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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條例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條例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條例

(2015年2月5日臨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4月1日經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準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傳承花兒這項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産,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花兒是指流傳在臨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區域内的河州花兒和蓮花山花兒。

本條例所稱保護和傳承,是指對花兒的搶救、整理、建檔、研究、傳授、繼承、展示、傳播和交流。

花兒保護對象為:

(一)花兒文學藝術;

(二)花兒音樂藝術;

(三)花兒表演藝術;

(四)具有廣泛群衆基礎的花兒節會;

(五)與花兒相關的習俗、服飾、樂器、道具等;

(六)與花兒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的文化對象。

第三條 保護傳承花兒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保持花兒的原生态,維護花兒的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花兒的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将保護傳承經費列入本級财政預算,逐漸加大對花兒保護傳承的支援力度,積極争取國家和省上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的扶持和幫助。

第五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花兒保護傳承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旅遊、衛生、體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鼓勵各類文化機關、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及專家學者參與花兒的保護傳承工作。

第二章 保護與利用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規劃,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州花兒保護傳承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花兒保護傳承計劃,由各縣(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花兒保護傳承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花兒的搶救、記錄、調查、整理;

(二)花兒原始資料、實物的征集、儲存;

(三)花兒詞曲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發行;

(四)花兒會場實施整體性保護的投資;

(五)花兒代表性傳承人、研究者的資助;

(六)花兒專業人才培養的資助;

(七)花兒展演與文化宣傳的資助;

(八)花兒展示場所的建設與維護;

(九)花兒研究交流的資助;

(十)花兒保護、傳承、傳播、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機關和個人的獎勵;

(十一)有影響的花兒歌手和民間社團組織開展花兒演出、展示等活動的資助;

(十二)優秀花兒影視作品、文學作品的獎勵。

第九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儲存完整、特色鮮明、存續狀态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衆基礎的以下特定區域,設立花兒文化生态保護區,實行區域整體性保護。

(一)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确定為民歌考察采錄基地的永靖縣和積石山保安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

(二)被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命名的中國花兒保護基地、中國花兒傳承基地的和政縣和康樂縣;

(三)松鳴岩、蓮花山、炳靈寺、趙家樹林、太子山、蓋新坪等具有代表性的傳統花兒會場。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援依法開展花兒的國内外合作與交流,提高花兒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十一條 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花兒進行普查、搜集、記錄、建檔、傳授、繼承、展示、傳播和交流。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花兒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将其合法擁有的花兒相關資料、實物,出賣、捐贈給花兒保護傳承研究機構收藏、保管、展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

花兒保護傳承研究機構搜集、收購、受贈的花兒資料、實物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花兒文化資源,開發花兒文化産品和旅遊服務項目。

利用花兒文化資源,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風貌。

第三章 傳承與傳播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傳習場所,确認、公布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鼓勵花兒代表性傳承人在文化館、文化站及傳承場所依法開展傳承活動。

第十五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花兒的演唱技藝;

(二)在花兒領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内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十六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花兒和開展花兒學術研究;

(二)享受傳承人補助經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向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繼承人。

第十七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采取收徒、教育訓練、辦學等方式傳授技藝,培養花兒後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儲存與花兒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花兒相關的調查;

(四)參與花兒公益性宣傳。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援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受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花兒資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援傳承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五)支援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考評。考評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原認定機關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花兒保護傳承發展機制,挖掘培養民間花兒保護傳承人才。鼓勵、支援各類文化藝術組織和個人開展花兒表演、展示、傳承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花兒的搶救、搜集、整理,建立花兒資料和傳承人資料檔案,加強花兒研究成果編輯出版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内有條件的各級各類學校可以開發适合學生特點的花兒普及讀物,開展花兒教學活動,傳授、傳播花兒基本知識,培養花兒人才。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境内的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公共傳媒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花兒知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機構征集、收購、受贈、展示的花兒遺産文獻、實物等資料的;

(二)損毀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花兒遺産資料、實物、場所的。

第二十五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從業人員,在花兒保護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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