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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給了女人一婚姻特權,因太前衛被廢除,現代男子都不能接受

衆所周知,在遠古時期,我國的社會制度是母系氏族制,即建立在母系血緣關系上的社會組織,女性在社會上受到尊敬,地位高于男性,掌握氏族的上司權。然而随着社會的發展,母系逐漸向父系過渡,男子的地位逐漸提升,女性的地位每況愈下,甚至成為男子的附庸。

秦始皇給了女人一婚姻特權,因太前衛被廢除,現代男子都不能接受

當年古人更是直接提出女子應該“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随後又出現了更為具體的“三從四德”,可以說在古代婚姻中,女子基本是沒有發言權和地位的。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實當年秦始皇時期,給了女性非常多的“特權”,這個“特權”放在今天看,都令人驚訝,是以劉邦一上位,就趕緊廢除了它們,那麼當年秦始皇到底規定了些什麼?

秦始皇給了女人一婚姻特權,因太前衛被廢除,現代男子都不能接受

第1項政策: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不當收。

這個意思是,如果丈夫犯了罪,妻子主動告發,那麼不但可以免于連坐(指因他人犯罪而使與犯罪者有一定關系的人連帶受刑的制度),而且她的陪嫁奴婢、金銀首飾、衣服器具等都可以保留,可以說這是非常人性化的制度。

其次,從這裡可以看出來,當年秦朝的女性是可以擁有自己财産的,要知道,在古代社會中,妻子對家庭财産是沒有處理權的,而且你嫁人帶過去的東西,就預設是夫家的東西,你要是再動用這些東西,就是私動家财,會被判“盜竊罪”,由此可見,秦朝的女性社會地位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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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政策:充妻不書,赀二甲

意思是,如果秦國男子想要休掉自己的妻子,必須要向官府進行報備,如果官府沒同意,是不能休妻的,若是敢私自休妻,那麼就要繳納2件兵器的罰金,這可不是一個小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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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政策:夫為寄豭(jiā),殺之無罪

這項政策,直接令當年的秦朝男子膽寒,為什麼這樣說呢?咱來看看它的意思,“寄豭”的意思是“寄放在别人家傳種的公豬”,比喻“在别人家淫亂的男子”。

在秦朝,若是哪個丈夫敢出軌,去當“寄豭”,那麼妻子可以殺掉他,并且不用負任何刑事責任。當然了,女子要是作出了出軌、通奸之類的事情,也一樣是違法犯罪行為。不得不說,生活在2000多年前的秦始皇能推出這種法律,是相當“前衛”的表現,現代人或許都不能接受,于是這項制度遭到了許多男性的抵制,當年劉邦一上台,立馬就廢除了該“特權”。

秦始皇給了女人一婚姻特權,因太前衛被廢除,現代男子都不能接受

與此同時,秦律中明文規定,丈夫毆打妻子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若是私自毆打妻子,丈夫會受到耐刑的處罰(即強制剃掉鬓毛胡須,古人強調,身體發膚受之父母,是以耐刑對男子來說也是非常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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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秦始皇為何會給予女性如此多的權利呢?其實在秦朝,女子也要從事一定的農業生産,并且承擔徭役等,擁有一定的經濟地位,是以秦朝女性的地位遠遠高于其他各朝各代的女性。

參考資料:《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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