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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關于對2021年12月達到報廢标準公告牌證廢棄的通知

公告

各相關機動車所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及國家《汽車報廢标準》和《機車報廢标準暫行規定》規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挂牽引車和全挂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挂車、危險品運輸半挂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挂車20年,其他半挂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機車使用12年,其他機車使用13年。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将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将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縣以下車輛達到報廢标準,我所依法對該批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依法予以公告廢棄。請各車屬機關和車主及時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登出手續。

附: 達到報廢标準公告牌證廢棄車輛清單

和靜縣警察局交警大隊

2021年12月31日

【重要公告】 關于對2021年12月達到報廢标準公告牌證廢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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