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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向投資人承諾保本等違規行為,深圳4家私募基金被罰

作者:南方都市報

南都訊 記者葉霖芳中基協近1個月公布9份紀律處罰決定,深圳4家私募被罰,其中,2家被撤銷私募管理人登記,另2家受到不同程度暫停業務處罰。南都記者梳理中基協指出違規事實看到,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是該4家私募的“通病”。早于2020年底,中國證監會釋出《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細化重審私募基金過程中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強調引導私募基金回歸“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本質。

因向投資人承諾保本等違規行為,深圳4家私募基金被罰

中科傑銳、融泰彙通:

向其他私募機構投資者作出保本承諾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近一個月公布9份私募機構紀律處罰決定,其中深圳2家私募:深圳市中科傑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科傑銳”)及深圳市融泰彙通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融泰彙通”)被撤銷私募管理人登記。

在中基協通報違規事實方面,中科傑銳與融泰彙通高度一緻。經中基協查證,2020年1月7日,中科傑銳法人代表李萍萍與融泰彙通總經理李祥向某投資者簽署了一份《承諾函》,該投資者所投資産品為深圳前海正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方際正帆1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正帆順風2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函件中,雙方約定由李萍萍與李祥向投資者承諾“投資基金未來能夠收回本金并獲得年化10%的投資收益”。

若相關基金未來向該投資者配置設定的總金額(包括期間分紅、份額贖回所得、清算配置設定等全部收入)低于其投資本金并加計年化10%收益,差額部分由李萍萍、李祥以現金方式向其補足。中基協指出,中科傑銳及融泰彙通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中基協官網顯示,中科傑銳目前已無在管基金,融泰彙通則近一年在管基金規模小于200萬。此外,根據中基協公告,該2家私募機構在協會現場檢查中均存在不配合情形,且已不在協會登記的辦公地辦公。

對此,中基協撤銷中科傑銳與融泰彙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深圳元宋、深圳瀚信:

為投資者投資風險“買單”屬違規

前述2家私募機構以外,深圳市元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深圳元宋”)及深圳市瀚信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深圳瀚信”)同樣存在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問題。

經中基協查證,深圳元宋業務員在推介由其管理的私募産品時,使用了“安全穩健”等用語,緻使客戶誤以為基金産品沒有風險,是以在2018年,因基金淨值下跌,投資者要求贖回後,深圳元宋在明知不合規的情況下,以“為了確定公司能正常運轉及照常經營”,“避免全部投資者贖回基金”為由,指定其獨資股東廣州辰天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辰天”)與7名上門溝通的投資者簽訂了《回購協定》,約定由廣州辰天回購7名投資者持有的基金産品份額,并按年化9%的收益補足差額。

深圳涵信旗下2隻基金産品與投資者簽訂了基金份額贖回協定、補充協定或基金份額繼續持有協定等檔案,承諾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份額淨值低于0.9元的,由管理人以自有資金補足。深圳瀚信依照協定約定向投資者支付了差額款。

中基協指出,深圳瀚信出資承擔投資者部分本金損失的行為違背了私募基金受托理财的投資本質,屬于變相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

在國内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理财産品淨值轉型背景下,監管層面早已明确金融機構保本保收益承諾的違規性質。2020年底,中國證監會釋出《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細化重審私募基金過程中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強調引導私募基金回歸“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本質。

在投資人層面而言,基金管理人所作出保本收益承諾實際上存在諸多風險隐患。中倫律師事務所2021年3月研究文章指出,在過往司法實踐中,對于外部第三方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諾,法院通常予以支援,而對于基金管理人等委托投資關系中的受托人所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諾,則存在不同的認定結果和理由:(1)認定無效,無效的理由通常為保底收益違反了風險共擔和委托代理法律制度的内涵;(2)認定有效,有效的理由通常為保底收益的約定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證監會的相關監管規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法律規定);(3)也有法院穿透本質認定保底收益的約定是以委托投資為表現形式的借貸,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重大資訊違規事實:

深圳元宋基金産品私募投私募

嵌套結構虛增投資者成本

變相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以外,中基協指出,深圳元宋還存在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違規事實。

深圳元宋于2016年6月22日成立了“元成穩8基金”産品,主要投向廣東領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領新”)管理的“明智1号基金”。5天後,深圳元宋與廣東領新簽訂《項目合作協定書》,約定由深圳元宋負責“明智1号基金”的具體投向與劃款指令,産生的業績報酬全部歸深圳元宋。

而在“明智1号基金”再投向的多隻基金中,包括深圳元宋管理的8隻私募基金,其關聯方東莞市元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元成”)管理的5隻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8隻私募基金以及1隻信托計劃,其中多隻私募基金獨立收取管理費。

上述産品嵌套結構安排大幅增加了“元成穩8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同時,深圳元宋将“元成穩8基金”主要投向“明智1号基金”後,由其主導再投向自身管理的私募基金與其關聯方東莞元成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屬于關聯交易。

中基協指出,針對前述基金承擔的多重管理費安排、關聯交易等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資訊,公司承認其均未向投資者披露。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此外,深圳元宋還存在内控不完善、未按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年度運作報告和基金份額淨值違規事實。中基協對深圳元宋進行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其私募基金産品備案十二個月。深圳瀚信則因未向投資者披露涉訴資訊等5項違規事實,收到書面警示、限期改正并暫停受理私募基金備案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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