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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近幾年來,網絡發明家們生造規矩的行為是愈演愈烈,這些腦子比前清人還保守的發明家們,意淫出很多雷人的僞規矩:

什麼嫡女比庶子高貴,什麼繼室嫡子稱“繼嫡子”地位不如原配嫡子高,什麼卑賤的繼室永遠比不過原配、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

特别是“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的謠言,極其的有市場,宅鬥小說、宮鬥影視劇等等都有跟風,據說某劇連原配嫡女不敬繼母的場面都搞出來了,真是沒有最離譜,隻有更離譜。

我就納悶了,稍微去看看書、查點資料都能明白:在古代前娶後繼都是正嫡、孝字大過天的大環境下,原配嫡女怎麼敢不敬繼母呢?那些自動帶入原配黨的癔症患者又憑啥看不起繼室呢?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想起以前看到某位網友調侃的話:這年頭,大婆都内卷了!

每次想起這句話都忍不住笑,是啊,原配、繼室都是嫡妻,地位相等,何必相煎太急呢!即便隔壁棒朝那麼嫡庶神教,也沒見到人家拿哪個繼室王妃來嘲諷,更沒有繼妃過門給原配牌位執妾禮規矩的記載。

嫡庶神教的李朝,都沒有繼室給原配牌位執妾禮的規矩,我天朝當然就更沒有這樣莫名其妙地規矩了,那些發明家也知道自己的謠言沒有史料依據,就說“雖然在古代禮法裡沒有明确規定,但在一些講究的人家裡,繼室進門就要在元配的牌位前執妾禮”。

看,人家多會自圓其說,史料依據拿不出,全憑他們一張嘴來現編現賣。對了,那些人還喜歡用“元配”這個詞,好像覺得比“原配”顯得更高貴似的。

難道他們不知道“元配”和“原配”的釋義是一樣的,都是指第一次娶的結發妻子?不過,這些人大概不知道“元配”為啥被改稱為“原配”。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本文就是為了戳破“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的謠言而寫,用史料依據和實際例子來辟謠,為同屬正室嫡妻的繼妻正正名。

特别提醒,本文隻涉及再娶的繼室,不涉及妾扶正的繼室(會另外開篇)。(估計有些腦回路與衆不同的人,又要說我不是原配生的了,不然為啥要給繼室說話。^_^)

按《春秋 》記載,早在春秋時期,諸侯一生中隻能娶親一次,即所謂的“諸侯一聘九女,諸侯不再娶”。

那些不承認繼妻地位的發明家們,多半都喜歡引用這句話,說男人按禮法是不許再娶的,娶來也是不合法的,以此用來貶低繼妻的地位不如原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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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春秋》說諸侯不能再娶呢?

是因為諸侯一次娶九個,有妻也有媵(ying),即便妻子過世,還有媵頂上來“攝治”内政,是以不需要再娶嫡妻。

如果嫡妻死後重新聘娶,會引起動亂,為了明嫡庶,防備篡弑,是以,諸侯人君就不再娶,以此維護嫡系的唯一性。

唐人徐彥曾解釋過:規定諸侯人君不許再娶,也是為了給媵們接班的機會,讓媵們“有為嫡之望也”。這也說明那時候是存在妾室扶正的情況。

是以,春秋的諸侯人君在嫡妻過世後,扶正媵來代理嫡妻的地位,攝治内政,這個攝政夫人,就被稱為“繼室”。

此處注意一點,春秋時期的所謂“繼室”,多半都是由媵等級的貴妾扶正,是以,她的宗法地位的确低于原配嫡妻,這個不需要杠。

但是,随着時代的發展,秦漢以後,世人就把續娶的嫡妻,也稱之為繼室,而繼室由于再娶嫡妻的融入,地位就開始發生變化,在宗法上、律法上,和原配嫡妻享受的權益相同,即所謂的前娶、後繼皆是正嫡。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那麼,在春秋時代,但凡是個男人都不能再娶了嗎?

