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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克爾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七)

作者:雷峰塔下捉蛇

弗裡德裡希.恩格斯

  [注:“德意志人”,過去譯為“日耳曼人”。在我國習慣上,“日耳曼人”是指中古以前的德意志人,“德意志人”是指那以後的德意志人。但在德文中和恩格斯這篇著作中,卻沒有這樣的差別。恩格斯在本卷第105頁指明:“德意志人的最初的曆史總稱為‘日耳曼人’是由克爾特人給他們取的……”。本篇中所用的“德意志人”、“德語”、“高地德意志語”、“德意志國家”等等詞,都根據名從主人的原則,譯為“德意志”,不再一一加以差別。恩格斯在個别地方使用日耳曼一詞的,則依原文譯為“日耳曼”。]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們不能詳細研究今天仍然在各種不同的蒙昧民族和野蠻民族中間以或多或少純粹的形式存在着的氏族制度,或者亞洲的文化民族的古代曆史上的氏族制度的痕迹了。[注:以下直到“在這裡,我們隻對克爾特人……作若幹簡短的評述”以前的一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這兩者是到處都可以見到的。隻舉幾個例子:在人們還不知道什麼是氏族的時候,那一位曾經費了莫大氣力去攪混氏族問題的麥克倫南,就已經表明了氏族的存在,并且大體上正确地描述了卡爾梅克人、切爾克斯人、薩莫耶特人[注:過去稱涅涅茨人。]的氏族,以及三個印度民族——華拉耳人、馬加爾人、曼尼普爾人的氏族。不久以前,馬·柯瓦列夫斯基也發現并描述了北蕭胡人、顯胡蘇人、斯萬人和高加索部落的其他氏族。在這裡,我們隻對克爾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氏族的存在,作若幹簡短的評述。

  克爾特人的儲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們看到了仍然充滿着活力的氏族;在愛爾蘭,甚至到今天,在英國人用暴力破壞了氏族以後,它至少還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識中;在蘇格蘭,在上世紀中葉,它還處于全盛時期,在這裡它也隻是由于英國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滅的。

  在威爾士被英國人征服以前數世紀,即至遲于十一世紀所制定的古代威爾士的法律,還表明有整個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雖然這隻是一種普遍流行的早期習俗的稀有殘餘;每個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畝土地;此外,另有一塊土地共同耕種,收獲物實行配置設定。就其跟愛爾蘭和蘇格蘭類似這一點來說,毫無疑問這種農村公社乃是一種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對威爾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沒有時間去這樣做(我的摘要是在1869年做的)——未必能直接證明這一點。然而,威爾士以及愛爾蘭的材料卻直接證明,到十一世紀時,克爾特人的對偶婚還根本沒有被一夫一妻制所代替。在威爾士,婚姻隻有滿了七年之後才是不能解除的,或者更确切些說,才是不能取消的。甚至隻差三夜就滿七年,夫妻還是可以分離的。那時财産便要分開:由妻子劃分,丈夫任選一份。家具是按一定的非常有趣的慣例來分的。如果是丈夫提出離婚的,那他必須把妻子的嫁妝和其他某些東西還給她;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那她便少得一點。如有三個子女,丈夫分兩個,妻子分一個,即當中的一個。如果妻子在離婚後重新結婚,而她的前夫想重新要她時,即使她的一隻腳已經踏上新夫的床,也要順從前夫的要求。但是如果他們業已同居七年,即使以前并未正式結婚,他們也就成了夫妻。在結婚以前,少女的貞操完全不嚴格遵守,也不要求遵守;與此有關的規定,具有非常輕佻的性質,是和資産階級的道德完全不相适應的。如果妻子與人通奸,丈夫可以毆打她(這是允許他這樣作的三種場合之一,在其餘場合毆打妻子是要受罰的),但是這樣一來,他就無權要求别的補償了;因為

