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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花”也不能用了?上百家企業被訴商标侵權

作者:钛媒體APP
“金銀花”也不能用了?上百家企業被訴商标侵權

繼潼關肉夾馍、庫爾勒香梨、青花椒烤魚等一系列商标維權争議後,“金銀花”商标又引發了争議,讓不少包裝上帶有“金銀花”三字的企業有些“措手不及”。

近日,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産品行業協會秘書長武先生向媒體反映,協會一共有60多家企業因生産了“金銀花花露水”等産品,而被“金銀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起訴,不少企業都被法院判決敗訴。“按每起案件20萬到30萬的賠償金額來算,單獨江西一省,索賠的金額已經達到了1200萬。”

2021年4月,江西省保健與消毒産品行業協會還曾下發過《關于“金銀花”命名産品市場預警的通知》檔案,提醒會員機關有公司因産品使用金銀花命名而遭到上海碧麗公司侵權起訴,并有敗訴案例,建議企業暫時把“金銀花産品下架。

企查查資料顯示,上海碧麗目前所涉司法案件共計112個,其中有107個案件的案由與商标權糾紛有關。自2019年開始,上海碧麗的司法案件數量陡然升高,由2018年的2個案件增加至23個,随後幾年所涉訴訟案件逐年遞增。

“金銀花”也不能用了?上百家企業被訴商标侵權
“金銀花”也不能用了?上百家企業被訴商标侵權

上海碧麗化妝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經營範圍包括化妝品、日用百貨、化工産品、消毒産品的銷售等,旗下有碧麗、羅麗思、四季、大衆等品牌。商标資訊顯示,該公司于1991年申請了日化用品類“金銀花”商标,1992年7月完成注冊。

據報道,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麗公司在全國各地的開庭公告123起、法律訴訟79起,全部是商标侵權糾紛。此外,有律師統計到111份碧麗公司為原告的裁判文書,“估算下來,碧麗公司在上百起訴訟中,索賠金額已超千萬元。”

“金銀花”商标不能用了?

不少企業對碧麗公司的做法表示不解,為何作為常見植物名稱“金銀花”這一商标能被注冊成功?如果使用“金銀花”商标會被認為侵權,以後“金銀花”這一商标都不能用了嗎?

對此,碧麗公司公開表示稱,其商标起訴行為不是濫訴,控訴目的是清理市場、保護自己的品牌。

碧麗公司所涉的商标侵權訴訟中,比較知名的就是廣東名臣公司和上海碧麗之間的官司,引發糾紛的是名臣公司所生産的一款含金銀花成分的花露水。

2021年5月,廣東名臣向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訴抗辯稱,“金銀花”是藥用植物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标不具有顯著性。此外,碧麗公司的涉案商标在1994年之後使用甚少,知名度很低被控侵權商品上名臣公司标注了自己公司的馳名商标“蒂花之秀”,且使用的“金銀花”辨別與涉案商标不近似,并不會導緻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

碧麗公司則辯稱,金銀花不是同類産品的通用名稱,花露水才是通用名稱。且涉案“金銀花”商标經過持續宣傳及經營,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另外,名臣公司在涉案三款産品中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金銀花字樣,超出了描述性使用的範疇,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構成商标侵權。

“金銀花”也不能用了?上百家企業被訴商标侵權

對于此案,法院判定名臣公司構成商标侵權。原因主要為,蒂花之秀正面标注的“金銀花”字型醒目、位置突出,且字型明顯大于名臣公司的“蒂花之秀”商标,已超出客觀描述商品而正當使用的界限,構成商标性使用。此産品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

江蘇高院認為,市場主體在所生産的花露水的成分中有金銀花原料,其可出于描述産品具體原料成分的目的将“金銀花”文字使用在花露水産品上,但不得商标性使用上述文字。最終法院判決名臣公司賠償碧麗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元。

事實上,根據《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也是以,被訴企業常引用上述規定,作為其正當使用“金銀花”名稱的重要抗辯理由。然而,截止目前的所有判例中,除一起判例外,其他均被判決敗訴。

北京今是律師事務所主任吳萌表示,具體到“金銀花”這個詞上,《商标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正當使用”,就是在需要表達這味藥材的場合使用這個詞語,并且在使用方式上避免引人誤會為一個商标。顯然大部分被告的産品是有可能引起市場混淆的。

“青花椒”為什麼不構成侵權?

無獨有偶,2021年年底,因餐館招牌含有“青花椒”三字,多家企業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而涉案名稱“青花椒”川渝地區的特産,同樣是通用名稱。

但與“金銀花”判決結果不同,1月13日,法院在判決原告敗訴,并确認被訴的“青花椒”店招并非商标性使用。

四川省高法指出,原告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請注冊在第43類服務上,可以認為具有一定的顯著性,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飲服務和菜品調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服務商标辨別和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互相混同,極大地降低了其注冊商标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标來識别服務來源的作用。其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範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陸元輝認為,上海萬翠堂“青花椒”商标能夠注冊成功的原因在于大陸的商标法上并不禁止通用名稱跨類别注冊。“青花椒”文字如果第30類商标,即調料用品等類别商品上申請注冊,可能就會因屬于通用名稱無法注冊。但本案中上海公司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獲得了第43類“青花椒”文字的多個有效商标,該類别範圍是快餐館、飯店、 餐廳、公司食堂餐飲供應等服務。是以,若其他企業在這個範圍内使用了青花椒字樣,容易使公衆産生誤導的,就可能構成侵權。

“具體到本案,法院應結合權利商标的實際使用情況、使用範圍、客戶覆寫度、品牌影響力等方面綜合判斷。比如這個商标如果在上海實際用的範圍、知名度就很有限,就不應輕易認定四川一個小縣城菜市場的小館子對公衆産生誤導。”

是以,“青花椒”與“金銀花”兩個商标糾紛看似很像,但對于注冊商标的侵權問題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人民法院報刊文指出,商标不是用來跑馬圈地、敲詐盈利的工具,商标法保護的也絕非以注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标辨別本身。商标法保護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識别和區分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維護的是誠信經營者在商标使用過程中所積累的商譽。

(钛媒體APP編輯翟碧月綜合自證券時報、界面新聞、上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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