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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開源協定的比較(BSD,Apache,GPL,LGPL,MIT)

BSD開源協定

BSD開源協定是一個給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定。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

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将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體再釋出。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你釋出使用了BSD協定的代碼,或則以BSD協定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

發自己的産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如果再釋出

的隻是二進制類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庫/軟體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定。

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産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于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釋出

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是以是對商業內建很友好的協定。而

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産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定,因為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

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Apache Licence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定。該協定和BSD類似,同樣

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釋出(作為開源或商業軟體)。需要滿足

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需要給代碼的使用者一份Apache Licence,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在被修改的檔案中說明。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定,商标,專利聲明和其他

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釋出的産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檔案,則在Notice檔案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

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

要并作為開源或商業産品釋出/銷售。

GPL

我們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協定和BSD,Apache Licence等鼓勵代碼重用的

許可很不一樣。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

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為閉源的商業軟體釋出和銷售。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

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體公司開發的免費軟

件了。

GPL協定的主要内容是隻要在一個軟體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

碼)GPL協定的産品,則該軟體産品必須也采用GPL協定,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這就是所謂的

”傳染性”。GPL協定的産品作為一個單獨的産品使用沒有任何問題,還可以享受免費的優勢。

由于GPL嚴格要求使用了GPL類庫的軟體産品必須使用GPL協定,對于使用GPL協定的開源

代碼,商業軟體或者對代碼有保密要求的部門就不适合內建/采用作為類庫和二次開發的基礎。

其它細節如再釋出的時候需要伴随GPL協定等和BSD/Apache等類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個為主要為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定。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

GPL類庫的的軟體必須采用GPL協定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體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

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體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體作為類庫引用

并釋出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定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

的代碼都必須采用LGPL協定。是以LGPL協定的開源代碼很适合作為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體引用,

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協定代碼為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體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産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制并開發類似的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