  “對于同一罪行,或者要求贖罪,或者要求報複,但兩者不可得兼”。

  妻子可據以要求離婚而且在分财産時自己的權利又絲毫不受損失的原因,是非常多樣的:隻要丈夫口有臭氣就夠了。為贖回初夜權而付給部落首領或國王的贖金(gobr merch,中世紀的marcheta這個名稱、法語的marquette就是由此而來的)在法典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婦女在人民大會上享有表決權。我們再補充一點,在愛爾蘭已經證明有類似情況存在;在那裡,暫時性的婚姻也非常流行,在離婚時,妻子享有很大的明确規定的照顧,甚至對她的家務勞動也要給以報酬;在那裡,還有“長妻”與其他諸妻并存的事;而在配置設定遺産時,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差别。這樣,我們便看到了一幅對偶婚的圖景,與這種對偶婚比較起來,北美現行的婚姻形式,似乎是嚴格的,不過,對于一個在凱撒時代還過着群婚生活的民族來說,在十一世紀有這種情形,是不足為奇的。

  愛爾蘭氏族(即sept;部落稱為clainne,克蘭)的存在是千真萬确的,它不僅記在古代法典中,而且在十七世紀被派到愛爾蘭以便把克蘭的領地變成英王王室領地的英國法學家們也對它作過記述。直到那時,土地隻要未被首領變為自己的私有領地,就仍是克蘭或氏族的公共财産。如果某一氏族成員死亡,因而一戶經濟不再存在,氏族首長(英國法學家稱之為caput cognationis)便把全部氏族土地在其他各戶中間進行一次重新配置設定。這種配置設定,大體上一定是依照德意志通行的慣例來進行的。即在今日,還可以見到一些屬于所謂rundale〔朗得爾〕制度的村田,在四五十年前,這種村田是很多的。農民們,即租種以前屬于整個氏族而後來被英國征服者所侵占的土地的個體佃農們,每人為自己承租的地段交納租金,但卻把全部耕地和草地合并起來,按照方位和土質分成許多《Gewanne》〔“塊”〕,如摩塞爾河沿岸所稱呼的那樣;每個人在每一塊中都有一份;沼地和牧場歸公共使用。在五十年前,重新配置設定土地依舊時常舉行,有時每年舉行。這種實行朗得爾制度的村落的地界圖,看去極似摩塞爾河沿岸或霍赫瓦爾特山脈的德意志人的那種農家公社。氏族此外還繼續存在于《factions》〔“幫”〕中。愛爾蘭農民常常分成各種幫,它們是以看來毫無意思和十分荒誕的差别為根據的,這種差别為英國人所全然不解,并且它們除了彼此之間進行心愛的盛大毆鬥而外,似乎别無任何目的。這是被消滅了的氏族的人工的複活,氏族滅亡後才産生的代替物,這種代替物以特殊的方式證明了遺傳下來的氏族本能的存在。此外,有些地方,同氏族人還一道住在他們舊有的地區内;比如在三十年代,莫納根郡的絕大多數居民隻有四個姓,換言之,即起源于四個氏族或克蘭。[注:在愛爾蘭度過的那幾天中,我重新鮮明地意識到那裡的鄉村居民還是多麼厲害地生活在氏族時代的觀念中。農民向土地所有者租地耕種,土地所有者在農民的眼中還俨然是一種為了全體的利益而管理土地的克蘭的首領;農民以租金的方式向他納貢,但認為在困難時也應得到他的幫助。在那裡還認為,一切比較富裕的人,當自己的比較貧苦的鄰居有急需時,必須幫助他們,這種幫助,并不是施舍,而是比較富有的克蘭的成員或克蘭的首長理所當然地應給予比較貧苦的克蘭的成員的。政治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們抱怨無法使愛爾蘭農民接受現代資産階級的财産概念,這是可以了解的;隻有權利而無義務的财産概念,絕不能灌輸到愛爾蘭人頭腦中去。當具有這種素樸氏族觀念的愛爾蘭人突然投身到英國或美國的大城市,落到一個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全然不同的環境中時,他們在道德和法律問題上會多麼容易迷惑惶亂,失去一切依托并且往往大批地成為傷風敗俗的犧牲品——這也是可以了解的。(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加的注。)]

