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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讀MBA時候的一篇課程論文,貢獻出來和大家分享一點心得。(如需轉載,請與本人聯系)
摘要:在考察我國的虛拟貨币問題時,我們首先對虛拟貨币進行了界定。在限定為狹義的虛拟貨币問題的基礎上,我們澄清了虛拟貨币和電子貨币的異同。把虛拟貨币作為虛拟财産的一部分,從所有權的法律保護指出了目前我國虛拟貨币的問題。通過對補充貨币的論述,揭示了虛拟貨币作為一種補充貨币的可能性。文章最後提出了關于虛拟貨币在我國發展和演進的幾個設想。
關鍵詞:虛拟貨币 電子貨币 虛拟财産 補充貨币 貨币體系
一、引言:虛拟貨币的界定
貨币不是與生俱來的,貨币的出現是與交換聯系在一起的。司馬遷在《史記-平準書》中說:“農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龜貝金錢刀布之币興焉。所從來久遠,自高辛氏之前尚矣,靡得而記雲。”在電子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貨币的形态也受到了巨大的影響。電子計算機運用于銀行的業務經營,使很多種類的銀行塑膠卡取代現鈔和支票,成為日益廣泛運用的支付工具。同時,由于計算機網絡迅速覆寫全世界,純粹的網絡銀行出現了,傳統銀行的業務也有越來越大的部分在網上運作。于是,有些人把電磁信号形态的貨币(電子貨币)了解為虛拟貨币。
另一方面,網際網路的出現無疑是人類社會的一次革命,随網際網路的深入發展,網際網路的盈利模式得以不斷的拓展,早已不局限于單一的“PV換廣告”模式。很多成功的企業都将目光投向了個人使用者,投向不斷壯大的中國網民隊伍。于是,有的把原本線下銷售的産品搬到了線上(如:防毒軟體);有的從一開始就是線上的産品(如:網絡遊戲);有的則在原有業務的基礎上拓展了增值服務(如:彩鈴)……有了線上上銷售的産品,自然就産生了支付的問題,于是:網上銀行、手機、座機、寬帶帳戶、實物卡、虛拟卡……各種各樣的支付手段都派上了用場。産品線較廣泛的廠商往往還會推出自己的“替代币”(如:新浪U币、金山币)以便于在不同的産品中流通。随着騰訊Q币可以支付的産品範圍的擴大,學者楊濤的“Q币沖擊人民币論”,把虛拟貨币推向了社會輿論的漩渦。
何為虛拟貨币?虛拟貨币到底是什麼呢?關于虛拟貨币的定義,目前還沒有權威的、令人滿意的定義。筆者認為,虛拟貨币可以了解為三個範疇:
1) 狹義的虛拟貨币:虛拟貨币是在網際網路特定環境中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物品。
2) 廣義的虛拟貨币:将狹義的虛拟貨币和電子貨币統稱為虛拟貨币。
3) 極限意義的虛拟貨币:虛拟貨币作為一種貨币的一種終極形式,是一種個性化信用憑證或者個性化的債權債務關系。
本文所思考的是狹義的虛拟貨币,會涉及到與電子貨币的異同,但不對廣義的虛拟貨币和極限意義的虛拟貨币做過多讨論。本文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對虛拟貨币與電子貨币在貨币形态上的異同作簡要闡釋。第三部分分析了虛拟貨币與虛拟财産的關系,指出了虛拟貨币的所有權屬性。第四部分,從補充貨币的角度讨論虛拟貨币以及基于虛拟貨币的補充貨币體系的可行性。最後,是對虛拟貨币在我國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設想。
二、虛拟貨币與電子貨币:貨币形态和職能上的異同
從貨币形态上來看,虛拟貨币和電子貨币都是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托,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都是以電磁信号為媒介的。
電子貨币是以金融電子化網絡為基礎,以商用電子化機具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資料(二進制資料)形式存儲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資訊傳遞形式實作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貨币。電子貨币具有以下特點:
(1)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托,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
(2)可廣泛應用于生産、交換、配置設定和消費領域;
(3)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為一體;
(4)電子貨币具有使用簡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5)現階段電子貨币的使用通常以銀行卡(磁卡、智能卡)為媒體。
電子貨币是就現階段而言,大多數電子貨币是以即有的實體貨币(現金或存款)為基礎存在的具備“價值尺度”和“價值儲存”職能,且電子貨币與實體貨币之間能以1 :1比率交換這一前提條件而成立的。 而作為支付手段,大多數電子貨币又不能脫離現金或存款,是用電子化方法傳遞、轉移,以清償債權債務實作結算。是以,現階段電子貨币的職能及其影響,實質是電子貨币與現金和存款之間的關系。
目前,我國流行的電子貨币主要有4種類型:1、儲值卡型電子貨币。儲值卡在客戶消費時以扣減方式支付費用,也就相當于存款帳戶支付貨币。儲值卡中的存款目前尚未在中央銀行征存準備金之列,是以,儲值卡可使現金和活期儲蓄需求減少。2、信用卡應用型電子貨币。信用卡的普及使用可擴大消費信貸,影響貨币供給量。 3、存款利用型電子貨币。主要有借記卡、電子支票等,能減少消費者往返于銀行的費用,緻使現金需求餘額減少,并可加快貨币的流通速度。4、現金模拟型電子貨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Internet網絡環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貨币價值的二進制資料保管在微機終端硬碟内的電子現金;一種是将貨币價值儲存在IC卡内并可脫離銀行支付系統流通的電子錢包。該類電子貨币的擴大使用,能影響到通貨的發行機制、減少中央銀行的鑄币稅收入、縮減中央銀行的資産負債規模等。
而網際網路上的虛拟貨币基本分為以下幾類:
1, 遊戲貨币:指在遊戲裡使用的購買遊戲内道具和補給的遊戲币,有些遊戲的遊戲币是可以用RMB官方或非官方購買。典型的有:天堂币,WOW金币,傳奇币等等。此類實際上是虛拟遊戲道具,至于他們價值多少是定價的問題,不多讨論。
2, 虛拟産品的替代貨币:針對一些網上的虛拟服務,廠商預收的錢所給出的憑證,是一種債權關系。例如:我們去商場購物,看中了電視機,交了錢,商場給了張提貨單,我們就走了,幾天後貨送到了家裡.這張提貨單實際上就是虛拟貨币在現實中的影像,它有含金量,但是它不記名不挂失.不可兌換成現金(退貨是另外的流程)。此類貨币的特征是單向的,購買後沒有官方公開的反兌換通路,成本中包含管道費用,他們是虛拟的商品。代表是:Q币,百度币,其他的如金山的一卡通,盛大的盛大點卡都是這個類型的代表。
3, 虛拟帳戶類型的虛拟貨币。他們的特征兌換進入是RMB,兌換出來也是RBM,中間隻包含銀行手續費,不經過管道。典型的代表有:支付寶,貝寶,快錢,騰訊的财富通。