錯!隻有天子、諸侯不能再娶,其他男人都可以再娶。因為,天子諸侯一次娶多個,是以“無再娶之禮”;但卿大夫以下,一次隻能娶一個,不幸嫡妻過世後,内宅無主,“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禮”。

是以勒,提醒某些人,你要不是天子諸侯的身份,就不要再說什麼春秋禮法規定男人隻能娶妻一次了,卿大夫以下都有再娶之禮哦!(其實俺以前也是隻注意前一句諸侯無再娶之禮,卻沒注意後一句大夫以下有再娶之禮。)

為什麼卿大夫以下有再娶之禮呢?

因為嫡夫人死了,沒有人打理家事内務,沒有人能承宗廟的大任,總不能讓卑賤的妾室去承擔夫人的責任吧!是以,卿大夫以下才有再娶之義。

是以,不管是春秋還是戰國,男人們都存在再娶的現象,東漢班昭在《女誡》中宣揚女人沒有二嫁之文時,還吹捧男人有再娶之義。

從班女德的言論就能看出,在古人的眼中,男人再婚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事,但女人二嫁就要受到社會輿論的嘲諷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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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腳趾頭想想也是,男權社會裡,男性怎麼可能制定禮法、去限制自身享受的權利呢?

那麼,再娶的嫡妻是什麼時候開始被稱為“繼室”呢?從魏晉南北朝時代開始。

在先秦時期,媵被扶正後,稱為“繼室”,在宗法上的地位稍遜于原配嫡妻,因為她沒有享受聘娶時的婚禮流程,是以身份上遜于嫡妻。

那聘娶的第二任夫人稱什麼呢?

還真沒有相關稱呼,先秦隻說“再娶之妻”,漢朝對繼妻的稱呼有“更娶”,有“再娶”,而前妻子對父親繼妻的稱呼,則有繼母、後母、假母等,并沒有用繼室來代指。

到了魏晉南北時期,出現用繼室來代指再娶嫡妻的現象,也是從那時候開始,不管是扶正的妾室,還是再娶的嫡妻,都被統稱為繼室、繼妻。

史書上關于聘娶繼室的記載比比皆是,比如西晉人鄭袤,妻子孫氏早亡,又聘魯國薛人曹氏為繼室;後燕的慕容垂聘娶小姨子段氏為繼室;西涼李暠聘娶寡婦尹氏為繼室,等等。

話說魏晉南北朝時期嫡庶分明,一直是網絡嫡庶神教們向往的時代,但這個時代卻有一個極具嘲諷意味的現象——二妻并嫡,這種現象甚至一直延續到隋唐時期。

什麼叫二妻并嫡呢?是平妻嗎?

二妻并立并不是明清時才出現的平妻,平妻在宗法和律法上是得不到承認的;“二妻并嫡”就不同了,兩個妻子都是正嫡,在宗法上和律法上都被承認,都能獲得封号。

出現二妻現象的原因很多樣,有政治鬥争的原因,有南北離亂的原因,當然也有男性貪色的原因,是以才在嫡庶分明的時代,造成大量的二妻并立現象,又因為嫡庶以及繼承的問題,引起很多糾紛。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二妻并嫡的例子有很多很多,不屬于本文範疇内,故略過不提。本文隻讨論繼妻的地位和權利,下面會通過幾個方面,來闡述繼室嫡妻的地位,是否和原配嫡妻的地位相同:

從丈夫的角度看:

繼室和原配的名位相同,都是丈夫的嫡妻,都有因丈夫而受封命婦的資格,跟着夫貴妻榮,己身及娘家都可以因為夫家而獲得榮耀。

繼室和原配享受一樣的社會、宗法、法律地位,當然,也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參加家族祭祀,治理内務,侍奉舅姑,和睦宗族,撫育教養諸子女(原配子女、己子女、庶子女),協助丈夫搞夫人外交等等。

繼室和原配一樣,都要為亡故的丈夫服斬衰三年;丈夫對她們都隻服齊衰杖期,不為妾室服。

當妾室的不管對原配還是繼室,都要服齊衰不杖期,而繼室和原配一樣,身為主母,不用為妾服。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繼室在亡故後,待遇和原配一樣,有合葬丈夫的權利:有繼室和丈夫及原配三人同穴合葬的,也有夫妻同穴、後死繼室異穴祔葬的,還有原配獨葬、繼室與丈夫合葬的,更有繼室獨葬的。