  在蘇格蘭,氏族制度是随着1746年起義的被鎮壓而滅亡的。至于蘇格蘭的克蘭是這個制度的哪一環節,尚待研究;但它是這樣一個環節,則是沒有疑問的。在瓦爾特·司各脫的小說中,我們可以看到關于蘇格蘭高地的這種克蘭的生動描寫。摩爾根說,這種克蘭,

  “就其組織和精神而言,乃是氏族的最好的标本,氏族生活支配氏族成員的顯著執行個體……從他們的紛争和血族複仇上,從按克蘭劃分地區上,從他們的共同使用土地上,從克蘭的成員對于首領的忠誠以及彼此間的忠誠上,我們處處都看到氏族社會的那種通常的、持久的特征……世系是按照父權制計算的,是以男子的子女仍留在克蘭内,而婦女的子女則轉入他們父親的克蘭裡去”。

  至于從前在蘇格蘭盛行過母權制,這從下述事實中可以得到證明,據貝達說,皮克特人的王室是按照女系繼承的。甚至普那路亞家庭的殘餘,在威爾士人以及蘇格蘭人中間還以初夜權的形式一直儲存到中世紀,那時,要是初夜權沒有贖回,克蘭的首領或國王,便可以作為以前的共同丈夫的最後代表者,對于每個新娘享有這個權利。[注:在1884年版中在這句話後面接着還有一段話,恩格斯後來在1891年版中把它略去了。這段話是:“這種權利——在北美洲的最西北部地區經常可以見到——在俄國人當中也流行過:到十世紀時被奧裡珈女大公廢除。”住下是一段叙述“尼韋爾内和法蘭斯孔太的與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地區的斯拉夫人家庭公社相似的共産制的農奴家庭”的話,這段話,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把它移到第二章中,略加修改後作為一個補充列入該章(見本卷第71—72頁)。]

  德意志人在各民族大遷徙以前,曾組織成為氏族,這是沒有疑問的。他們隻是在公元前數世紀,才占居了多瑙河、萊茵河、維斯拉河和北海之間的地區;基姆布利人和條頓人正處在大遷徙中,而蘇維彙人隻是到凱撒時代才穩定地定居下來。凱撒談到蘇維彙人時明确地說過:他們是按氏族和親屬關系(gentibus cognationi-busque)分開居住的;而在gens Julia〔尤利氏族〕的一個羅馬人的口中,gentibus這個名詞有着完全确定的和不容誤解的意義。這适用于全體德意志人;他們甚至在被征服的羅馬各行省似乎還按氏族居住。從“阿勒曼尼法典”中可以得到證明,在多瑙河以南的被征服的土地上人們是按血族(genealogiae)分開居住的。這裡使用的genealogia一詞,與後來的馬爾克公社或農村公社的意義完全相同。[注:以下直到“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臘人那裡一樣,在德意志人那裡,”(見本卷第156頁)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以代替1884年版中的如下一段文字:“這樣我們就看到,德意志民族之一,并且恰恰又是蘇維彙人,在這裡是按氏族即gentes分居的,每個氏族都分有确定的地區。勃艮第人和倫巴德人的氏族稱為fara,而‘勃艮第法典’中所使用的氏族成員(fara-manni)一詞,同時也指勃艮第人,這是針對着羅馬居民說的,後者自然不包括在勃艮第氏族内。因而在勃艮第人那裡,土地的配置設定也是按照氏族進行的。日耳曼法學家們好幾百年為之絞盡腦汁的faramanni問題,這樣就可解決。在德意志人中并不是到處都把氏族稱為fara,盡管我們在一個哥特系的民族和另一個赫米奧南(高地德意志)系的民族那裡可以發現這個名稱。在德語中用來表示親屬關系的字根是很多的,這些字根同時使用在我們可以推斷是和氏族有關的詞語中。”]不久以前,柯瓦列夫斯基提出了一種見解,說這些genealogiae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們之間進行配置設定,農村公社隻是後來才從它們當中發展起來的。關于fara的情況也是如此。在勃艮第人和倫巴德人那裡,——進而,在哥特部落和赫米奧南部落或高地德意志部落那裡,——fara一詞的含義和“阿勒曼尼法典”上的genealogia一詞的含義雖不完全相同,卻也相差無幾。這裡在我們面前的究竟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

