診搶救室,随意追逐門診大廳内的群衆,用剪刀刺傷了姜某、高某乙、韓某、王某己。杜高明用剪刀刺中的系被害人辛某、姜某、王某戊、高某乙、韓某、王某己等人的頭、頸等重要部位。

後德州市人民醫院的保安與群衆将杜高明制服并移交民警。經德州市警察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被害人辛某、姜某的傷系輕傷一級,被害人王某戊、高某乙、韓某的傷系輕傷二級,被害人王某己的傷系輕微傷。杜高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遼甯訊好律師事務所焦大明律師解答:

杜高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在公共場所持剪刀緻二人輕傷一級、三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杜高明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由于杜高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焦大明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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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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