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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ux必知詞彙:開源軟體協定

開源協定(Open Source License),是指開源軟體所遵循的許可協定,獲得了開源軟體的使用者,需要在該協定的允許範圍内對軟體的源代碼進行使用、修改和發行(包括以盈利為目的商業發行)。常見的開源協定如下:

  1. The MIT License
  2.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
  3. The Apache License
  4.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
  5. The BSD License
  6. The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7. 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
  8. The Eclipse Public License

意義與曆史:

自由軟體的英文為“free software”。在英文裡“free”一詞有“自由”、“免費”的雙重含意,對于如何區分自由軟體(拉丁語:libre)和免費軟體(拉丁語:gratis),自由軟體運動社群的創始人——理查德·斯托曼做出了以下的定義:“自由軟體的重點在于自由權,而非價格。要了解其所代表的概念,你應該将“free”想成是“言論自由”一詞中的含義,而不是“免費啤酒”一詞中的含義。”自由軟體代表使用者可以自由地運作、拷貝、分發、學習、修改并改進該軟體。自由軟體的定義可以追溯至GNU宣言。

大部分自由軟體都在網際網路上自由釋出,往往不收取任何費用。一些或是以離線實體的方式發行,有時會酌情收取的費用(例如:工本費和運輸費),而人們可用任何價格來販售這些軟體。是以,自由軟體也可以是商業軟體:因為自由軟體許可證并不限制販賣軟體或者提供商業服務,這些并沒有違反例如GPL等自由軟體許可證[13]。是以,“自由軟體”是關乎自由的問題,與價格無關,軟體如何定價并不影響它是否被歸類為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的定義: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于1989年發表。[14]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裴倫斯(Bruce Perens)改寫為《Debian自由軟體指導方針》1516。

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的定義,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17]

自由之零: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

自由之一: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并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擷取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是以每個人都可以借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

自由之三: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并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衆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擷取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其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相關詞:

Copyright

Coprleft

GPLv1

GPLv2

GPLv3

資料來源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7%94%B1%E8%BD%AF%E4%BB%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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