  在一切德意志人中是否有一個表示氏族的共同名詞,這個名詞又是什麼,關于這個問題,語言的遺迹沒有給我們提供答案。在語源上,哥特語的kuni,中部高地德意志語的künne是和希臘語的genos,拉丁語的gens相當的,而且是在相同的意義上來使用的。婦女的名字來自同一個詞根,如希臘語的gyne、斯拉夫語的zena、哥特語的qvino,古斯堪的那維亞語的kona,kuna等,這表明曾存在過母權制時代。——在倫巴德人和勃艮第人那裡,像剛才說過的,我們看到fǎra一詞,這個詞被格林假定來源于詞根fisan,意即生育,我則傾向于認為它來源于更顯而易見的詞根faran,意即騎馬[注:德語是fahren。]、遊牧、傳回,用來表示不言而喻隻是由親屬構成的遊牧群的某個一定的部分。這個詞,在起初是向東方,後來又向西方遷徙的許多世紀中,漸漸地被用來指血族共同體本身了。——其次,哥特語的sibja,盎格魯撒克遜語的sib,古代高地德意志語的sippia,sippa,都是親屬[注:德語是Sippe。]的意思。在古代斯堪的那維亞語中,僅有複數的sifjar(親屬)一詞;單數隻用作女神西芙[Sif]的名字。——最後,在“希爾德布蘭德之歌”中還見到另外一種用語,它出現在希爾德布蘭德問哈杜布蘭德的話中:

  “在人民中間的男子中,誰是你的父親……或你是哪一血族的?”(《eddo huêlîhhes cnuosles du sîs.》)

  要是德意志語有表示氏族的共同名稱,那末這恐怕就是哥特語的kuni了;這不僅因為它和親屬語中相應的說法一緻,而且因為最初表示氏族長或部落長的kuning(王[注:德語是König。])一詞就是從kuni這個字演變來的。sibja(親屬)這個詞似乎無須加以考慮;至少,sifjar在古代斯堪的那維亞語中,不僅表示有血親關系的人,而且也表示有姻親關系的人,即包括至少兩個氏族的成員;是以,sif這個詞本身是不能表示氏族的。

  像在墨西哥人和希臘人那裡一樣,在德意志人那裡,騎兵隊和楔形步兵縱隊的戰鬥隊形,也是按氏族的組織來編的;如果說,塔西佗說的是按家庭和親屬關系,那末這種不明确的用語的來由是,在塔西佗時代氏族在羅馬早已不再作為一個有生命力的團體而存在了。

  有決定意義的是塔西佗的這一段話,在那裡他說:母親的兄弟把他的外甥看做是自己的兒子;有些人甚至認為舅父和外甥之間的血緣關系,比父子之間的血緣關系還要神聖和密切,是以當要求人質的時候,那個将受到限制的人的姊妹的兒子被認為是比他自己的兒子還要大的保證。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按照母權制組織起來的、因而是最初的氏族活生生的殘餘,而且這種殘餘還被當作德意志人所特有的一種東西。[注:起源于母權制時代并在許多民族中間都可以看到的舅父和外甥之間的特别密切的關系,希臘人從英雄時代的神話中才知道。據狄奧多洛斯(第4卷第34章)說,梅裡格爾殺死了鐵斯特士的兒子們,也就是自己母親阿耳泰娅的兄弟們。阿耳泰娅認為這種行為是一種無可饒恕的罪行,她詛咒兇手——她自己的兒子,并祈求他死。“據說,諸神聽從了她的願望,結束了梅裡格爾的生命。”又據狄奧多洛斯(第4卷第43—44頁)說,海格立斯率領下的亞爾古船英雄在色雷斯登陸,他們在那裡發現,菲尼士由于受到他的新妻子的教唆,殘酷虐待被他遺棄的前妻——博雷阿德族的克利奧帕特臘所生的兩個兒子。但在亞爾古船英雄中間,也有博雷阿德族的人,即克利奧帕特臘的兄弟們,也就是被虐待者的母親的兄弟們。他們立刻保護他們的兩個外甥,釋放他們并殺死看守者。]假使這種氏族成員把自己的兒子當作某一莊嚴義務的擔保物,而這個兒子卻成了父親違約的犧牲品,那末這隻是父親本人的事情。但是假如成為犧牲品的是姊妹的兒子,那末這就違反了最神聖的氏族法規;孩子或青年的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即首先負有保護他的義務的人,便對他的死負有責任;這個同氏族親屬或者是不應當把他作為人質,或者是必須履行契約。即使我們沒有發現德意志人氏族制度的其他任何痕迹,那末僅僅這一個地方也就夠了。[注:以下直到“但是,在塔西佗時代,”(見本卷第157頁)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

