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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福利待遇有多好?從安老、寬免、婚配來看北魏的社會福利

古代福利待遇有多好?從安老、寬免、婚配來看北魏的社會福利

對社會福利的了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福利一般指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改善其物質和文化生活水準的所有措施,狹義的社會福利則主要針對社會困難群體,如老人、兒童、殘障人士等,為其提供帶有福利性的物質和服務等支援。

盡管有人認為古代社會是否存在社會福利一說還有待細究,但北魏時期确實實施過許多高于基礎保障标準的措施造福百姓,是以可以将其視為古代意義的福利政策。

古代福利待遇有多好?從安老、寬免、婚配來看北魏的社會福利

北魏時期的社會福利介于廣義與狹義之間,實施對象包含了部分社會困難群體,也包括一些其他特殊群體,這些福利措施能夠幫助這部分百姓獲得更好的生活保障,但針對性很強,閱聽人比較有限,社會上層往往會受益更多。

安老

北魏統治者特别重視宣揚孝道,不僅旌表孝行判罰忤逆,還學習漢族禮制設三老五更尊養老人,又建明堂辟雍,設立國子學,更是親講《孝經》于大殿,率先垂範,教行孝道,是以針對老年群體的福利政策十分豐富,為老年人提供了細緻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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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賜衣食

為高年賜以衣食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免受饑寒之苦,得以安享晚年,是針對社會困難群體——老年群體實施的特殊保障,孝文帝尤為重視。

此後孝文帝在延興三年(473 年)到太二十年(496 年)期間又為不同的老年群體賜予了規格不等的衣食, 起初賞賜對象多為京師高年,且以賞賜衣服布帛為主。

太和四年(480 年),孝文帝會見京城耆老, 除了賜予他們錦?、衣服,還賜了幾杖、稻米、蜜、麥等各種物品給他們,并且免除其家人的徭役,甚是寬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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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太和六年起(482 年),孝文帝則為貧老者賜衣居多,太和十七年(493 年),孝文帝不僅親自會見所過之處的老者,詢問疾苦,賜予粟帛,更是下令為六鎮及禦夷城的百姓中年滿八十而沒有兄弟子孫者終身供給糧食,并為七十以上的貧困老人賜粟十斛。

此外,孝文帝對身份地位較高的老者甚是優待,曾于太和二十年(496年)在皇家宮苑華林園隆重宴請國老庶老,并在爾朱榮的祖父爾朱代勒年老緻仕之後賞賜豐厚。

遊明根緻仕以後也曾下诏:“遊五更光素蓬檐,歸終衡裡,可謂朝之舊德,國之老成。可賜帛五百匹、谷五百斛”,賞賜規格明顯高于一般老年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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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杖緻膳

為高年賜幾杖、送膳食都是北魏統治者對老年群體的尊敬和照顧。

賜幾杖,即賜予坐幾和手杖,有時也單賜鸠杖——一種杖頭刻了鸠鳥形狀的手杖,都是年老之後随時會用到的輔助之物。緻膳于第就是為将膳食送至高年府上,也是對老年群體的一種關愛和優待。

古代很早就有賜高年幾杖的記載,如《禮記·月令》中寫道:“是月也,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飲食”,漢朝還進一步加以完善,制定了王杖制度,成為尊老敬老的代表性舉措。北魏素來重孝,也承襲了賜杖的做法。太武帝時,因為憐恤尉眷年老,遂首次下令“賜杖履上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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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文帝也曾為元謂、元興都、刁雍、賈秀、拓跋謂等人賜予幾杖,并且幾乎都享有“緻膳于第”的待遇。到孝文帝時期,緻膳的優待少見,大多隻是賜予鸠杖,另外還曾為拓跋他賞賜過安車。

孝文帝之後,則僅有孝明帝發過一次诏令,“以其(甄琛)衰老,诏賜禦府杖。朝直杖以出入”。

賜杖緻膳不僅顯示了統治者對高年的尊崇,同時也有利于建立儒家傳統的倫理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維護和鞏固統治,但受賞對象多為位高德重的年老官員,僅有極少數的上層高年能夠享受到這種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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闆官賜爵

