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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未經準許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産品的銷售業務環節

作者:烹饪界推薦家常菜單

12月31日,為規範金融産品網絡營銷,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産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對金融産品營銷合作行為進行了規範。

《辦法》首先明确了營銷合作行為的責任劃分。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開展金融産品網絡營銷的,應當作為業務主體承擔管理責任。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未按約定履行受托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辦法》指出,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準許,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産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産品與消費者進行互動咨詢、金融消費者适當性測評、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等,不得通過設定各種與貸款規模、利息規模挂鈎的收費機制等方式變相參與金融業務收入分成。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確定業務獨立、技術安全、資料和個人資訊安全。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恪守資訊技術服務本位,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借助技術手段幫助合作金融機構規避監管。

《辦法》強調了資訊安全相關問題。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資料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機構和個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有關資料。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網絡空間經營場所,應當防止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儲客戶資訊和業務資料。

此外,在品牌混同方面,《辦法》規定,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産品提供者名稱或相關辨別。金融産品名稱不得使用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名稱、商标的相關字樣,造成金融機構和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的品牌混同。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在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小程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資管理”“股權衆籌”“貸款”“資産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評級”“外彙(彙兌、結售彙、貨币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内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資訊服務業務資質。

不僅如此,在商标注冊時,第三方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等上述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内容的商标,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資訊服務業務資質。

本文源自藍鲸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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