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廣西證監局對秦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号。
經查,秦婧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166)南甯長湖路證券營業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時無合理依據,且未提示投資風險;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資者提供的禮金。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号)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條等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經營機構進行下列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活動: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确定事項提供确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确定性的意見;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标的産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别的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适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資訊:
(一)可能直接導緻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可能直接導緻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财産狀況變化,可能導緻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财産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适當性比對意見。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具有合理的依據。投資建議的依據包括證券研究報告或者基于證券研究報告、理論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資分析意見等。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提供禮金、禮品、房産、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财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遊、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财産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内幕資訊、未公開資訊、商業秘密和客戶資訊,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内部規定及限定标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适用前款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擷取的内幕資訊、未公開資訊、商業秘密和客戶資訊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産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教育訓練等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教育訓練、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适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檔案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内部合規檢查次數并送出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秦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号
秦婧:
經查,你在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南甯長湖路證券營業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時無合理依據,且未提示投資風險;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資者提供的禮金。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号,2020年已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号,2020年已修改)第十六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号)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十條等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适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号)第十八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送出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