  在古代斯堪的那維亞的關于諸神的晚景和世界的毀滅的《Völuspâ》中,有一個地方更具有決定的意義,因為那是關于大約八百年以後的事情的。在這個“女預言者的預言”中,——如現在班格和布格所證明的,這首歌中也包含有基督教的因素,——在描述大災難前的普遍堕落和道德敗壞的時代時說道:

  《Broedhr munu berjask ok at bönum verdask,

  munu systrungar sifjum spilla》.

  “兄弟們将互相仇視,互相殺戮,

  姊妹的兒子們就要毀壞親屬關系了。”

  Systrungr一字是母親的姊妹的兒子的意思,在詩人看來,姊妹的子女否認互相之間的血緣親屬關系比兄弟互相殘殺還要罪大惡極。起加強作用的是表示母方親屬關系的systrungar一詞;要是不用這個詞,而用syskina-börn(兄弟和姊妹的子女)或syskinasynir(兄弟和姊妹的兒子們),那末第二行對于第一行就不是加強,而是減弱了。由此可見,甚至在産生“女預言者的預言”的海盜時代,在斯堪的那維亞關于母權制的回憶還沒有消失。

  但是,在塔西佗時代,至少在他較為熟悉[注:“至少在他較為熟悉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的德意志人中間,母權制已經讓位給父權制了;父親的遺産由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子女,就由兄弟及叔伯和舅父繼承。容許母親的兄弟參加繼承這一事實,是和剛剛所說的習俗的儲存有關系的,并證明德意志人的父權制在當時還是多麼新近。直到進入中世紀很久之後,也仍然可以見到母權制的殘餘。那時,在人們中間,特别是在農奴中間,似乎仍然不大信賴父親的血統;是以,當領主向某個城市要求追回逃亡的農奴的時候,在奧格斯堡、巴塞爾和凱則爾斯勞頓,就要求有六個最近的血緣親屬,而且是隻限于母方的親屬來宣誓證明被告的農奴身分(毛勒“城市制度”第1卷第381頁)。

  當時剛剛滅亡的母權制,還有一個殘餘,這就是在羅馬人看來幾乎是不可了解的、德意志人對于女性的尊敬。在同德意志人締結條約時,貴族家庭的少女被認為是最可靠的人質;想到自己的妻女可能被俘而作奴隸,這對于德意志人說來是很可怕的,并且最能鼓舞他們的戰鬥勇氣;他們認為婦女是一種神聖的和先知的東西;他們也在最重要的事情上聽取婦女的意見;例如,利珀河畔布魯克泰人的女祭司魏勒妲,就曾經是巴達維人起義的靈魂,在這次起義中,戚維利斯上司德意志人和比利時人動搖了羅馬人在高盧的全部統治。在家庭内妻子的統治看來是無可争辯的;自然,一切家務也都由妻子、老人和子女關照;丈夫則打獵,飲酒或遊手好閑。塔西佗就是這樣說的;但是由于他沒有說誰耕田種地,并且确定地說,奴隸隻納貢,不服任何勞役,是以,耕種土地所需要的少量勞動,看來就必須由成年男子來負擔了。

