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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發文“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引熱議,法律專家:出軌不等同于感情破裂

作者:紅星新聞

1月2日,山東高法微信公号釋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引發熱議。

文章稱,最新司法解釋明确:出軌不屬于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該文舉例,抓到丈夫出軌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究其原因,出軌“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是你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

文章一出,有網友質疑,“這是鼓勵出軌嗎?”到底能否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紅星新聞就此專訪多位法律專家。

山東高院發文“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引熱議,法律專家:出軌不等同于感情破裂

山東高法微信公号

僅以“出軌”為理由能否請求離婚?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袁治傑教授告訴紅星新聞,“出軌是個通俗的說法,并沒有明确的法律含義。”他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明确,“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出軌”顯然并不等同于“與他人同居”。

袁治傑教授稱,我國法律檔案中很少提到出軌,隻有《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9335号建議的答複》裡面曾經提到“出軌”這個詞,該答複裡說,“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一條不成文的慣例,即除非存在婚内出軌、家庭暴力等嚴重影響夫妻一方身心健康的情節,否則對于第一次起訴的離婚案件,一般判決不予離婚。”

“換句話說,通常有一方出軌的,法院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就會判離。但這隻是通常。而且何謂‘出軌’,是很不清晰的。”袁治傑解釋,“比如有精神出軌和身體出軌。身體出軌裡面又要區分,比如嫖娼和與同僚、朋友等發生關系,就完全不同,其對夫妻感情的沖擊也不可同日而語。至于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這是當事人的權利。至于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則要依據民法典結合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告訴紅星新聞,根據《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林小明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中并未包含“出軌”這種情形。

但林小明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盡管法律并未明确列舉“出軌”是應準予離婚的情形,但其中兜底性規定“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與所列舉情形具有同等性,“出軌”則可能與已列舉情形具有同樣嚴重性質,達到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是以,僅以是否“出軌”來确定應否判決離婚并不全面,也不準确。

法律對離婚的判斷标準是什麼?

袁治傑教授表示,我國離婚分為兩類,一類是協定離婚,一類是訴訟離婚。

協定離婚:

隻要雙方自願離婚的,法律并不禁止,隻是設定了一個月的冷靜期,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之後1個月内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沒有再去申請,視為撤回。“也就是說,離婚得跑兩次離婚登記機關,且間隔得1個月。”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準許與否由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作出判決。民法典1079條規定的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些情況法律當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是以根本的判斷标準依然是‘夫妻感情破裂’。”袁治傑說,“‘出軌’本身并不能必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否則民法典就會直接把‘出軌’作為離婚的條件了,實際上立法者的要求明顯更高。”

在林小明律師看來,《民法典》對于離婚的判斷标準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調解無效”,并對确已破裂的情形進行了相應列舉,但并未完全列舉全部情形,“是以,‘出軌’是否屬于應當準予離婚的标準,還得參考是否導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出軌,夫妻共同财産如何處置?

袁治傑教授告訴紅星新聞,民法典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涉及的是共同财産的處理。”

同時,袁治傑教授和林小明律師均表示,民法典1091條規定,因為一方過錯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規定了五種情況,(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袁治傑說,“‘出軌’本身當然是有過錯,但是是否是重大過錯,還需要法院來判決。而且實踐中一方出軌很多情況下也和另一方有關系,是以需要法院具體判斷。”林小明則稱,“若因‘出軌’導緻感情确已破裂而離婚的,則可以視為有其他重大過錯,那麼,無過錯方則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 彭莉

編輯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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