如果繼妻過世得晚,多數不再開啟亡夫墳茔,而是選擇獨葬或者祔葬。

繼室的牌位,也和原配牌位一樣,能升袝宗廟,和原配牌位并祔,陪伴在丈夫牌位旁邊,接受子孫祭祀。

注意:繼室和原配的牌位擺放不存在貴賤之禮,唯一的差別就是在位置上,要按照先後順序,擺個上下,表明先來後到之意,可不是尊卑嫡庶之分。

在這裡特别說明一下:繼室去給原配牌位上香祭祀時,不存在謠言說的執妾禮,繼室最多就是稱呼原配一聲姐姐,盡個先來後到、後輩尊重前輩的禮數罷。

畢竟她們的關系,的确存在先來後到的順序,你去某公司當新人,也得對先來的前輩禮敬不是?難道人家先來的就是正、你後來的就是偏?不都是公司正式員工嗎?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從子孫的角度(本小節内的繼子專指原配子,不包括庶子):

儒家經典在論及婚姻時,都隻注重夫、妻、妾關系,并不區分原配和繼室,隻有在界定母子名分時,才會強調“繼母如母”。

繼母和繼子明明沒有血緣關系,為何要強調繼母如母呢?

因為是父權社會,繼母是父親的配偶嫡妻,是以,孝順的繼子就要尊敬繼母如親母(原配)一樣,繼母在法律上享受對所有子女(包括繼子女、己子女、庶子女)的教令權、主婚權、立繼權,以及夫死後對大家庭的财産管理權等等。

繼母可以因為繼子(當然也包括己子和庶子)而獲得诰命,母憑子貴;享受諸子女的贍養權,繼子(當然也包括己子和庶子)有孝順奉養繼母的義務和責任。

繼母去世,繼子要服和親母一樣的喪,唐之前父親健在要為母服齊衰杖期,父不在就服齊衰三年;武皇改制後,父在不在都要服齊衰三年;明朝後改為服斬衰三年;做官的繼子(當然也包括己子和庶子)還要丁憂。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從原配子和繼室子權利的角度:

前娶後繼都是嫡妻,所生之子,相對于妾生子,都是嫡子。

但是,按照封建社會的傳統宗法制——嫡長子繼承制,原配死後,才聘娶的繼室,那麼,繼室嫡子在年齡上和原配嫡子比,自然是不占優勢,是以,遇到原配、繼室都有嫡子的情況下,繼承宗祧的嫡長子,多數出自原配子。

發明家們也經常用這種現象來說繼室子比原配子地位低,卻根本不考慮繼室子是因為出生晚,是以才不具備繼承宗祧的嫡長資格。

比如說某爵主,原配有兩個兒子,繼室也有兩個兒子,按繼承制順序,自然是原配生的長子襲爵,即便長子未婚早亡,也是由母弟遞補,繼室的兒子由于年齡的緣故,很少能越過大哥二哥去承爵的。

但這并不表示繼室嫡子的地位比原配嫡子低,隻是長幼有序而已,畢竟他娘嫁過來時,原配嫡子就已經存在了,身為繼室子,在序齒上怎麼也排不到原配嫡子前頭,承爵的機會自然不大。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原配子都不幸亡故,自然該輪到繼室的嫡子遞補,成為新的“為父後者”;還有原配子賢良不争的,主動把家業或者爵位讓給繼母的兒子。

還有就是,如果遇到那種“二八佳人七九郎”的繼室之子,因為年齡的短闆,即便原配嫡子早亡,恐怕繼室嫡子也沒有庶長子襲爵的可能性大,參見棒朝的光海君。

漢朝的律令有個規定:同母兄弟可以互相為後,如果某男有爵位,本人無子,就由同母兄弟優先襲爵,異(前)母兄即便年長,也不能承襲。

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前妻是被丈夫休棄的,這個棄妻(原配)子的繼承權,就要排在繼室子的後邊,除非繼室無子,才輪到棄妻(原配)子來“為父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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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律的角度:

因為繼室在宗法和律法上的地位,和原配是相同的,是以,遇到繼子不孝、打罵、毆殺繼母時,繼母享受親母的權益,繼子要承受殺親母相同的刑罰。

以漢、唐、明三朝為例,不要糾結我為啥選這仨時代,因為宋刑統差不多照抄唐律疏議,而清律差不多照抄明律。

西漢美陽有個繼母,向官府舉告繼子不孝,時任美陽令的王尊,就把不孝的繼子懸挂在樹上,處以磔(zhe)刑,讓騎馬的吏卒射殺不孝子。

景帝時,有個叫訪年的繼子,繼母陳氏殺害其父,訪年因而殺繼母入獄,按照漢律,兒子殺母,以謀大逆論處,要判處枭首,是以,訪年要被判處枭首。在廷尉複審時,景帝對此案提出質疑,并考察時為太子的武帝。

武帝認為繼母殺害訪年的父親時,就已經斷絕夫妻關系,對訪年來說,自然不存在母子恩義,是以不應該按謀大逆論處,應該按殺凡人罪論處。景帝采納了武帝的建議。

《二年律令》也記載身為人子,預謀殺害繼祖母、繼母,和預謀殺害親祖母、親母一樣,處罰均為棄市;而人子的老婆毆打、辱罵夫之親母、繼母,處罰一樣是棄市。

兩漢之後的曹魏,也繼續重申繼子殺害繼母,與殺親母的罪名相同,又被晉朝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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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唐朝,子女辱罵祖父母、父母的,判處絞刑;毆打祖父母、父母的,斬首;誤殺祖父母、父母的,流三千裡;打傷祖父母、父母的,有期徒刑三年。

如果子孫因為違反長輩教令被打殺,祖父母、父母要受什麼懲處?

毆殺子女,有期徒刑一年半;用兇器殺害子女,有期徒刑二年;故意殺害子女,各加一等,分别為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半。

這時候,繼母、嫡母(包括原配、繼室,針對庶子論)、慈母、養母,和親母在刑律上才存在一定差別,為什麼有差別?

因為繼母(嫡、慈、養)和繼子(庶、養)之間沒有血緣關系,盡管他們之間存在母子倫理,但在律法上,仍然會較親母打殺親子重一等(也隻是重一等)。

在孩子違反母親教令時,親母毆殺親子,有期徒刑一年半,繼母毆殺繼子,加一等,有期徒刑二年;親母用兇器殺親子,有期徒刑二年,繼母用兇器殺繼子,加一等,有期徒刑二年半。

孩子沒有違反教令的情況下,還去故意殺害時,親母有期徒刑二年,繼母(嫡、慈、養)加一等,有期徒刑二年半;親母用兇器殺,有期徒刑二年半,繼母用兇器殺,加一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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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看明律,子孫以及妻妾毆打祖父母、父母,要判處斬首;殺害祖父母、父母,判處淩遲處死;誤殺祖父母、父母,杖一百、流放三千裡;打傷祖父母、父母,杖一百、有期徒刑三年。

子孫因為違反教令被祖父母、父母采用過激手段毆殺,尊長隻被判處杖刑一百;如果是故意殺害子女,則被判處杖刑六十、有期徒刑一年;嫡母、繼母、慈母、養母,則都要在親母的基礎上加一等,杖刑之外,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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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梳理提煉一下這一節:

漢朝繼母告繼子不孝,繼子要被判處棄市;

繼子預謀毆殺繼母,同樣被判處棄市;

繼子殺害繼母,枭首;

繼母因殺其父而被繼子殺,繼子按殺凡人論。

唐朝子女辱罵繼母,要被判處絞刑;

毆打繼母,要被處以斬首;

誤殺繼母,要流放三千裡;

打傷繼母,有期徒刑三年。

子女因為違反繼母教令,被繼母毆殺,繼母在親母毆殺親子刑罰的基礎上加一等,有期徒刑二年;