  如前所述,婚姻的形式是逐漸接近一夫一妻制的對偶婚制。這還不是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因為還允許顯貴實行多妻制。少女的貞操,一般說來,是嚴格遵守的(這和克爾特人相反),同樣,塔西佗也特别熱情地說到德意志人的婚姻關系的不可破壞性。他隻是舉出妻子的通奸,作為離婚的理由。不過,他的話在這裡留下了很多漏洞,而且過于明顯地用來給淫蕩的羅馬人作為美德的鏡子了。有一點是真實的:即使德意志人在自己的森林中曾經是這種世上少有的美德騎士,那末,隻要和外界稍一接觸,便足以使他們堕落到其餘一般歐洲人的水準;在羅馬世界中,嚴格道德的最後痕迹消失得比德語還要快。隻消讀一讀圖爾的格雷哥裡的作品,就可以相信這點了。不言而喻,在德意志人的原始森林中,不可能像在羅馬那樣,盛行驕奢淫逸的享樂生活,是以,在這方面,即使我們沒有給德意志人加上那種從未成為任何一個地方的整個民族的通例的節欲行為,他們也比羅馬世界優越得多。

  從氏族制度中産生了繼承父親或親屬的友誼關系和仇敵關系的義務;同樣,也繼承用以代替血族複仇的殺人或傷人贖金。這種贖金,在上一代還被認為是德意志人特有的制度,但現在已經證明,在成百個民族中都是這樣,這是起源于氏族制度的血族複仇的一種普遍的較緩和的形式。這種贖金,就像款待客人的義務一樣,我們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間也可以看到;塔西佗關于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日耳曼尼亞志”第21章),與摩爾根關于印第安人款待客人的情形的描述,幾乎在細節上都是一緻的。

  塔西佗時代的德意志人是否已最終配置設定了耕地以及與此有關的那些地方應如何了解,像這種熱烈而無止境的争論,如今已是過去的事了。既然已經證明,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土地由氏族後來又由共産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據凱撒證明,在蘇維彙人當中就是如此,——繼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實行過把土地配置設定給單個家庭并定期實行重新配置設定;既然已經确定,耕地的這種定期重新配置設定的辦法在德意志本土有些地方還儲存到今日,關于這問題就不必再費一詞了。如果從凱撒到塔西佗的一百五十年間,德意志人從凱撒所明确指出的蘇維彙人那裡有過的共同耕作(他說,他們完全沒有被分割的或私有的土地)過渡到了土地每年重新配置設定的個體耕作,那末這确實是個很大的進步;在這樣短的時間内,而且沒有任何外來幹涉,要從共同耕作過渡到土地完全私有,是根本不可能的。是以,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隻讀到他說得很簡潔的話:他們每年更換(或重新配置設定)耕地一次,同時還留下充分的公有土地。這是和德意志人當時的氏族制度完全相适應的一種耕作和土地占有階段。[注:以下直到“在凱撒時代,一部分德意志人……”(見本卷第161頁)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

  上面這一段,我仍照以前各版的樣子保留下來,未加改變。在這個期間,問題已轉到另一方面了。柯瓦列夫斯基已經證明(見前述書第44頁[注:見本卷第70—71頁。]),家長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權制共産制家庭和現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間的中間階段,它雖不是到處流行,但卻流行很廣。在這以後,問題已經不再像毛勒積瓦茨争論不下的那樣——是土地公有還是土地私有,而是關于土地公有的形式是什麼了。毫無疑問,在凱撒時代,蘇維彙人不僅有過土地公有,而且也有過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至于他們的經濟機關是氏族,還是家庭公社,或者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某種共産制親屬集團,或者是所有三種集團依土地條件的不同都存在過,關于這些問題将來還會長久争論的。但柯瓦列夫斯基認定,塔西佗所描述的狀況,不是以馬爾克公社或農村公社為前提,而是以家庭公社為前提的;隻是過了很久,由于人口增加,農村公社才從這種家庭公社中發展起來。

