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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率低至5%,技術經理人或頻迎政策利好

科技成果轉化率低至5%,技術經理人或頻迎政策利好

據有關資料統計顯示,目前我國每年有3萬項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100多萬項的專利技術,但能轉化為批量生産的僅占20%、能形成産業規模的隻有5%,而西方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一般在60%-80%以上。

而在國外科技成果轉化鍊條中,技術經紀人發揮的作用十分關鍵。

技術經理人又稱技術經紀人,源自美國,是在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從事技術轉移的專業人士,在管理和營運大學專利過程中開創了成功的營運模式。

技術經理人引進決策層重視

科技創新是驅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力,而科技成果轉化難卻成為我國科技創新的一大阻力。

其中的沖突在于,一方面,企業在技術研發、成果引進方面,資金投入不足、技術轉化能力與科技成果不比對;另一方面,有些科研機構也不願将成果專利權轉移給企業。

這樣一來,既有經濟頭腦又掌握科技知識的專業人士即技術經理人群體,逐漸進入政策視野。

2018年12月5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要求“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成果轉化”。

2019年4月28日,中國技術市場協會技術經理人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

國務院參事、科技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劉燕華強調指出,技術經理人是完整創新鍊條上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

創頭條從多方了解到,目前國内相關部門正在有組織地對科技​經紀業進行發展調研,将參考國外先進經驗,進一步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政策。

相關措施的出台,或能為“技術經理人”這一職業打開新的前景,幫助企業和科研者走出困境。

20難立的中國技術經理人行業

其實在我國,技術經紀人行當已有近20年的曆史。

早在2009年,福建省就曾出台關于促進技術經紀機構和經紀人隊伍發展的若幹意見。其中提出,以風險資助、激勵資助等形式對技術經紀人予以扶持,對技術經紀人組織對接成功的技術轉移項目予以“6·18”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産學研專項資金等優先支援。

2012年,上海市釋出促進技術經紀發展實施辦法,安排政府預算資金支援技術經紀機構發展、活躍和技術市場繁榮。在資助标準上,對技術經紀機構促成的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實際交易額,予以單個項目最高4萬元的無償資助,主要用于技術經紀支出的補償、技術經紀機構資訊化平台建設、技術經紀人教育教育訓練等。

此後江蘇蘇州、陝西西安、天津、四川、北京等多地也相繼推出技術經理人及有關機構管理獎勵辦法和人才培養政策。

但就整體情況而言,我國的技術經紀業仍處于初級階段,專業人才十分匮乏,科技成果供、需方轉化資訊不暢通的“瓶頸”問題依然嚴重。

根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擁有技術經濟人協會及服務平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總數不到1/3,這道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的橋梁還遠遠沒有架起。

科技成果轉化的美國經驗:一部法案與一個群體

國内如此,但國外尤其是美國,技術經理人這一職業早已發展成熟。它既包括專職從事技術轉移的專業人員:比如大學科研院所科研處、成果轉化處、技術轉移中心等從業人員,也包括企業高管比如商務經理、投資人尤其是天使投資人、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技術經紀人等科技中介服務人員、政府和孵化器負責人等。

通過技術經理人,既能讓企業降低專利成本,又能讓專利擁有者獲得收益,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發揮着巨大作用。

從職業需要的資質來看,大部分從事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員,以及技術轉移過程的相關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技術經理人。

《全球風口積木式創新與中國新機遇》一書中指出,在美國創業和在中國創業不同。美國創業公司的産品需要有高科技含量,而高科技往往是高校的專利,美國優秀的高科技公司都是從高校裡擷取專利。

而美國各個産業領域科技創新浪潮的引爆,或許和一部法案有關,這部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對科技成果轉化發揮了積極作用。

1980年,美國通過了《拜杜法案》,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科技成果産業化的同時,高校依然擁有知識産權和專利所有權,大學教授可以繼續進行研發,轉讓的隻是獨家商業權益, 而科學研究還可以繼續。其目的是促進更多的專利從高校流向産業界。

商業轉化部分被剝離給公司,轉讓費用分為兩筆。首期是預付費,标準一般不高于100萬美元,很多已經創業成功的個人都支付得起;另一筆是專利研發産品上市以後,專利所有者按照銷售業績獲得提成,标準一般不超過3%。這就是公司需要支付的全部費用,比《拜杜法案》出台之前的純專利轉讓費用要低很多。

突然之間,個人創業者在與大公司的競争中獲得了以前不可企及的機會和優勢,高校更願意跟這些人合作。一部分原因是,高校發現所有創業活動都圍繞着自己的專利,這讓人覺得更容易成功;另一部分原因是,有了這些圍繞着專利的創業活動,才可能賣出更多的産品讓高校獲得收益。而大公司會同時購買很多專利,同時開展很多産品線,甚至購買很多專利的命運就是長時間地被冷藏。

是以,高校專利的所有者不僅更傾向于創業者,而且會非常仔細地挑選創業者。一些特别牛的CEO或者有信用、成功的連續創業者,了解産業、對産品和客戶也非常清楚,更容易獲得一個好專利。有優秀的創業者,有深厚的科研基礎,由此良性循環,就逐漸形成了一個有着巨大生命力的高科技創新産業機制。

這部法案進一步推動和促使了美國大學專業技術轉移辦公室的成立,他們在為科研人員提供專利、法律方面協助的同時,會和有技術需要的企業去談,談成後學校不僅能獲得1-10萬美金的專利授權費和相關補助,還可以在産品上市的時候參與産品分成,這使得大學的專利許可數快速增長。

有統計顯示,《拜杜法案》頒布後的30年間,世界《财富》1000強公司有712 家被替換掉了,多于2/3的公司下榜,新上榜的公司都更具有科技含量,如谷歌、Facebook,同時也有很多硬科技公司,如埃隆•馬斯克的火箭公司、基因測序公司illumina等等。這些公司背後無一例外都有大量從高校轉讓過來的知識産權支撐着其科技産品的發展。

産品不能上市專利就沒用,科技成果轉化對于創新至關重要,在此過程中,美國技術經紀體系打造的經驗或可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