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就《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展開深入探讨。會議認為,推動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發展是大勢所趨,尤其是疫情帶來了更多更強的行業需求,出台自律規則對推動電子合同業務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參會代表圍繞相關市場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辦法的适用範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展業條件、資料存儲與安全等問題發表了意見或建議。
今年10月份,中基協釋出了《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在《管理辦法》中,對私募基金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及選擇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做了明确闡述。
關于基金電子合同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在合同簽署、成立、生效等整體業務環節均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不僅包括基金合同,還包括補充協定、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等檔案。規範的電子合同強調合同以資料電文為載體,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即合同簽名電子化之外,還要求合同要素也應電子化。電子合同業務的基本範圍,至少應包括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如身份識别、認證、變更和登出等)、電子合同的簽署(如合同簽署、合同補充、合同驗證、合同終止及合同解除等)、電子合同資料查閱等。
在選擇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方面:在委托代理業務簽,基金當事人應當對電子合同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基金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服務而免除。同時,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丢失基金當事人資料。雙方在開展電子合同服務業務簽,應當簽訂服務協定,明确服務範圍、服務内容、各方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費用标準、資訊互動方式及資料存儲等。電子合同服務機構應保持相對獨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為同一機構。
另外,申請開展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基金機構需要送出的相關材料如下: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内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系統配備情況及行業資訊技術測試中心提供的系統運作測試報告;
(四)團隊設定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上司、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内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拟合作的電子合同資料存儲服務機構;
(六)法律意見書;
(七)商業計劃書;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信任體系對于金融行業發展至關重要,項目的合作金額動辄上千萬甚至更高,涉及對象衆多,合同作為核心證明單據,一旦出現問題,就能讓金融企業幾年甚至是幾十年建設的信任體系分崩瓦解!目前合同簽約方式,多是紙質合同形式,由于數量巨大,導緻簽署效率低下,時間成本、資金成本與管理成本往往居高不下,平台單方電子協定也無法保障法律效力。是以,中基協才釋出《電子合同管理辦法》對基金電子合同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