闆官賜爵是指為高齡老人授予榮譽職銜和賜予爵位,于老人甚至其家人而言都是一種榮耀,也是北魏重視和尊崇老人的表現。

闆官源于漢代,漢朝時諸王大臣授予下屬官職便稱為“闆授”,這種授官方式有别于皇帝的敕封任命,他們不屬于朝廷的正式官員,不能享受相應的待遇。

魏晉南北朝時繼承了這種制度,但含義已經發生了變化,頒授官職的權力也歸于統治者,逐漸成為國家尊老養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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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時期為老人賜爵主要發生在孝文帝時期,闆授高年則在孝文帝、孝明帝和孝莊帝三代都有。太和十七年(493 年)八月,孝文帝巡行到肆州,诏“民年七十已上,賜爵一級”,這是孝文帝第一次為老人賜予爵位。

同年九月,又“诏洛、懷、并、肆所過四州之民:百年以上假縣令,九十以上賜爵三級,八十以上賜爵二級,七十以上賜爵一級”,這一次的層級劃分更加細密,對越年老的人也愈加優厚。之後孝文帝對高年的授官賜爵大抵以此次為标準,總體變化不大。

但太和二十一年(497 年),孝文帝頒發了多條诏令進行封賞,闆授等級提高不少,其中以二月釋出的标準最高:“诏并州士人年六十已上,假以郡守”。

此前大多要年滿百歲才能授予縣令,這一次卻下令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就能夠被授予郡守,頗為優待,這是北魏曆史上對老人年齡限制最低,最為優厚的一次授官,但也是唯一一次限定具體人群,要求闆授對象必須為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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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孝明、孝莊時期,幾乎不再為高年賜予爵位,隻是授以官職,也沒有以士庶群體加以限制,但對于授官品級的規定更加具體,如熙平二年(517 年),“诏京尹所統,百年以上賜大郡闆,九十以上賜小郡闆”,都分了大獨幕喜劇級。

緻仕制度

緻仕即交還官職退休之意,也稱為“緻事”、“休緻”、“緻政”,起源于周代,漢代以後逐漸形成制度。緻仕的年齡一般定為七十歲,但實際上根據情況可以有所調整,是以既有不滿七十提早緻仕的,也有超過七十延遲緻仕的。

對于官員緻仕以後的待遇,北魏并沒有明确規定,但推想必然會受到職位、統治者、關系親疏等多種因素影響,不過毋庸置疑的是,顯要官員的養老待遇往往十分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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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祿養老

孝明帝時曾發放俸祿贍養高年。正光四年(523 年),孝明帝頒布诏令:“若才非秀異,見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給本官半祿,以終其身。

使辭朝之叟,不恨歸于闾巷矣”,要求為被解除官職的老人繼續供給原本的一半俸祿,直至他們去世,使這些失去官職的老人們能夠享受到國家提供的養老保障,得以安享天年。

随後在孝昌元年(525年),孝明帝又下令:凡父母年齡在八十歲以上者均可任官,以其俸祿贍養父母,朝夕侍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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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這條诏令并沒有直接為老人提供物質支援,但準許高年子女任官領取俸祿,并要求他們贍養侍奉父母,也能夠讓老人的生活多一層保障,而且還能讓不曾為官的普通老人也能享受到一份福利,受益對象會更多。

寬免

北魏政府對百姓的寬免也是其社會福利内容之一,各代皇帝的寬恤優免措施能夠極大地減輕貧苦群眾的負擔,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和支援,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仍然是減免租賦,這對于賦役繁重的古代百姓而言無疑也是最受用的福利。

戰後優恤

無論何時爆發戰争,百姓都是最無辜且最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北魏時期戰火頻仍,天下百姓深受其害,生活貧苦,流離動蕩,是以北魏統治者時常于戰後采取各種措施優待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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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興元年(398 年),道武帝“诏大軍所過州郡,複擴租一年,除山東民租賦之半”,為受戰亂影響的百姓免除賦稅。

