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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微企業2至6月“三險”繳費,全部免征!

3月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稅務局聯合釋出《關于做好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通知》,明确自今年2月起,北京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機關繳費部分。

這一政策将惠及全部參保機關(不包括機關事業機關),預計全年将減負500多億元。市社保中心同時印發了《關于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和辦理緩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确了辦理流程。

大型企業三險機關繳費減半

對本次國家制定出台的社會保險費用階段性減免政策,北京市将頂格執行。在2020年2月至4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機關、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機關繳費部分,均減半征收。

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機關繳費比例,分别由16%調整為8%,以及由0.8%調整為0.4%;

工傷保險機關繳費比例按照現行費率的50%計算;

三項社保費用個人繳費部分不減。

2020年2月至6月,對中小微企業(包括以機關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特殊類型機關,三項社會保險的機關繳費部分将全部免征,個人繳費部分不免。

需要提醒大家,減免三項社會保險機關繳費部分的機關或人員中,不包括機關事業機關(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以及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這三類機關(人員)應繳社保費将按照正常的業務流程扣繳。

其中,因春節假期調整和疫情影響,未成功扣繳1月社保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含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無須申請,均可以延長至3月底繳費。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間出現因繳費不成功導緻繳費中斷的人員,可以補繳,不視為斷繳。

企業類型劃分無需用人機關操作

據了解,為提升服務效率,符合條件的企業無需申請,自動享受減免政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稅務局将協作配合,以統計和稅務資料為依據,共同做好企業類型劃分工作。部分無法劃型的企業,将依據參保人員等名額,結合行業特點進行類型劃分,無須企業進行操作。

企業可于3月9日起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查詢适用減免政策的情況。

如果對劃型結果有異議,應在3月底前向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同時送出2019年本機關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産總額、2019年12月實際從業人數等材料,按規定進行複核确認。

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困難參保機關可緩繳社保費

對于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機關(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機關),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還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機關繳費。

一是參保機關确認并承諾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最近一月營業(财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财務)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業機關資料按照上報稅務部門口徑,其他類型機關資料按照會計報表口徑);

二是參保機關未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

三是參保機關承諾并確定于緩繳期滿前及時繳費;

四是參保機關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與職工協商一緻,可以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申請緩繳的參保機關,每月應繳的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最晚繳納期限為2020年12月20日。緩繳期間免收滞納金。

據介紹,北京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申報、次月收繳”的模式。例如,參保機關的2月份社會保險費,應于3月底前繳納。如果3月申請緩繳後,應于8月底前繳納,之後月份以此類推。但需要注意,緩繳不可跨年度,也就是說,6月至11月的應繳社保費,參保機關最遲應于2020年12月20日前繳清。

具體可參照下表:

北京:中小微企業2至6月“三險”繳費,全部免征!

符合條件的參保機關可登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衆号送出緩繳申請,同時,要如實填報最近一個月營業(财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财務)收入資料,網上簽訂《階段性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協定》。參保機關應恪守誠信,如經查實使用虛假資料材料騙取緩繳資格,将取消緩繳資格,并按《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參保機關首次緩繳申請的送出時間為 2020年3月9日至14日;4月至11月送出時間為每月1日至5日。稽核結果将于當月受理期結束後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稽核通過的參保機關,當月生效,且隻須申請一次,無須每月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緩繳時,不得申請當月之前的應繳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緩繳自申請之月起生效,之前月份不算緩繳範圍。

在緩繳期間,參保機關根據自身情況,可提前繳納已申請緩繳的社保費,也可在規定的期限内繳清應繳的社保費。如果逾期不繳,那麼從緩繳期滿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滞納金,參保機關及相關經辦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同時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此外,對于未繳納2020年1月社會保險費的參保機關(包括未按時繳費、自動扣款後退費的機關),1月社會保險費可自動延長至7月底前繳納。此前,已申請将2月社會保險費延長至3月底繳納的參保機關,2月社會保險費可自動延長至8月底前繳納。

以上參保機關,2月社會保險費不予自動扣繳,但如需繼續緩繳3月及以後月份社會保險費,需要按規定條件、流程和時限申請緩繳。

據悉,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教育訓練、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十類行業企業,已申請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至7月底的,需根據自身情況,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請緩繳,不再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确認。

減免企業三項社保機關繳費 不影響參保人權益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各位參保人,本次減免三項社會保險機關繳費部分,不會影響參保人享受社保待遇。

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確定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為保障參保人權益,在減免和緩繳社保費期間,參保機關應正常辦理各項社保業務。如果有參保人數增減變化情況,應根據規定繼續按月申報。

緩繳期間,如果遇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跨省轉移接續、申領失業保險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賬戶清算業務的職工,用人機關要單獨為職工辦理繳費手續,確定參保人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