對于類型1和類型2的虛拟貨币而言,它們僅僅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貨币的特征:首先,這些虛拟貨币并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币,因為就購買、支付手段而言,虛拟貨币僅僅是在一定範圍和限度内滿足這一職能,它不具備貨币所應該具備的普遍接受性。其次,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當積累和儲存價值的手段(因為它可以通過出售而轉化為貨币),但僅僅有這一職能顯然也不能被視為真正的貨币,比如說,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産也具有這一職能,但由于它們不具有普遍接受性而不被視為貨币。最後,就價值尺度而言,是否應該将其作為目前信用貨币的判定标準本身就是存在争議的。如果将持有貨币所擁有的權益(對金融體系的債權)看作是一種價值,而且在正常情況下,這種價值也是相對穩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信用貨币是可以充當價值尺度的,而各種虛拟貨币的價值穩定性要取決于發行公司的信用度和穩定性,而這與貨币當局是不可以同日而語的,在嚴格意義上講,虛拟貨币充當價值尺度的能力是值得懷疑的。而電子貨币隻是一般貨币不同表現形式,不存在虛拟貨币的這些問題。
對于類型3的虛拟貨币,這類産品實質上是第三方貨币,經營的主體是企業,企業的盈利模式可能是保持一個穩定的頭寸,賺取貨币的時間價值。企業用自身的信用為買賣雙方的信用擔保,前提是買方在企業系統内劃入與貨款相當的金額,而且是在買家對産品表示滿意并授權其向賣家支付後,才向賣家劃賬。盡管這為網絡交易提供了極大的友善,公司本身違約的風險還是存在的,也同樣存在着卷款潛逃的風險,監管部門應該對開發這類業務的公司進行了監管和核準。當大量的個人現金存在了非國家的金融機構中的時候,面臨着很大的信用風險,同時也是稅收管理的新的課題。
三、虛拟貨币與虛拟财産:虛拟貨币的所有權屬性
普通貨币相對于企業而言,是資産的一部分,屬于流動資産。對于個人而言,是财産的一部分,受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财産權和繼承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财産,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财産。公民的合法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當機、沒收。”《刑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争,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财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産無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而對于虛拟财産而言,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明确統一的定義。而在目前我國大陸已經頒布和實施的《關于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當中,虛拟财産的保護仍是一片空白。筆者認為,虛拟财産一般是指個人通過網絡遊戲或服務的積累或直接向網絡服務營運商購買的虛拟貨币、遊戲裝備、網絡服務等虛拟商品的财産。是以,虛拟貨币是虛拟财産的一部分。
虛拟财産是随着網絡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點:
1、無形性(客觀性),虛拟财産在本質上隻是一組儲存在伺服器上的數字資訊,台灣的相關立法稱作“電磁記錄”,其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于遊戲伺服器上。
2、可轉讓性,虛拟财産既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在玩家和遊戲服務商之間轉讓也可以通過離線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間轉讓,現實中也存在很多網站進行這種交易活動
3、有價值性,虛拟财産也是有價值的,虛拟财産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
4、時限性,虛拟财産隻存在于服務營運階段,服務一旦停止營運,虛拟财産也會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顯的時限性。
5、依附性,虛拟财産基于特定的虛拟社群空間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網絡服務而存在。
在南韓,法律明确規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拟角色和虛拟物品獨立于服務商而具有财産價值。服務商隻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财産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這種網财的性質與銀行賬号中的錢财并無本質的差別。在我國的台灣地區,1997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将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于本章之罪,以動産論”,修正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于本章之罪,以動産論”。修正案把“電磁記錄”列為“動産”,使網絡遊戲賬号被盜終于有法可循,盜取他人賬号内的虛拟寶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遙法外。關于虛拟财産之物權效力,“法務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釋,電磁紀錄在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産論,有關線上遊戲賬号及道具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遊戲伺服器中,該遊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拟,然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财産價值,玩家可透過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财物并無不同。由此可知,線上遊戲之虛拟财物在法律上視為動産,玩家對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對于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盜用他人賬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産者,為竊盜罪”之規定加以處理。
目前我國大陸不認可虛拟财産,沒有立法保護虛拟财産,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虛拟财産。由于沒有法律規定,虛拟财産的價值法律是不認可的。盡管目前雖然沒有虛拟财産的立法,但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已經有不少盜竊虛拟财産的案件按盜竊罪處理了,但由于沒有具體的立法的規定,法院的判決也存在一些争議.虛拟财産立法估計也會在不久的将來得以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