繼母用兇器殺繼子,也在親母刑罰的基礎上加一等,有期徒刑二年半。

子女沒有違反繼母教令,還被繼母故意殺害,也在親母殺親子的刑罰基礎上加一等,有期徒刑二年半;

繼母用兇器殺繼子時,繼續在親母刑罰的基礎上加一等,有期徒刑三年。

明朝子女毆打繼母,要被判處斬首;

殺害繼母,淩遲處死;

誤殺繼母,杖刑一百,流放三千裡;

打傷繼母,杖刑一百、有期徒刑三年。

子女因為違反繼母教令,被繼母采用過繼手段殺害,繼母要被判處杖刑一百;

繼母故意殺害繼子,要被判杖刑六十、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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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漢、唐、明律法比較看,身為子女卑幼的,殺傷父母尊長,處罰一直都很重;而反過來時,父母尊長殺傷子女卑幼,處罰則相對較輕,即便是和繼子毫無血緣關系的繼母,因為其繼室嫡妻的身份,也照樣享受繼子親母的權益。

通過上面幾方面的對比可知,禮法和律法保障了繼室們的嫡妻地位,讓她們獲得的實際利益絲毫不遜于原配嫡妻。

甚至有不少繼室,因為自身的才貌或者家世,更能獲得丈夫的愛重和偏心;還有繼室因為丈夫從微賤到顯達的轉變,而獲得比原配更多的利益。

簡單舉幾個知名的例子:

東晉人溫峤,微賤時娶原配妻子高平李氏,早亡;顯貴後的溫峤又聘娶繼室琅琊王氏,又早亡;再娶廬江何氏,也死在溫峤前面;後來溫峤死了,朝廷要給他封贈,面對他的三個妻子犯了難。

陳舒認為:夫貴妻榮,即便妻子早亡也不應該貶黜,是以,李王何三人應該都被追贈夫人。

庾蔚之則認為:嫡妻的身份要随着丈夫的身份确定,是以,微賤時的(原配)妻子不能獲得追封,李氏生前沒有獲得诰命,就沒有受追贈的資格,隻追贈王、何二夫人即可。

朝廷采納了庾蔚之的建議,追贈溫峤的兩個繼妻為始安公夫人,卻沒追贈原配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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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趙匡胤沒有發迹前,迎娶和他門當戶對的低級武官家的賀氏女為妻,連生三子二女,趙二當節度使時,受封夫人的賀氏早亡。

老婆才死半年,趙二就急不可耐的下聘禮千金,迎娶進階武官家的王氏女為繼室,對王氏很是偏愛。

建隆元年(960)正月,趙二篡周建宋,是為宋太祖,八月,冊立王氏為皇後;兩年後、建隆三年(962)四月,才追封原配賀氏為皇後,沒有谥号,也沒有立别廟,隻是在墳茔處置祠殿。

乾德元年(963)十二月,繼妻王皇後崩,太祖才開始建别廟。次年(964)三月二十五,太祖在給繼妻王皇後追上谥号“孝明”時,才一起給原配賀氏追上谥号“孝惠”,把兩個妻子的神主供奉在别廟,也不按先來後到的順序擺放,卻以繼妻孝明王居上,以原配孝惠賀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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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六年(968)二月,宋太祖又聘娶外戚高門宋氏女為繼後,即開寶宋皇後。可見随着趙二的地位變化,他聘娶的三任嫡妻的門第是一任比一任高。

等宋太祖駕崩後,他的母弟老三趙炅(jiong)即位,是為宋太宗,把二哥的神主升袝太廟,就以繼室孝明王皇後配享(宋後還活着),原配賀氏隻能委委屈屈的蹲在别廟裡。

太宗也先後迎娶三位正妻,即原配淑德皇後尹氏、繼室懿德皇後符氏、第二繼室明德皇後李氏。太宗死後升袝太廟,也是以繼室懿德皇後符氏神主配。到了真宗趙恒,也是忽視原配章懷潘皇後,以繼室章穆郭皇後配享太廟。

一直到神宗元豐六年(1083)六月,大臣建議神宗說:顯貴時聘娶的妻子是嫡妻,微賤時聘娶的妻子也是嫡妻,前娶後繼都是正嫡,不能因為太祖的原配孝惠賀、太宗原配淑德尹、真宗原配章懷潘沒當過皇後,就不許人家配享太廟啊!