  按照這個觀點,德意志人在羅馬時代在他們所占據的土地上的居住區,以及後來在他們從羅馬奪取的土地上的居住區,不是由村落組成,而是由大家庭公社組成的,這種大家庭公社包括好幾代人,耕種着相當的地帶,并和鄰居一起,像一個共同的馬爾克一樣使用四周的荒地。在這種情況下,塔西佗著作中談到更換耕地的那個地方,實際上就應當從農學意義上去了解:公社每年耕種另一塊土地,将上年的耕地休耕,或令其全然荒蕪。由于人口稀少,荒地總是很多的,因之,任何争奪土地的糾紛,就沒有必要了。隻是經過數世紀之後,當家庭成員的人數大大增加,以緻在當時的生産條件下共同經營已成為不可能的時候,這種家庭公社才解體;以前公有的耕地和草地,就按人所共知的方式,在新形成的單個農戶之間實行配置設定,這一配置設定起初是暫時的,後來便成為永久的,至于森林、牧場和沼地依然是公共的。

  這一發展過程,對于俄國,已是曆史上完全證明了的。至于德意志,乃至其餘的日耳曼諸國,不可否認,這個推測,在許多方面,較之以前流行的把農村公社的存在追溯到塔西佗時代的見解,能更好地诠釋資料,更容易解決困難。最古的檔案,例如Codex Lau-reshamensis,一般說來,用家庭公社來解釋,就比用農村馬爾克公社來解釋要好得多。另一方面,這種解釋又造成了新的困難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裡隻有新的研究才能作出解決;但是,我不能否認,作為中間階段的家庭公社,在德國、斯堪的那維亞以及英國很可能也都有過。

  在凱撒時期,一部分德意志人剛剛定居下來,一部分人尚在找尋定居的地方,但在塔西佗時代,他們已有整整百年之久的定居生活了;與此相适應,在生活資料的生産方面也有了無可懷疑的進步。他們居住在木屋中,穿的還是很原始的林中居民的衣服:粗糙的羊毛外套,獸皮;婦女和貴人則穿麻布内衣。食物為乳、肉、野生果實,以及像普林尼所補充的燕麥粥(直到今日,這還是愛爾蘭和蘇格蘭的克爾特人的民族食物)。他們的财富是家畜,但是品種很差;牛矮小難看,沒有角;馬是小馬,不善奔馳。貨币很少使用,數量有限,而且隻是羅馬貨币。他們不制造金銀裝飾品,也不重視這些。鐵是很少見的,至少在萊茵河和多瑙河諸部落中間似乎主要靠輸入,而不是自行開采的。魯恩文字是模仿希臘和拉丁字母造成的,僅僅用作暗号,并且專供宗教巫術之用。把人當作祭品的做法還在流行。一句話,我們在這裡所看到的,是一種剛從野蠻時代中級階段進到進階階段的民族。不過,雖然與羅馬人直接接壤的各部落由于輸入羅馬的工業品極為容易,因而其金屬業和紡織業的獨立發展受到了阻礙,但是在東北部,在波羅的海沿岸諸部落中,則毫無疑問建立起了這樣的工業。在什列斯維希沼地所發現的武器——長的鐵劍、環甲、銀盔等等,和二世紀末的羅馬鑄币一起——以及由于民族大遷徙而流傳各地的德意志金屬制品,這些東西即使起初是模仿羅馬式樣的,但都是相當講究和獨具風格的。向文明的羅馬帝國的遷徙,使這種獨立發展起來的工業,除了在英國以外,到處都絕迹了。至于這種工業是怎樣一緻地發生和發展起來的,可以拿青銅手镯為例來說明。在勃艮第、羅馬尼亞、阿速夫海沿岸發現的青銅手镯,看來可能跟英國和瑞典的青銅手镯同出于一個作坊,但它們同樣無疑地是由日耳曼人生産的。

