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協定(Open Source License),是指開源軟體所遵循的許可協定,獲得了開源軟體的使用者,需要在該協定的允許範圍内對軟體的源代碼進行使用、修改和發行(包括以盈利為目的商業發行)。常見的開源協定如下:
- The MIT License
-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
- The Apache License
- The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
- The BSD License
- The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 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 (MPL)
- The Eclipse Public License
意義與曆史:
自由軟體的英文為“free software”。在英文裡“free”一詞有“自由”、“免費”的雙重含意,對于如何區分自由軟體(拉丁語:libre)和免費軟體(拉丁語:gratis),自由軟體運動社群的創始人——理查德·斯托曼做出了以下的定義:“自由軟體的重點在于自由權,而非價格。要了解其所代表的概念,你應該将“free”想成是“言論自由”一詞中的含義,而不是“免費啤酒”一詞中的含義。”自由軟體代表使用者可以自由地運作、拷貝、分發、學習、修改并改進該軟體。自由軟體的定義可以追溯至GNU宣言。
大部分自由軟體都在網際網路上自由釋出,往往不收取任何費用。一些或是以離線實體的方式發行,有時會酌情收取的費用(例如:工本費和運輸費),而人們可用任何價格來販售這些軟體。是以,自由軟體也可以是商業軟體:因為自由軟體許可證并不限制販賣軟體或者提供商業服務,這些并沒有違反例如GPL等自由軟體許可證[13]。是以,“自由軟體”是關乎自由的問題,與價格無關,軟體如何定價并不影響它是否被歸類為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的定義: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于1989年發表。[14]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裴倫斯(Bruce Perens)改寫為《Debian自由軟體指導方針》1516。
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的定義,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17]
自由之零: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
自由之一: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并且得以修改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擷取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自由之二:有重新散布該軟體的自由,是以每個人都可以借由散布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
自由之三: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并且可以發表修訂後的版本供公衆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擷取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其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相關詞:
Copyright
Coprleft
GPLv1
GPLv2
GPLv3
資料來源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7%94%B1%E8%BD%AF%E4%BB%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