明元帝時,三秦地區遭受寇賊作亂,流亡者衆多,明元帝采納樂安王元範的建議,為當地百姓減輕徭役,使其能夠休養生息。

太和十七年(493 年),孝文帝又“诏免徐、南豫、陝、岐、東徐、洛、豫七州軍糧”。景明四年(503 年),宣武帝在大破蕭衍軍之後,诏源懷撫恤慰勞代都和北鎮,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赈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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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三年(527 年),孝明帝又頒布一條“輪粟授官诏”,因關隴之地遭受賊寇禍亂,燕趙一帶又不安定,導緻許多百姓流浪,不能耕種,又因為轉運勞役甚多,州鎮的倉庫中已經沒有糧食儲備,是以孝明帝決定頒布輸賞的條例。

隻要能夠把粟運到指定地方,都按規定賞賜相應的官位,且不限制其運輸數量。可見,北魏諸帝為保障百姓戰後的正常生活提供了很大的支援。

蠲免賦役

除了戰後優待百姓,北魏政府在平日裡也常為百姓減免租調徭役,寬以待民。從明元帝到孝明帝,每位皇帝都曾頒布過相關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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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具體内容來看,明元帝和太武帝多為巡行所過之處免除一半田租或全年田租;孝文帝時優免力度加大,少則免除田租一年,多則免除租調十五年,如太和六年(482 年),诏“靈丘郡土既褊塉,又諸州路沖,官私所經,供費非一,往年巡行,見其勞瘁,可複民租調十五年”。

這是整個北魏時期減免時間最長的一次,但總體還是以免除一年或三年居多,此外,孝文帝還曾主動為被巡行車駕傷了莊稼的百姓賠償糧谷。

宣武帝則因為百姓深受勞役繁重之苦,下诏免除雜調,還于正始元年(504 年)诏令諸州停征徭役,以拯救百姓疾苦,這對于封建社會的底層百姓而言無疑是極大的優待。到孝明帝時期,國家的優免變少,但孝昌元年(525年)仍為天下百姓減去了一半的征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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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還歸家

因為頻繁遭遇天災人禍,生活艱難,是以北魏常有貧苦之家售賣兒女的事情發生,北魏統治者也曾多次頒發诏令釋放賣鬻男女。

先是和平四年(463 年),文成帝下令歸還此前因遭受饑寒無法生存而被家裡賣出的男女,同時仔細查究有人借着權勢互相勾結使良家子女仍為奴婢的情況,如果不按規定核查放還,便準許被賣者父兄上告官府,以掠賣人口的罪名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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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九年(485 年),孝文帝又诏令送還太和六年以後購買于定、冀、幽、相四州中饑民之家的所有良民,即便有人已經被娶為妻妾,但如果她們心中不願,也要分離。

延昌四年(515 年),宣武帝也曾下诏,如果因為饑荒失了本業,家人也流離失所,遂将兒女賣作奴仆的,準許這些被賣之人傳回家裡。

除此之外,孝文帝還曾多次放免宮人,如太和三年(479 年)“诏宮人年老及疾病者,免之”,太和五年(481年),又诏“免宮人年老者還其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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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配

北魏統治者還關注到了社會困難群體的婚配問題,明元帝和孝文帝曾多次下诏為他們配給妻子。

永興三年(411 年)二月,明元帝放出許多宮女和服役的藝伎,将她們配給無妻之人。同年五月,“複出宮人賜鳏人”,再次釋放宮女賜予鳏民。

太和二年(478年),孝文帝也将宮女賜給貧窮鳏民為妻。太和三年(479 年),又再次為鳏夫貧民配給宮女。太和十三年(489 年),孝文帝還特意為北鎮鳏貧之民放免一批宮女,賜給他們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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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為鳏貧百姓解決婚配問題收獲的最大好處在于他們組建家庭之後可以更好地從事農業生産,友善改善個人生活的同時也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

由此看來,在北魏時期的福利待遇還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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