  他們的制度也是跟野蠻時代進階階段相适應的。據塔西佗說,到處都有氏族首長(principes)議事會,它處理比較小的事情,而比較重大的事情則由它送出人民大會去解決;在野蠻時代低級階段上,至少在我們知道有人民大會的地方,例如在美洲人那裡,僅僅氏族才有人民大會,而部落或部落聯盟是沒有的。氏族首長(principes)和軍事首領(duces)還有顯著的差別,正像在易洛魁人那裡一樣。氏族首長已經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獻禮如家畜、谷物等來生活;他們——如在美洲一樣——大半是從同一家庭中選出的;向父權制的過渡,像在希臘和羅馬一樣,使官職由選舉逐漸變為世襲,進而促進了各氏族中貴族家庭的産生。這種古代的所謂部落貴族,大多數在民族大遷徙中或在它以後不久便消滅了。軍事首長完全是按才能來選舉的,與世系無關。他們的權力很小,必須以自己的榜樣來影響别人;至于軍隊的實際懲戒權,塔西佗确定地說,是握在祭司們手裡的。真正的權力集中在人民大會上。王或部落長是大會主席;決定由人民來作:怨聲表示反對,喝采、敲打武器表示贊成。人民大會同時也是審判法庭;各種控訴都向它提出,并由它作出判決,死刑也在這裡宣判,但隻有對卑怯、背叛和反自然的淫行才判處死刑。在氏族和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首長為主席的全體大會進行審判;像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樣,氏族首長隻能是訴訟的上司者和審問者;德意志人的判決,不拘何時何地,都是由全體作出的。

  部落聯盟從凱撒時代起就組成了;其中有幾個聯盟已經有了王;最高軍事首長,像在希臘人和羅馬人中間一樣,已經圖謀奪取專制權,而且有時也達到了目的。但這種僥幸的篡奪者決不是絕對的統治者;不過他們已經開始粉碎氏族制度的枷鎖了。被釋放的奴隸一般是處于低微地位的,因為他們不能屬于任何氏族,而在新王的手下,他們當中的受到寵幸的人卻往往獲得高官、财富和榮譽。羅馬帝國被征服以後,在成了大國國王的軍事首長那裡也發生了同樣的情形。在法蘭克人中間,國王的奴隸和被釋放者,起初在宮廷裡,後來在國家中,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新的貴族有很大一部分是從他們當中産生的。

  有一種制度促進了王權的産生,這就是扈從隊制度。我們在美洲紅種人中間就已經看到,與氏族制度并行,還形成了一種獨立自主地進行戰争的私人團體。這種私人團體,在德意志人中間,已經成為經常性的團體了。博得了聲譽的軍事首領,在自己周圍集合一隊貪圖掠奪品的青年人,他們對他個人必須效忠,而他對他們亦然。首領養活他們,獎賞他們,并且按等級制來組織他們;對于小規模的征戰,他們充當衛隊和戰鬥預備隊;對于大規模的征戰,他們是現成的軍官團。不管這種扈從隊必然是多麼弱小,像後來在意大利奧多亞克麾下所表現的那樣,但是他們仍然包含着古代的人民自由走向衰落的萌芽;在民族大遷徙時期和遷徙以後,他們也表明自己的作用正是這樣。因為,第一,他們促進了王權的産生;第二,如塔西佗已經指出的,隻有通過不斷的戰争和搶劫,才能把他們糾合在一起。掠奪成了目的。如果扈從隊首領在附近地區無事可做,他就把他的隊伍帶到發生了戰争、可以指望獲得戰利品的别的民族那裡去;由德意志人組成的輔助軍,在羅馬的旗幟下,甚至大舉對德意志人作戰,這種輔助軍有一部分就是由這種扈從隊編成的。德意志人的恥辱和詛咒——雇傭兵制度,在這裡已經初具雛形。在羅馬帝國被征服以後,國王們的這種扈從兵,就同非自由人和羅馬人出身的宮廷奴仆一起,成了後來的貴族的第二個主要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一般說來,在聯合為民族〔Volk〕的德意志各部落中,也有過像英雄時代的希臘人和所謂王政時代的羅馬人那樣的制度,即人民大會、氏族首長議事會和企圖獲得真正王權的軍事首長。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達到的最發達的制度;這是野蠻時代進階階段的模範制度。隻要社會一越出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來到了;它就被炸毀,由國家來代替了。

《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克爾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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