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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東城區:出台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東金融文【2020】7号

東城區各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各企事業機關:

為有效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經區政府第84次常務會審議準許,我辦出台《東城區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辦回報,聯系電話:65258800-8642或8643。

北京市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東城區中小微企業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釋出的《關于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更新的指導意見》,積極探索建立優質中小微企業增信的新機制,更好地發揮财政資金使用效能和引導作用,激勵融資服務機構提供更多融資支援,有效緩解我區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拟設立東城區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為確定資金的高效、規範運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設立風險補償資金要充分發揮現有銀行、擔保機構的責任分擔,以及财政資金的風險補償作用,探索政、銀、擔共擔風險的合作機制,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激勵引導金融機構多為東城區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援。

第二條 風險補償資金是信用保障金,在按照政府引導、專業運作、嚴控風險的基礎上,重點支援信用授信、提高普惠業務占比、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加快業務審批速度。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由東城區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由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金融服務辦”)、東城區科學技術和資訊化局(以下簡稱“區科信局”)及東城區文化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區文促中心”)作為主管部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指導與監督;東城區普惠金融綜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金融服務平台”)作為資訊樞紐,負責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線上登記、入駐銀行、擔保機構信貸産品釋出及企業信用分析報告出具等。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首期規模為1500萬元,其中1000萬優先支援文化類企業融資需求,在設立首個營運年度實作1:10的放貸規模。後續每年将根據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的企業數量、企業規模、企業稅收、信用敞口四方面增長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資金規模、放貸倍數予以調整,最終可達到1:20的放貸規模。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模式采用政、銀合作與政、銀、擔合作兩種方式,政、銀合作模式即指入駐銀行結合企業經營狀況、實際資金需求直接給予企業融資支援,融資項目出現貸款清償逾期後由風險補償資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償;政、銀、擔合作模式即指入駐銀行在入駐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授信擔保基礎上提供融資支援,融資項目出現貸款清償逾期後由擔保機構先行按照銀擔合作條件向入駐銀行進行代償,然後由風險補償資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第六條 風險補償資金在區金融服務辦開設專戶進行管理,僅用于代償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池的貸款項目。

第三章 支援方向和業務特點

第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符合東城區“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優先支援文化科技、文化旅遊等文化産業相關的“文化+”融合企業,可參考全國及首都優秀文化企業評選名單、大資料技術平台機構行業分析評價結果等。

第八條 為提高風險補償資金的示範效應,讓區内更多中小微企業享受到政策紅利,風險補償資金應重點支援融資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的普惠金融業務,普惠金融戶數占比不低于風險補償資金業務總戶數50%。

第九條 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範圍的業務項目,應當享受不超過貸款利率(LPR)加50個基點的優惠,同時享受快速綠色審批通道,原則上承諾在資料齊全、授信方案确定之後1個月内完成審批放款流程。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入駐金融服務平台的銀行機構、擔保機構,應與區金融服務辦簽訂《風險補償資金業務合作協定》,并在金融服務平台進行注冊。

第十一條 區金融服務辦、區科信局及區文促中心将轄區内符合支援條件、有融資需求的企業名單推薦給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擔保機構。同時,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可向東城區推薦其他優質東城區企業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範圍。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擔保機構通過金融服務平台收到企業貸款申請後,獨立完成各自的審批和放款程式。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應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範圍的貸款項目進行全面評估,并向區金融服務辦、區科信局及區文促中心報送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由區科信局或區文促中心受理的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申請,應由受理機關自行負責材料稽核,并向區金融服務辦出具書面報告,再由區金融服務辦統一組織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審查意見。區金融服務辦将根據區科信局或區文促中心書面報告,結合第三方機構意見,最終确定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範圍的項目。

第五章 代償管理

第十五條 為鼓勵支援東城内經營好、守信用的優質企業發展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可提供不同比例的風險代償或代償補償。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化科技、文化旅遊等文化産業相關的“文化+”融合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給予信用敞口部分的代償比例不超過60%,最高代償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其他符合東城區“高精尖”産業發展方向的相關企業,風險補償資金給予信用敞口部分的代償比例不超過50%,最高代償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六條 信用敞口是指授信業務擔保或反擔保以純信用方式(含個人或家庭财産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以專利權、商标權、著作權(含版權)等知識産權質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準信用方式給予的授信額度,通過第三方法人保證給予的授信額度,以及超标準抵押率的房産抵押方式給予的授信額度(标準抵押率即住宅類房産抵押率不高于70%、商用房抵押率不高于50%)。

第十七條 對政、銀合作模式的貸款逾期清償業務,合作銀行應在貸款合同到期未歸還後的10個工作日内書面告知區金融服務辦,申請風險補償,送出相關材料;區金融服務辦将按照本辦法規定信用敞口的代償比例給予補償,并在貸款合同到期日之後的60個自然日内完成風險補償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已獲得風險補償的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收回逾期貸款的,應在收回逾期貸款後3個工作日内報告區金融服務辦,并在10個工作日内歸還已代償的資金。

第十九條 已獲得風險補償的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每半年應向區金融服務辦送出已補償項目的追償情況書面報告;已獲得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須接受區金融服務辦組織的專項資金檢查。

第二十條 為更好的發揮風險補償資金優勢,合理規避風險,在協定合作期限内,風險補償資金代償金額累積達到風險補償資金池總額的50%後,暫停操作,待相關合作方重新評估後重新開機風險補償資金,但對于存量業務依然有效。

第六章 監管與職責

第二十一條 區金融服務辦對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對風險補償資金申請進行稽核;

(二)對區科信局或區文促中心送出的書面報告進行稽核;(三)組織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審查意見;

(四)确定風險補償資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二條 區科信局與區文促中心主要職責:對風險補償資金申請進行稽核,出具書面報告;配合區金融服務辦開展其他風險補償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金融服務平台主要職責:提供銀企對接、助貸服務、助投服務、助保服務、政策服務及信用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合作銀行、擔保機構,承擔以下具體職責:

(一)負責對融資項目進行受理、稽核和放款以及将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援範圍的項目上報備案;

(二)對貸款企業進行日常跟蹤管理及風險控制;

(三)融資項目逾期後制定風險補償方案,向區金融服務辦發出代償通知和風險補償申請;

(四)區金融服務辦、區科信局及區文促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由區金融服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實施,相關細則由區金融服務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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