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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讀《資料資産》第三章資料資産是新的資産類别3.1資料資源的資産性(二)

3.1.2         資料資源具備資産的基本條件

資料積累到一定規模後就形成了資料資源。資料資源是資訊化創造的一類新型資源,是一種重要的現代戰略資源。資料資源的重要程度越來越凸顯,在21世紀将超過石油、煤炭、礦産等天然資源,成為最重要的人類資源之一[2]。随着大資料戰略的實施和大資料的運用,資料作為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得到廣泛認可,資料的資源性、資産性得到廣泛認可。從經濟學和會計學視角來看,資料産品、資料商品、資料要素都需要作為資産計入會計報表才可以作為經濟活動的标的。是以,資料資産化是資料産品、資料商品、資料要素得以實作的基礎。

那麼,從經濟學和會計學視角來看,資料是否具備了資産的基本條件呢?

第一,資料能夠給會計主體帶來利益。在當今資料價值被廣泛認同的情形下,資料給會計主體帶來經濟利益是可以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數字經濟企業而言,通常是通過對資料的加工、分析,然後提供資料服務的商業模式來獲得經營收益的。例如,百度通過整理網頁資料,提供資料搜尋服務獲得經營收益;攜程通過整理酒店資料,提供酒店資料服務和酒店預訂服務來獲得經營收益。是以,資料是能給會計主體帶來預期經濟利益或産生服務潛力的。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資料都能夠給會計主體帶來利益,無用的資料就不會給會計主體帶來利益。

第二,資料可以被會計主體擁有或者控制。這總體上是一個法律問題,即資料的權屬問題。事實上,在經濟業務活動中,會計主體可通過生産、采集、加工、購買等方式擁有并控制資料資源,并且可以通過出讓資料、加工資料或提供資料服務來擷取利益。是以,資料是可以被會計主體擁有或控制的。關于資料權屬問題,一個直覺的觀點認為“資料非天然,資料應該屬于資料的生産者”[3]。但這個觀點面臨的挑戰主要有兩個:①當資料由多個主體生産時,如何界定資料的權屬;②當生産的資料涉及國家秘密或公民隐私時,如何界定資料的權屬。雖然資料權屬問題還有待法律來徹底解決,但在現有條件下,有些權屬明晰的資料是可以被會計主體擁有或控制的。

第三,資料可以由會計主體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絕大多數資料資源擁有方(如商業銀行、通信營運商、電商平台)是通過資訊化的事項形成資料資源的;會計主體可以在一些資料集交易平台(如實時資料交易市場 BDEX、上海資料交易中心、貴陽大資料交易所等)上進行資料交易。是以資料是可以由會計主體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通過交易形成資料資産和通過事項形成資料資産,這兩種方式各有優劣,通過交易形成資料資産的優點是市場化的交易價格解決了資料資産化過程中的價值評估問題,面臨的挑戰是資料出售方需要完成資料資産化,才可能将資料拿到市場上交易;而通過事項形成的資料資源要變成資料資産,需要先完成資料資産化,才能将資料加工成資料産品并在市場上流通。

第四,資料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2003年喬布斯創造性地重構了音樂的價格機制,蘋果 iTunes音樂商店中的所有音樂,無論作者、無論長短、無論受歡迎程度,統一價格為 99美分/首,開創了以單首音樂為計量機關、99美分為計量單價的新型定價模式。這樣,音樂作為一種資料資産就得以實作。這說明,資料是現實事務的資訊化,非常複雜,難以用一個統一的計量方法對各類資料進行計量,但是還是存在一些類型的資料是可以被可靠計量的。随着技術的發展,能夠被可靠計量的資料會越來越多,資料的計量問題也會逐漸得到解決。

由此可見,能夠帶來利益的資料具備了資産的基本特性,如果一類資料能夠被可靠地計量,它就符合了資産的條件,可以作為資料資産;對于暫時還不能可靠計量的資料,可以暫時不将其作為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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