神宗皇帝這才下诏,把三位老祖宗的原配神主一起升袝到太廟,趙官家們無視前娶後繼順序的操作,也是夠無禮的。

立繼之禮,其來尚矣。始微終顯,皆嫡也,前娶後繼,皆嫡也。(《宋史》志第六十二禮十二)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大明廣平侯袁容,是朱棣的功臣,他是個庶子。永樂元年(1403)十二月,朱棣封贈靖南功臣,追贈功臣祖輩三代,袁容就想給早死的小妾親娘劉氏讨個诰命。

不管是按照傳統禮法,還是按照明太祖制定的武官封贈制度,都是嫡母、繼母在世,所生母沒資格獲得封贈;如果嫡繼母亡故,生母還在,才可以獲得封贈;或者嫡母、生母都亡故,可以一起獲得封贈。

但袁容家的情況偏偏是,嫡母孫氏亡故,其父又聘娶的繼室羅氏還健在,他的小妾娘是無論如何都不能獲得封贈的,隻有繼嫡母能沾庶子的光。

衆所周知,朱四這人和雍四一樣,都是偏心護短,哪怕枉顧禮法,他命禮部、翰林院商議袁容繼嫡母和生母封贈的事。

侍讀學士解缙就給皇帝出主意:如果袁容的生母和繼嫡母都在世,那說破天去也不能并封;如今繼嫡母一人健在,是理應受封,而早死的嫡母和生母,兼顧一下人情,可一體并封。

朱棣很高興,采納了解缙的建議,把袁容的嫡母孫氏、繼嫡母羅氏、生母劉氏并封夫人;并義正言辭的下诏說“後不為例”。

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别造謠了,前娶後繼都是正嫡

通過上面典型的例子看,原配、繼室都是正嫡,地位、享受的權益都是一樣的,還經常會出現丈夫偏愛繼室、無視原配的情況。

其實吧!原配、繼室都是丈夫的合法配偶,原配沒資格歧視繼室,繼室也沒必要看不上原配,就像繼承宗祧的嫡子嫡孫因為存在遞補現象、可以有N個一樣,嫡妻也有最少兩個及以上,差別無非是原配、繼室、第二繼室,乃至第三、第四繼室。

不要驚訝,男人聘娶繼妻的行為真的很普遍的,别說二娶了,三娶、四娶都不在少數,目前可知娶妻最多是唐人崔颢,這厮不是良人,曾經先後娶妻五次,專門聘娶貌美的嬌妻,在婚後不久就休棄,是以前後娶了五次。

最後啰嗦一遍: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純粹是謠言!别再信謠傳謠了!

拜托傳播“繼室要給原配牌位執妾禮”謠言的人去思考一下,封建時代一個出身普通的讀書人,他初婚對象、原配妻子的門第,有幾個會高過他科舉顯貴後、續娶繼室的門第?

如果真存在這個所謂“執妾禮”的規矩,豈不是要斷了男人續娶高門繼室的可能性?男權社會的受益者們,會搞出這玩意來束縛自己嗎?

就是這樣。

圖檔來自網絡侵删,圖表資料系猴格整理。

參考資料:《儀禮注疏》、《二年律令》、《漢書》、《白虎通義》、《晉書》、《唐律疏議》、《唐會要》、《宋刑統》、《文獻通考》、《宋史》、《明太宗實錄》、《大明會典》、劉麗文《〈左傳〉"繼室"考》、熊逸《春秋三傳詳釋》、朱聖明《西漢初年繼母與親母法律地位的比較研究》、羅彤華《唐代繼室婚姻研究》、許歡《宋代繼母法律地位研究》、楊輝《中國喪服服叙制度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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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話說:妾扶正的繼室另外開篇吧,本篇字數已經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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