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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救兒子铤而走險,這份愛造成的錯誤如何彌補?

作者:光明網

臨近年關、天寒地凍,河南省原陽縣的陸某近日接到新鄉市檢察院檢察官王林海的電話後,心裡再次暖了起來。

陸某本是河南省某企業的倉庫管理者。2020年10月至12月,陸某夥同楊某先後18次盜竊存放在倉庫的鐵立柱,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5萬餘元。2021年7月,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别判處被告人陸某、楊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四年三個月。楊某不服,以無罪為由提出上訴。

新鄉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王林海閱卷後發現,該案定性有問題,且缺少現場勘驗筆錄,被盜物品也沒有被查扣提取,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我就是一個看倉庫的,沒本事,孩子等着錢救命,我才一時糊塗犯了錯。”案件重新移送起訴後,王林海在提審中得知,早在案發前半年,陸某12歲的兒子被診斷為先天性肝硬化,陸某沒錢支付高額醫療費用,情急之下選擇了铤而走險。

為了最大限度彌補被害企業損失,也為了挽救陸某的家庭,王林海決定先行調解。一邊是病床前等錢救命的孩子,一邊是需要退賠企業損失(陸某、楊某各賠償7.5萬元)、争取獲得企業原諒,面對檢察官提出的調解建議,陸某的家屬很為難。

一個多月時間内,王林海多次調解,最終,雙方同意由陸某先行賠償5萬元,剩下的2.5萬元由其簽署欠條,在一年内還清。

2021年11月12日,該案二審開庭,圍繞陸某的身份這一重點問題,法庭進行舉證、質證,最終該案被定性為職務侵占犯罪。在發表公訴意見環節,王林海告訴陸某,檢察機關已經協調教育部門減免了孩子在校的住宿費,并告知陸某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同時檢察機關也正在協調民政部門對其開展社會救助。

2021年11月23日,法院二審改判,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久後,陸某拿到了2萬元司法救助金。

轉自:檢察日報

作者:劉立新 毛培

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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